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陽區檢察院

司法機關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成立於1955年8月,當時稱“東郊區人民檢察院”,1958年更名為“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

機構概況


朝陽區檢察院人員結構:內設機構27個,現有檢察人員319名,現有人員平均年齡35歲,本科及以上學歷315人,佔98.4%。
辦案數:全院年均辦理各類案件6000餘件,約佔全市辦理案件數量的18%,2012年至2015年6月,朝陽區檢察院受理各類舉報控告案件線索共計1160件,其中涉及區屬機關事業單位等共計459件,包括司法機關320件,街鄉機關59件,教育系統23件,醫療系統13件,其他機關44件。職務犯罪偵查部門立案偵查各類案件共計116件134人,其中大案93件,占立案總數的81.6%,其中百萬元以上的大案24件;查辦副處級以上要案30人,占立案總人數的25.9%,其中局級以上7人;參與全國性重大專案以及涉及國家部委的6個大型專案,共立案9件9人,為國家挽回經濟損失2億餘元。

獲得榮譽


近年來,朝陽區檢察院不斷深化“強化法律監督、維護公平正義”的工作主題,全力加強各項工作,深入推進改革創新,先後在業務工作、隊伍建設、檢察文化建設等工作中取得較為突出的成績。先後兩次被評為“全國先進基層檢察院”,2009年被授予“全國十佳基層檢察院”榮譽稱號、榮立集體一等功,2012年被評為“全國檢察機關文化建設示範院”。

工作流程


(一)刑事申訴案件
1、受理範圍
不服我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決定、不起訴決定撤銷案件決定和其他處理決定;不服朝陽區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未曾提起上訴或抗訴)。
2、申訴主體
原案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申訴人委託律師代理申訴,材料齊備且符合管轄規定的應當受理。
3、需要提供的材料
(1)申訴書
(2)身份證明;
(3)相關法律文書;
(4)證據材料或者證據線索。
(二)立案監督及不立案複議案件
1、受理範圍
(1)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偵查的案件;
(2)公安機關不應當立案偵查而立案偵查的案件;
(3)行政執法機關應當向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移送而未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案件;
(4)撤案監督:未經檢察院批捕、公訴程序公安機關立案又撤案的案件;
(5)不立案複議:檢察機關偵查部門應當報請立案偵查而不報請的案件。
2、申請主體: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及其委託的人
3、需要提交的材料
(1)立案監督申請書;
(2)身份證明;
(3)立案或不立案的相關法律文書。
(三)國家賠償案件
1、受理範圍
《國家賠償法》中規定的以我院為賠償義務機關的國家賠償案件。
2、申請主體: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受害公民死亡,其繼承人和其他有撫養關係的親屬有權賠償,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的,其權利承受人有權要求賠償。
3、需要提供的材料
(2)賠償請求人和代理人的身份證明材料;
(3)證明原案強制措施的法律文書;
(4)證明原案處理情況的法律文書;
(5)證明侵權行為造成損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書或者其他材料;
(6)賠償請求人提供的其他相關材料。
(四)司法救助案件
1、受理範圍
我院管轄範圍內刑事案件被害人、涉檢信訪案件信訪人、舉報人、證人、鑒定人以及其他救助對象。
2、申請主體
刑事被害人、涉檢信訪案件信訪人及其近親屬,以及上述人員的法定代理人,一至兩名委託代理人有權提出救助申請。委託代理人應是律師或刑事被害人、信訪人及其近親屬所在社區、單位、社會團體推薦的人。
3、需要提交的材料
(1)司法救助申請書;
(2)身份證明;
(3)因案發產生的醫療救治費、誤工費、殘疾生活補助費、殘疾用具費等書面證明材料;
(4)生活困難證明;
(5)申請救助人參加醫療、養老、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險情況,及社保、涉案商業保險理賠、支付情況;
(6)申請人出具的承諾所提供的材料真實、完整的承諾書
(7)其他相關材料。

人事調整


2021年9月27日,區委常委會召開擴大會議,市委建議,免去張朝霞同志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職務,調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工作。同意提名馬天博同志為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人選。按照有關法律規定辦理,結果報市委備案。

機構領導


黨組書記、檢察長:張朝霞
黨組副書記、副檢察長:孫偉
副檢察長:楊征軍
黨組成員、副檢察長:李小麗
黨組成員、政治處主任:龐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