掟十五條
掟十五條
1611年,日本薩摩藩迫使琉球國國王尚寧簽訂的不平等條約。通過《掟十五條》,薩摩藩不但限制了琉球的海外貿易、政治權力、稅制及其社會發展,還使其勢力得以深入琉球內部,間接控制了琉球王國的內政外交,使當時的中琉宗藩關係蒙上了一層陰影。
隨著日本國內群雄並起,諸侯大名互相攻伐,薩摩藩也試圖對外擴張,遂覬覦琉球的航運地位及其與中國通貢獲得的大量財富。16世紀,薩摩藩與浪人武士頻頻騷擾琉球船隻,琉球蒙受巨大損失,逐漸喪失其轉口貿易的優勢。琉球與薩摩的關係日益惡化。
1591年,薩摩藩島津義弘致書尚寧王,指出豐臣秀吉欲出兵朝鮮,命令琉球在明年二月前,將7500人十個月的糧食運至薩摩藩的坊津,然後設法運往朝鮮。鄭迵認為這是十分無理的要求,主張強硬的拒絕這一要求;並且遣使向明朝報告,稱日本欲從朝鮮入侵中國。1598年,琉球的進貢船遇風漂至日本仙台,德川家康遣返了船隻,要求琉球遣使向日本謝恩,又遭鄭迥拒絕。
此時,薩摩藩藩主島津忠恆(避德川秀忠諱,后改名為島津家久)看準時機,借口琉球法司官鄭迥對薩摩藩無禮,琉球拒絕向德川家康遣使謝恩,琉球攻擊中國商人赴日貿易的船隻,琉球不願償還薩摩藩“代為墊付”的欠款等理由,並強調琉球久為薩摩附庸、年年進貢薩摩,竟不遵薩摩藩主命令,遂上書請求德川家康允許薩摩出兵,教訓琉球君臣。
事實上,薩摩藩攻打琉球的真正原因是薩摩藩財政困難,再加上薩摩藩兵力過剩、內部不穩等因素,使薩摩藩欲借著征服琉球王國,轉移內部壓力,重振薩摩藩經濟,而德川家康則希望能控制琉球王國,解決中日兩國貿易中斷的問題。於是,德川家康允許薩藩藩攻打琉球。1609年,島津忠恆派遣樺山久高為征琉大將,率兵三千人、船一百餘只、鐵炮六百挺,進攻琉球。琉球力不能支,不幸戰敗,琉球國王尚寧被迫投降,王世子、王室貴族、官員等一百餘人被薩摩軍押解到鹿兒島。
1611年,為了與明朝進行朝貢貿易,薩摩藩決定釋放琉球君臣,但迫使國王尚寧與其簽訂《掟十五條》,以確認薩摩藩控制琉球、介入中琉朝貢貿易的特殊權力。
雖然薩摩藩提出的《掟十五條》很嚴苛,但琉球國王尚寧為了得到人身自由,只好接受《掟十五條》,承認琉球受薩摩控制,放棄琉球自主的部分權力,還寫下祈請文,發誓琉球君臣將永遠效忠島津氏,同意割讓琉球北方五島等條件。
在海外貿易方面,《掟十五條》規定琉球必須先得到薩摩藩的許可,才可以與中國進行朝貢貿易,變相剝奪了琉球國的貿易權,而由薩摩奉行限定貢品各類與數量的規定,不但讓薩摩商人享有專買專賣權,也讓琉球使節團只能賣薩摩藩允許的商品,商品趨於單一化,使琉球財政陷入困窘。薩摩藩禁止琉球向日本其他藩派遣貿易船,亦不得與日本他藩商人貿易,使薩摩藩得以獨佔琉球朝貢貿易的利益。為了防止琉球暗中走私,隱蔽收入,薩摩藩還在姑米島、馬齒島派遣武士,監視貢船的人員、商品及其數量,加強控制琉球的朝貢貿易。
在政治權力方面,《掟十五條》規定三司官只能由新薩摩派人士出任,降低祝女的女官地位,以控制琉球政治與宗教,並壓制琉球地方上沒有官職卻有影響力者,削弱其力量。而薩摩藩派到琉球的武士也擔任琉球的重要官員,負責監視琉球君臣,避免中國得知薩摩藩控制琉球的實情。
在稅制方面,《掟十五條》規定琉球必須使用日本的度量衡,並透過日本與琉球度量衡的統一,使薩摩商人更容易進入琉球市場,支配琉球商品生產與買賣。薩摩藩也開始向琉球百姓徵稅,剝奪琉球政府管理內政的權力。
在社會秩序方面,薩摩藩極力維護琉球的社會秩序,無形中將“被殖民意識”植入琉球百姓,使其認為薩摩藩及其官員才是琉球的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