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民辦教育創新創業聯盟

中國民辦教育創新創業聯盟

中國民辦教育創新創業聯盟成立大會暨教育部“北創助教”課題發布會12月22日在西安舉行,來自教育部、中國高校創新創業聯盟、行業協會、北京創新研究所、全國各民辦院校、相關企業等出席。

聯盟成立大會開幕式上,中國高校創新創業教育聯盟秘書長孫宏斌先生宣讀聯盟成立函和擬請黃百鍊教授出任中國民辦教育創新創業聯盟理事長的函。

聯盟會徽含義


聯盟LOGO中,IEEAC-PEC為聯盟英文名稱縮寫,不同色彩的彩帶寓
LOGO
LOGO
意著各民辦院校和相關企事業單位的匯聚,交疊在一起代表著雙創聯盟成員協同共進步,鮮艷的色彩則象徵著創新的活力和首創精神。

聯盟章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聯盟名稱
中國民辦教育創新創業聯盟(簡稱雙創聯盟),英文名為The Innovation & Entrepreneurship Education Alliance of Private Education in China,英文名簡稱IEEAC-PEC 。
第二條 發起背景
為落實《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體制機制改革加快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的若干意見》和《國務院關於深化高等學校創新創業教育改革的實施意見》文件精神,在教育部的指導與中國高校創新創業教育聯盟的領導下,全國民辦院校及相關企事業單位成員共同發起成立雙創聯盟,聯盟是自願組織的非法人、非盈利性質的民間協作組織。
第三條 組織領導
聯盟隸屬於中國高校創新創業教育聯盟並接受教育部的指導。
第四條 聯盟宗旨
聯盟以“創新、創業、協同、共贏”為宗旨,通過有效機制凝聚政府、民辦院校和機構、行業協會等力量,積極發揮聯盟平台優勢,在教學、科研、人才培養和服務地方社會經濟等方面進行廣泛合作,實現會員單位優勢互補與資源共享。
第五條 聯盟使命
聯盟以構建創新創業人才培養模式、共建創新創業人才培養體系、服務建設創新型國家戰略為使命,建立產教協同創新機制、搭建產學研一體化平台,推動聯盟成員深度合作,共同研討創新創業教育的理念、方法與體制機制,紮實推進全國民辦院校、機構開展多樣化、多層次的創新創業教育合作,實現資源共享、協同發展,不斷提高我國民辦教育創新創業教育對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的貢獻度,加快創新創業人才體系建設,滿足國家創新型人才需求。為建設創新型國家、實現“兩個一百年”奮鬥目標和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做出時代貢獻。
第六條 聯盟價值
(一)在教育部的指導與中國高校創新創業教育聯盟領導下開展工作。
(二)對接中國高校創新創業教育聯盟優質高校資源,為民辦院校及教育機構的創新創業發展服務。
(三)整合行業協會及企業資源,開啟創新創業人才培養新模式,建立產教融合協同創新機制、搭建產學研一體化平台。
(四)依據國家資歷框架體系建設,通過學分轉換機制,無縫對接學歷教育和職業教育專、本、碩士學歷。
(五)促進職前教育、終生教育與學歷教育深度融合。
(六)助推政校企協共建教學、實習、實訓和就業基地。
(七)推動民辦基礎教育與學前教育加強創新創業教育建設。
(八)加強國際交流,與海外院校和教育機構合作,相互擴大影響力,培養學生胸懷世界,具有國際化視野、跨文化合作和競爭能力的創新創業人才。
第七條 聯盟LOGO含義
聯盟LOGO中,IEEAC-PEC為聯盟英文名稱縮寫,不同色彩的彩帶寓意著各民辦院校和相關企事業單位的匯聚,交疊在一起代表著雙創聯盟成員協同共進步,鮮艷的色彩則象徵著創新的活力和首創精神。

第二章 聯盟基本原則

第八條 聯盟構建原則
(一)目標任務
聯盟的工作目標及任務是:以“加強校際和校企合作,共同研討創新創業教育的理念、方法和體制機制,紮實推進全國民辦院校開展多樣化、多層次的創新創業教育探索合作,實現資源共享、協調發展、共同提高,共同引領我國的創新創業教育”為目標,在教育部的指導與中國高校創新創業教育聯盟的領導下,為國家創新創業教育改革與發展培養具有創新能力的創業者。
(二)工作方式
聯盟工作方式:與企業合作,與國內外名校合作,積極開展多形式、多渠道、有特色和富有成效的創新創業教育活動,促進聯盟成員在深化創新創業教育改革、教育資源共享、校園雙創氛圍營造等方面共同發展、共同提高。
(三)組織性質
作為開放性的組織,聯盟成立后根據理事會決議可接受具有先進教學理念、優質教學資源、積極創新實踐的單位和個人加入聯盟。
(四)自願原則
各聯盟成員的法律地位平等,按照本章程和其他規定,約定分享權益和承擔義務,形成在遵守聯盟章程的前提下,各聯盟成員可自願參加或退出。
(五)聯盟屬性
權利義務對等、共同投入、共享利益、共同發展、長期穩定的事業共同體。

第三章 聯盟的組織形式

聯盟設立理事會、理事長會議、理事長辦公會議和秘書處。
理事長會議和理事長辦公會議是理事會的常設決策機構,秘書處是理事會的常設辦事機構
第九條 理事會的構成、決策制度及職責
聯盟理事會由聯盟理事單位的主要領導或其指定代表人員組成,設理事長一名,副理事長若干名,常務理事若干名。聯盟成員單位均為理事單位。理事會採用單位席位制。
(一)理事長會議
理事長會議是理事會的常設決策機構。根據聯盟實際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開理事長會議,每年可多次召開理事長會議,也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召開通訊會議或理事長辦公會議。理事長會議由理事長或受理事長委託的副理事長負責召集。
理事長會議成員由理事長和副理事長組成,可邀請與議題相關的常務理事出席。理事長會議的召開,須有理事長會議成員 2/3以上(含本數)代表到會方為有效會議。理事長會議形成的決議,應由出席會議的代表(含:理事長會議成員和受邀常務理事)2/3以上(含本數)同意方能有效。理事長辦公會議由理事長、相關副理事長和秘書長組成,主要負責會員審批和臨時性重大事項決策。
理事長會議職責:
1.制定聯盟章程;
2.聽取和審議秘書處的工作報告、工作計劃;
3.審議、批准和修改聯盟內部管理條例;
4.審議、批准財務預、決算報告。
(二)理事大會
理事大會是聯盟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理事出席,理事大會由理事長或受理事長委託的副理事長負責召集。原則上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理事大會。理事大會的召開,須有理事會成員 2/3以上(含本數)代表到會方為有效會議。理事大會形成的決議,應由出席的理事會成員2/3以上(含本數)同意方能有效。
理事大會職責:
1.修改聯盟章程;
2.批准或取消聯盟成員資格;
3.批准或取消聯盟常務理事資格;
4.選舉理事長和副理事長單位;
5.決定聯盟組織的變更和終止;
6.討論和決定影響聯盟發展的其他重大事項。
(三)理事長和副理事長
聯盟理事長和副理事長每屆任期五年,由理事大會選舉產生,可連任。理事長由聯盟副理事長單位和秘書長單位推薦德高望重領導候選人,原則上為教育部司局級以上退休領導擔當。副理事長由副理事長單位推薦產生,原則上為副理事長單位法人或實際負責人。理事長和副理事長任職期間,如遇工作調離原派出單位等情況,應自行辭去其職務,由該推薦單位另行推薦接任理事長和副理事長人選。
(四)常務理事
聯盟常務理事單位由理事大會批準確定,其基本條件是:
(1)熱心本聯盟事業,獲得省級以上“雙創”表彰或獎勵;
(2)在創新創業教育方面具有代表性和影響力。常任理事任職期間,如遇工作調離原派出單位等情況,應自行辭去其職務,由該派出單位另行推薦接任常任理事人選。
第十條 聯盟秘書處
聯盟秘書處設在北京民教協聯信息科技技術研究院,是理事會的常設辦事機構,負責聯盟日常事務和項目的協調、管理工作。
(一)秘書處職責
1.執行聯盟理事會做出的決議,負責組織、管理、協調聯盟內的各項工作,發展聯盟成員,發展聯盟事業;
2.負責理事長會議和理事大會的籌備和召開,向理事長會議做《年度工作總結報告》及財務報告,負責制定《下年度工作計劃(草案)》;
3.編製年度財務預算、決算方案;
4.負責受理加入聯盟的申請,對申請單位資格進行審查;
5.負責受理常務理事的申請,對申請單位資格進行審查。
(二)聯盟秘書長
聯盟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實行秘書長負責制。秘書長人選由秘書長常設單位推薦,由理事長會議批准。秘書處工作人員由秘書長聘任。秘書長向理事會負責。

第四章 聯盟成員

第十一條 聯盟成員資格
聯盟吸納具備獨立法人資格的民辦院校和民辦教育機構以及相關企事業單位成為聯盟成員,享受聯盟成員權利,承擔聯盟成員義務。各聯盟成員是獨立的法人實體,聯盟與聯盟成員之間不形成債權債務關係。所有聯盟成員均為理事會成員。
第十二條 聯盟成員的權利
1.參加理事大會,參與討論和決定聯盟發展的重大事項;
2.分享聯盟各類創新創業教育資源,參加研討會、經驗交流、培訓、賽事等活動;
3.退出聯盟的權利。
第十三條 聯盟成員的義務
1.擁護和遵守聯盟章程,維護聯盟聲譽;
2.按要求,及時維護和更新聯盟信息平台中關於本單位創新創業教育的各類資源信息;
3.推進聯盟資源建設,完善聯盟運行機制,促進聯盟事業發展。
第十四條 聯盟運行機制
聯盟在教育部的指導下和中國高校創新創業教育聯盟領導下,由理事會統一組織,按照理事會決策制度決定重要事宜,實行創新創業教育資源的共建和共享。
第十五條 聯盟運行經費
聯盟的運行經費主要來自於:政府資助、項目經費以及社會捐贈。項目經費指由聯盟組織爭取到的國家項目或企業項目相應的經費。對項目經費實行課題項目管理,承擔任務的聯盟成員單位按照課題任務書實行全面預算、過程式控制制和全成本核算。
社會捐贈是聯盟經費的重要來源之一。對聯盟做出重要貢獻的院校或企業成員單位,由秘書處提議,經理事大會認定,可成為聯盟副理事長單位或常務理事單位。
聯盟經費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聯盟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開支主要包括秘書處工作人員薪酬、秘書處辦公室租金、秘書處辦公設施和裝修、聯盟網站和平台建設維護費、聯盟日常運作開支、會議活動經費、差旅費、聘請專家費、資料和宣傳費等及其它有關開支。
聯盟經費由秘書處設立專門賬戶,專人負責管理,理事會進行監督。經費的預決算由理事長會議審定,秘書處執行。秘書處每年向理事長會議提交經費收支報告,並接受有關部門的財務審查。

第五章 聯盟成員的管理

第十六條 聯盟成員的加入
(一)申請加入聯盟的院校,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加入聯盟的書面申請;
2.本單位的介紹材料;
3.本單位在創新創業教育工作方面的書面報告。
(二)申請加入聯盟的相關企事業單位,需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加入聯盟的書面申請;
2.本單位的介紹材料;
3.本單位為聯盟提供創新創業教育資源的書面報告。
(三)加入聯盟的程序
1.秘書處受理加入聯盟申請書;
2.由秘書處審查相關資料和資格,由理事長辦公會議審議后提交理事大會批准。
第十七條 聯盟成員的退出
聯盟成員退出聯盟時,應提前30個工作日向秘書處提出書面申請。秘書處在收到書面申請後於5個工作日內向理事長會議通報。
第十八條 聯盟成員的除名
聯盟成員嚴重違反章程及其它聯盟規定,或損毀聯盟聲譽及利益,或長期(一年以上)不履行成員義務,或不參加聯盟活動,經秘書處核實,向理事大會提交並請審議除名決定。除名后不可重新申請加入。

第六章 聯盟的解散和清算

第十九條 聯盟因終止、解散或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解體時,由理事大會提出提案、表決、同意生效。
聯盟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具有審計資質的財務審計機構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聯盟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本章程的修訂由理事大會提出,理事大會討論通過後生效;
第二十一條 本章程的最終解釋權屬於中國民辦教育創新創業聯盟。
本章程自正式發布之日起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