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紋銀

記賬貨幣單位

紋銀亦稱“足紋”。中國舊時的一種標準銀。《金瓶梅》 第五六回:“都是三五錢一塊的零碎紋銀。”《清朝文獻通考·錢幣四》乾隆十年:“凡一切行使,大抵數少則用錢,數多則用銀。其用銀之處,官司所發,例以紋銀。至商民行使,自十成至九成、八成七成不等。遇有交易,皆按照十成足紋,遞相核算。”前者所說“紋銀”,是指實際用的銀子的成色高。後者所說的“十足紋銀”,是認為紋銀成色很高,成為一種假想的標準銀。

名詞解釋


紋銀的成色是93.5374。較近代中國各地流通的 寶銀成色為低,所以寶銀折成紋銀時例須升水。習慣上每百兩紋銀須升水6兩才等於足銀。當時作為貨幣的白銀,還有一個成色的問題。成色是指銀質貨幣、飾品和器物的含銀純度,又稱銀色。銀兩的成色,自古即不統一。清朝民間使用的白銀,成色自很低直至所謂十足都有。各地所鑄的寶銀成色各不相同,如有二四寶、二五寶、二六寶、二七寶等。但銀兩在流通時又必須計算其成色,為了適應這種需要,清朝政府規定了一種全國性的假想標準即紋銀,其成色是935.374‰,它是清朝法定的一種銀兩的標準成色,僅是一種種標準,實際上並無實銀。民間完納錢糧,即以紋銀為標準,其他銀兩須各按成色摺合計算。當時認為紋銀成色很高,故有“十成足紋”之稱,其實其成色比各地流通的寶銀成色為低。所以將寶銀折成紋銀時,例須升水。這種升水是指成色較高的寶銀摺合為紋銀時,在比價上的提高。例如,二四寶銀就是說五十兩重的寶銀,在流通時要升水二兩四錢,等於五十二兩四錢的紋銀。換句話說,也就是五十兩重的二四寶銀所含的純銀,等於五十二兩四錢紋銀所含的純銀。
紋銀在推動當時的社會進步、改善經濟結構、促進民生髮展及國際商品貿易等方面起到了舉足輕重的作用。“凡貨幣行使,大抵數少則用錢,數多則用銀。其用銀之處,官司所發,例以紋銀,幾商民行使,自十成至九成、八成、七成不等。遇有交易,皆按照十成足紋,遞相核算。”

其他知識


紋銀並非實際的銀兩,而是用於折算各種成色的金屬銀的一種記賬貨幣單位,即虛銀兩,包括關平、庫平、市平、漕平等種類。按照清朝的官定標準,足色紋銀的成色為93.5374%,稱為“十足成紋”。清制規定紋銀一兩等於制錢1000文,但乾隆朝之後,由於私鑄劣錢增多和白銀外流,經常出現錢賤銀貴的現象。
採用紋銀作為貨幣單位的原因在於,中國古代實際流通的銀兩成色不一,名目眾多,有“元絲”、“青絲”、“白絲”、“水絲”、“西鏪”、“石鏪”、“柳鏪”、“茶花”、“茴香”、“單傾”、“雙傾”等多種名色,這些種類不同的金屬銀需要折算為全國統一的計量單位,以便於統計稅收。
在實際流通領域中的金屬銀,成錠者稱“寶銀”,即鑄成元寶形式的銀錠。由於各地寶銀成色不一,因此在其前面冠以地名,或申水標準,如蘇寶銀、武昌寶銀,足寶、二四寶、二五寶、二六寶等等。“二四寶”即每五十兩貼水二兩四錢,一錠五十兩的“二四寶”銀錠折算為五十二兩四錢標準紋銀。寶銀的成色通常全都高於紋銀。鄭觀應《盛世危言。鑄銀》云:“紋銀大者為元寶,小者為錠。或重百兩,或重五十兩,以至二、三兩。”
鴉片戰爭之後,銀兩、銀元在中國同時流通,但官方統計賦稅、制訂預算、對外賠款時仍使用庫平兩和關平兩紋銀作為計量單位。1933年國民黨政府宣布廢兩改元,規定所有收付不得再用銀兩,要一律使用銀元。紋銀退出流通領域。
紋銀手鐲
紋銀又稱``925銀``,紋銀通常是用92.5%銀加入7.5%銅混合成。由於摻入了銅,其製成品在打磨后的光澤比足銀耀眼美麗,而且又因為摻入了銅所以用時間長了就會發紅。
紋銀
紋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