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標準

衡量日照效果的最低限度的指標

在建築設計中,為了保證室內環境的衛生條件,必須確定一個衡量日照效果的最低限度的指標,作為設計的依據,這個指標就是日照標準。陽光直接照射到建築地段、建築外圍護結構表面和房間內部的現象,稱為建築日照。建築內部環境獲得充足的日照是保證居室衛生、改善居室小氣候、提高舒適度等居住環境質量的重要因素。

介紹


在城市規劃中指住宅的日照標準,即根據各地區的氣候條件和居住
日照標準
日照標準
衛生要求確定的向陽房間在規定日獲得的日照量,是編製居住區規劃時確定房屋間距的主要依據。日照量包括日照時間和日照質量兩個指標。

相關規定


根據《民法通則》第八十三條規定,“不動產的相鄰各方,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確處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風、採光等方面的相鄰關係,給相鄰方造成妨礙或者損失的,應當停止侵害,排除障礙,賠償損失。”這條規定給採光權受到侵犯的業主獲得賠償提供了基本法律依據。
我國《民用建築設計通則》GB50352一2005(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標準,2005年7月1日起施行,原《民用建築設計通則》JGJ37—87同時廢止。)第五章第5.1.3條規定建築日照標準應符合下列要求:
1每套住宅至少應有一個居住空間獲得日照,該日照標準應符合現行國家標準《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有關規定;
2宿舍半數以上的居室,應能獲得同住宅居住空間相等的日照標準;
3託兒所、幼兒園的主要生活用房,應能獲得冬至日不小3h的日照標準;
4老年人住宅、殘疾人住宅的卧室、起居室,醫院、療養院半數以上的病房和療養室,中小學半數以上的教室應能獲得冬至日不小於2h的日照標準。
此外,國家強制性標準國標GB50180-93《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條規定了居住區的規劃設計的基本原則,其中1.0.5.4條規定:“適應居民的活動規律,綜合考慮日照、採光、通風、防災、配建設施及管理要求,創造方便、舒適、安全、優美的居住生活環境”。第5.0.2條規定“住宅間距,應以滿足日照要求為基礎,綜合考慮採光、通風、消防、防震、管線埋設、避免視線干擾等要求確定。”

標準日選擇


日照標準日是在制定建築日照標準時,為了測定與衡量日照時間,根據緯度、建築氣候分區等因素在一年中選擇的某個或幾個特定日期。國際上許多國家也都按其國情採用不同的日照標準日:原蘇聯北緯58°以北的北部地區以清明(4月5日)為日照標準日(清明日照3h),北緯48°~58°的中部地區春分秋分日(3月21日、9月23日)為標準日,北緯48°以南的南部地區採用雨水日(2月19日)為標準日(參照前蘇聯建築規範CHипⅡ-60-75);原西德的標準日相當於雨水日;歐美倫敦採用的標準日為3月1日(低於雨水日,高於春、秋分日)等。我國則採用了兩個日照標準日——冬至日和大寒日。
過去全國各地一律以冬至日為日照標準日,而我國有關文件曾規定“冬至日住宅底層日照不少於一小時”。因冬至日太陽高度角最低,照射範圍最小,如果冬至日能達到1h的日照標準,那麼一年中其他天數就能達到1h以上的標準,但從實際實施情況來看,全國絕大多數地區的大、中、小城市均未達到這個標準。大多數城市的住宅,冬至日前後首層有一個月至兩個月無日照,東北地區大多數城市的住宅,冬至日日照遮擋到三層或四層。從表2我們看到,達到同樣時間的話,冬至日正午太陽高度角約比大寒日高3°~4°,因而,無法以冬至日為標準日的地區只能採用第二檔次即大寒日為標準日。

日照時間限制


日照時間是以該房間在規定的某一日內受到的日照時數為計算標準。北緯地區常以太陽高度角最低的冬至日作規定日;有些地區由於氣候特點,也採用其他日子作規定日。日照質量是指每小時室內地面和牆面陽光照射面積累計的大小以及陽光中紫外線的效用高低。日照標準的確定涉及因素較多,各個國家規定的標準不盡相同。1980年,中國國家基本建設委員會頒發的《城市規劃定額指標暫行規定》中規定:“在條狀建築呈行列式布置時,原則上按當地冬至日在住宅底層日照時間不少於1小時的要求,計算房屋間距。”在確定具體的日照標準和計算房屋間距時,應考慮節約用地的原則。一般情況下,為保證必要的日照質量,日照時間應在上午9時至下午3時之間,因為冬季在這段時間的陽光中,紫外線輻射強度較高;此外,射入室內的陽光應保證具有一定的照射面積,達到滿窗或半窗日照。這些要求要通過合理的住宅建築規劃和精心的住宅設計來實現。
根據國家有關規範,應滿足受遮擋居住建築的居室在大寒日的有效日照不低於二小時,居室是指卧室、起居室;敬老院、老人公寓等特定的為老年人服務的設施,其居住空間不應低於冬至日2小時的日照標準;託兒所、幼兒園的生活用房應不低於冬至日3小時的日照標準。中小學教學樓的教學用房應不低於冬至日2小時;醫院病房樓的病房部分應滿足冬至日不低於2小時的日照標準。滿足以上日照要求時即視為日照不受影響。

時間帶確定


日照有效時間帶是指在日照標準日全天日照的可照時間中符合有效條件的時間段。這個有效條件主要指太陽照射的“量”和“質”。太陽照射的“量”是以日照時間來衡量的,日照時數越多所得到的太陽輻射能量就越多。太陽照射的“質”主要指太陽輻射強度,一天當中正午太陽高度角最大,太陽直接輻射最強,紫外線殺菌力也最強;而接近早晨及傍晚的太陽高度角最低,太陽直接輻射最弱,紫外線能量很少,陽光的強度無法滿足衛生等方面的要求,因此需要確定一個有效的日照時間段。在編製《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以前,我國過去常以冬至日的9時至15時共6h為有效日照時間帶。隨著日照標準由冬至日一個檔次改為冬至日和大寒日兩個檔次,有效日照時間帶也相應作了調整,確定以冬至日為日照標準日的,有效日照時間圖1濟南舜湖社區E區局部平面帶為9時至15時;以大寒日為標準日的,其有效日照時間帶為8時至16時。從陽光質量看,北京地區的實驗表明,大寒日上午8時的陽光紫外線已具有一定的殺菌作用,又從北京市1984年、1985年兩年拍攝的日影效果看,大寒日上午8時的陽光強度與冬至日上午9時的陽光強度相接近,已具有良好的日照效果。
世界上許多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也都因地制宜地確定本國的有效日照時間帶,一般均與日照標準日相對應,而不是一個統一的常數。如前蘇聯南部地區以雨水日為日照標準日,有效日照時間帶為7時至17時(10h),日本的北海道採用9時至15時,而日本其他地區則為8時至16時。
日照有效時間還與建築朝向以及太陽入射角度密切相關。同樣是9時至l5時,在不受其他建築遮擋的情況下,對於正南向建築來說,日照有效時間是6h;對於正東或正西向建築而言,由於自身遮擋,有效時間最多3h(即9時至12時或12時至15時),實際上有的時段(如中午12時前後1h),由於太陽入射角太大,與建築接近平行,能照射到室內的真正有效時間幾乎沒有,因此東、西向建築有效時間不是3h,而是不足2h甚至更少。可見對不同朝向建築,真正日照有效時間是不同的,隨著建築朝向角度的變化,其有效時間也在變化。因此,不同朝向建築應該有不同的有效時間帶,這一點,標準本身未加以考慮,有待進一步補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