陽光權
陽光權
陽光權,又稱日照權或採光權,是指不動產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為獲得日照而要求鄰人限制其房屋或其它構造物的距離或高度的權利。中國對採光權的規定最早見於《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在《物權法(草案)》中對採光權也有相關規定。採光權是相鄰權的一種,相鄰權就是“法律為謀共同生活之調和,對於雙方所有權之權能加以限制,或禁止一方於其土地上為一定行為或令鄰人容忍他方為一定之行為,其性質為法律上的限制”。
陽光權
陽光權
1.採光權的主體是相鄰者,具體包括不動產的所有者和使用者。
2.採光權的客體是相鄰者基於相鄰關係而應當獲得的日照利益。
3.採光權的內容是限制鄰人不動產的距離或高度。
4.採光權的本質是為了自己的便利而限制別人的權利。
在實踐過程中,對採光權的侵犯通常存在兩種情形:一是房屋本身是違章建築,房產商在建樓時可能根本沒有通過規劃局批准,或者房產商在獲得規劃部門的審批之後,擅自改變規劃;
二是房屋擁有完整的建築審批手續,施工過程中也未改變規劃,但客觀上影響到了相鄰方的採光權。
陽光權
針對第二種情形,房屋本身是合法建築,是否侵犯到相鄰方的採光權,應具體測量,簡單來說應保證大寒日(1月20日左右)日照不低於2小時;老年人住宅(特指供以老年人為核心的家庭居住使用的專用住宅)在冬至日(12月22日左右)不低於日照2小時;舊區改建的項目內新建住宅日照標準可酌情降低,但不應低於大寒日日照1小時;每套住宅至少應有一個居住空間能獲得冬季日照(《住宅建築規範》GB 50368—2005)。
但在實踐中各地法院尚未形成統一的標準。例如,2004年10月,湖南省長沙市中級人民法院對一起採光權糾紛進行二審判決,以每平方米110元作為賠償標準,受害方獲得了7000多元的“遮光”補償;2004年11月,湖北省荊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採光權糾紛案,以電費為標準,在被告停止侵權時止,10戶侵害人獲賠每天每戶電費1.12元;2007年12月,北京東城區人民法院依據一份房地產估價報告,對一起採光糾紛案進行判決,18戶居民獲得共計48.15萬元的“陽光”賠償。
2010年,因自家房子被南京第一高樓“紫峰大廈”擋住了陽光,市民陳先生夫婦通過訴訟維權,結果卻因律師不願代理無奈撤訴。6年後,陳先生的兒子站了出來,替年邁的父母討要“陽光權”。2015年11月,南京鼓樓區法院經審理對此案作出一審宣判,判決“紫峰大廈”的建設方——南京國資綠地金融中心有限公司一次性補償陳先生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