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批發商
代理批發商
代理批發商是指受被的委託,在一定的區域範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辦理其商品批發銷售的部分或全部的商業經營類型或組織形式。
所謂代理批發商,它是指受被的委託,在一定的區域範圍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辦理其商品批發銷售的部分或全部的商業經營類型或組織形式。目前,在一些發達的國家,代理批發商非常活躍。它以其平均,服務優質和開拓能力強等特點,在激烈的中佔據著重要地位。在現代商業流通體制中,代理批發商已成為一種重要的商業經營類型。以美國為例,其全社會商品批發總額中有80%以上是通過代理制的經紀商進行的。代理商與一般批發商有類似之處,即它們也常專註於某類或對某類顧客群開展業務活動,並且主要不是直接與接觸。正因為如此,人們將代理批發商歸入主體範疇。
代理批發商具有如下特徵:
1、代理批發商具有法人地位,是獨立經營的商業組織,與有長期固定的關係。代理商與製造商是平等互惠的夥伴關係,而不是與、與的關係,更不存在隸屬關係。
2、代理商開展業務只是在被代理人委託下進行的,因此,它不是獨立的。
3、代理商所從事的業務總是在一定的處所或一定的區域範圍內進行,即代理商的權利有一定的空間範圍。
4、代理商在指定的內只能銷售其代理的商品,而不能在銷售其他有競爭性的。但是,代理商仍然可以自由經營或代理與其代理的製造商沒有競爭關係的其他相關商品。
5、代理商也是一種中間性質的商業,是的一種。它具有中間商的共同特徵,既自身不擁有商品所有權。所以,代理商對它所代理銷售或的一般不具有法律上的所有權。代理商只是作為的代理人執行業務,不能對所代理銷售或採購的商品進行業務之外的活動。例如加工、包裝、儲存、拆散、分裝等等。
6、代理商的主要職責是促成交易,而不是去簽訂交易協議,完成商品交割。
7、代理商必須嚴格執行製造商的商品。一般而言,製造商為了開拓新市場,保有現有市場,提高商品競爭力,對其商品有個科學而較合理的定價 ——對其商品定一個最高銷售價,或按最高銷售價定一個指導價。那種完全由銷售商定價的情況並不多見。因此,對代理商而言,嚴格執行製造商的定價是代理制的一項重要原則。所以,代理商不能隨行就市或任意。
8、代理商按銷售額或採購額的固定百分比提取。一般情況下,代理商不用承擔,其條件是必須嚴格執行的定價,而在銷售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則要自理。但在某些情況下,如製造商想在該區域打開商品銷路,商進行一些商品活動,如作廣告宣傳等,這部分費用一般需要製造商受理。
代理批發商之所以在現代領域大行其道,主要是因為其具有以下幾個基本功能:
一是開發新市場的功能。當代,的銷售範圍已無區界與國界。製造商都想擴大其產品銷售範圍開發新市場。在開發新市場時,它面臨的問題,通常是對當地市場情況不熟悉,無法確知產品在當地銷售前景,同時在當地若建立新的銷售網點,則費用高、風險大。作為中間商而言,對製造商的產品在當地市場前景也是一個未知數,也不願,即不願冒佔壓的風險,更情願選擇代理制,作代理商。
二是避免和減小商業風險損失的功能。風險是一種普遍存在的客觀現象。在中,它又是一種普遍存在的社會經濟現象。風險是各種不確定性因素引起而給風險主體帶來獲利機會或造成損失的可能性。商業風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約束商業主體行為。由於商業風險具有可能給商業主體造成損失的一面,這就形成了對商業主體行為的約束。在進行經營活動時,必須對外部環境時常加以關注,適應其變化。在決策上,必須作周密的考慮與慎重的決策,選擇最優的經營方案避免或減少損失,代理制在一定程度上以“”原則,使買賣雙方分攤市場風險。代理制是一種信譽交易,它改變了傳統的現金交易方式。代理商按銷售額的固定比例提取傭金,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因此,從全社會角度看,代理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和減少商業風險損失。
三是降低流通費用的功能。在當代,商品種類日益增多,銷售距離長,範圍也廣,以及替代商品的競爭激烈,從而使商品的相對愈來愈高,大多數特別是小,其銷售量不大,又無力或不願投資建立自己的銷售機構,設置網點。對於處在或產品正處於成長期事,製造商則迫切希望採用代理制,以充分利用代理商的優勢,以求降低或鎖定銷售費用。
四是保持的功能。保持,這是任何一個廠商都十分重視的問題,即使讓利也要保住市場。保住的辦法很多,手段也不斷翻新,這就需要經營者耗費精力,有時還得不償失。採用代理制則往往可以保住市場佔有率。
按此標準,可將代理批發商分為總代理商、和普通代理商。
總代理商是指代理權具有排他性,被代理人不得再指定其他代理商的情形。總代理商作為委託人在指定地區的全權代表,不僅有,還可以代表委託人從事簽訂,處理貨物等商務活動,而且還有權代表委託人從事一些非商業活動。
獨家代理商是指在約定地區和一定時期內享有某中或某些指定商品的專營權的代理商。
普通代理商是指代理權不具有排他性,不享有專營權的代理,委託人可以在同一市場上同時建立多家代理關係,也可超越代理商直接進行銷售。
二、按代理商是否有權處理法律行為,可劃分為媒介代理商和訂約代理商。
媒介代理商是指僅有代理被代理人進行媒介行為之權,而無權與第三方訂立合同。因此,媒介代理商一般只處理非法律行為的義務。
訂約代理商則是指擁有與第三方訂立合同之權利,可以處理法律行為的業務。
三、按代理商根據其經營產品的專業化和經營形式不同而劃分
按此標準,代理商可以分成以下六種類型:
一是(Brokers),是一種介紹促成買賣成交,並從中提取一定傭金的批發商。他們主要經營季節性商品、農產品、礦產品等。
二是製造商代理(Manufacturer’s Agent),是按製造商制定銷售價格和銷售條件及指定銷售區域進行銷售活動,通常要簽訂長期代理合同,根據銷售業績提取傭金,主要服務於機器、汽車產品、電器等行業的製造商,可以同時為若干個非競爭性的廠家進行代理。
三是銷售代理(Sales Agents),是委託人的獨家全權銷售代理商,也即生產企業的銷售業務全部委託給。主要服務於食品、木材、紡織、金屬產品等方面。
四是傭金商(Commission Merchant),主要是從事農產品代銷業務,多在一定時期接受生產者委託,代理銷售產品業務並從中收取傭金的商行。
六是進出口代理商(Import & Export Agents),是專門為委託人在國外市場採購或產品的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