帝國制
帝國制
帝國制是中國古代的一種政治制度,即中央集權的宗法專制制度。在秦國的商鞅變法時期,其核心內容就是:廢處封建制實行郡縣制;廢除領主制實行地主制;廢除世襲制實行任命制。而郡縣制,地主制和任命制恰是帝國制的三大特徵。
郡縣製表現了帝國制的第一個特徵,即分級管理。秦在統一六國之後,將當時的秦帝國劃分為三十六個郡,每個郡又分為若干個縣,然後給每個郡派去郡守,給每各縣派去縣令和縣長。在之後的歷朝歷代,郡縣制又在不斷的完善。秦時期是郡和縣;到東漢和三國兩晉南北朝時期則是州郡和縣;到明清時期,則是省府和縣,這就表明了實行帝國制的歷朝歷代都是處於一種分級管理的狀態下,而且是官員代理皇權。首先提出郡縣制這一制度的是秦國丞相李斯。
地主制是帝國制的第二個特徵,即帝國的統治階級是地主階級。在帝國制之前的封建制時代,國家的統治階級是領主階級,他們擁有自己的土地,同時對這塊土地不但有治權,而且有主權,他可以說這塊土地上的人民是他的子民。而到了帝國制時期則不行,地主對自己的土地只有產權,沒有主權。就是說你可以對自己這塊地進行正當的買賣,但你不能說這塊土地上的人民是你的子民。
任命制是帝國制的第三個特徵,即帝國對地方和臣民的統治實行官員代理的方式,代理什麼?即代理皇權。在封建制時期的官員是世襲的,天子將天下分給諸侯,諸侯得到的地方稱為國,諸侯又將自己的國分給大夫,大夫從諸侯哪裡得到的土地稱為家,因為國是屬於諸侯的,家是屬於大夫的,所以他們自己治理自己的國和家是世襲的,而且不領俸祿。
帝國制的官員是中央任命的,而且非世襲,大到王侯將相,小到七品縣令都是非世襲的。所以需要帝國出錢供養。由此在帝國制時期也就逐步的形成了官僚集團和官僚政治,這是帝國制的必然產物,同時也是帝國制的一個隱患。
若要用一句話來概括帝國制,那就是:一個國家,中央集權,分級管理。其中,中央集權是帝國制最主要的一個特點。從秦朝到辛亥革命,中華大地上建立了大大小小數十個王朝,但這都是一個集權再集權的過程,秦創立郡縣制,漢朝沿用了下來,隋創立科舉制,唐朝沿用了下來,宋創立文官制,明朝沿用了下來,明創立了閣臣制,清朝沿用了下來。這都是帝國制時期中央集權不斷加強和完善的一個表現。所以毛澤東說過:祖龍魂死秦猶在,百代都行秦政法,就是指帝國制在中國古代社會的延續。
公元1912年2月12日,隨著清朝宣統皇帝退位,在中國社會存在了2122年之久的帝國制度也隨之終結。
三公九卿的中央官製為秦王政接受李斯建議所制,以皇帝為尊,下有三公,協助皇帝處理全國政事;九卿對丞相負責,按其職能,行使權利。九卿其實並不止此數,但按韋昭所說的“漢正卿九”,用秦時的官名分別為:奉常,掌管宗廟祭祀,和國家之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