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緩四減三補貼
五緩四減三補貼
五緩四減三補貼是指為應對國際金融危機,有關部門於2008年底出台的一系列減輕企業負擔、穩定就業局勢的措施。
允許困難企業在一定期限內緩繳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五項社會保險費;階段性降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四項社會保險費率;使用失業保險基金向困難企業支付社會保險補貼或崗位補貼,使用就業專項資金支持困難企業開展職工在崗培訓。為保持積極就業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這些政策的執行期均延長到2010年底。
困難企業緩繳社會保險費
允許困難企業在一定期限內緩繳社會保險費
1、各統籌地區在確保社會保險待遇按時足額支付、社會保險基金不出現缺口的前提下,可允許暫時無力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困難企業緩繳社會保險費。緩繳執行期為2009年之內,緩繳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
2、符合條件的困難企業可向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緩繳社會保險費的申請,經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並報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批准。失業保險費的緩繳辦法仍按《河南省失業保險條例》的規定執行。
3、經核准緩繳社會保險費的困難企業,應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簽訂緩繳及補繳社會保險費的協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可以要求企業提供擔保、抵押。
4、經核准緩繳期間,困難企業應繼續按規定申報應繳的社會保險費,企業和職工繳費年限連續計算。在核准緩繳期間,發生職工流動、退休、死亡的,該職工欠繳部分應由企業和職工補齊。
5、困難企業經核准緩繳的社會保險費不計收滯納金。
階段性降低四項社會保險費率
6、統籌地區人民政府在確保參保人員社會保險待遇水平不降低、基金支付不出現缺口的前提下,可在2009年之內適當降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的費率,期限最長不超過12個月。各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應在認真計算基金結餘支付能力的基礎上,會同同級財政部門制定降低費率的具體實施方案,經同級人民政府同意后,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7、降低失業保險費率。基金結餘能夠支付12個月以上失業保險待遇的統籌地區,可申請階段性降低失業保險費率。費率調整幅度根據統籌地區失業保險基金累計結餘、全年繳費金額、申請執行期限等因素具體確定。
8、降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生育保險費率。統籌基金結餘在12個月以上的統籌地區,可一次性適當降低繳費率。困難企業可按統籌地區上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60%確定繳費基數。
對2009年退休人員人數超過在職職工人數一定比例的困難企業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統籌地區可根據當地基金支撐能力允許其在3-5年內分期繳納風險過渡金,2009年度可按應繳風險過渡金總額的20%繳納。
9、降低工傷保險費率。基金結餘能夠支付12個月以上工傷保險待遇的統籌地區,可按照工傷保險費率浮動辦法,對屬於二、三類行業的企業費率下浮一檔或兩檔:2008年度工傷保險待遇支出總額低於繳費總額50%的,費率下浮一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80%;支出總額低於繳費總額30%的,繳費費率下浮兩檔到本行業基準費率的50%。
10、各地不得降低養老保險費率。
使用失業保險基金穩定就業
使用失業保險基金幫助困難企業穩定就業崗位
11、失業保險基金結餘較多的統籌地區在確保當前及今後一個時期按時足額支付失業保險待遇的前提下,可通過開展擴大失業保險基金使用範圍試點,對採取在崗培訓、輪班工作、協商薪酬等辦法穩定員工隊伍,並保證不裁員或少裁員的困難企業,使用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補貼執行期為2009年之內,補貼期限最長不超過6個月。
12、社會保險補貼標準參照當地就業專項資金對就業困難人員的社會保險補貼標準執行,崗位補貼標準參照當地失業保險金標準確定。上述兩項補貼,同一企業只能享受一項。已享受緩繳社會保險費的企業不能同時享受社會保險補貼。上述兩項補貼由困難企業按月向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提出申請,並附穩定員工隊伍計劃措施和相關憑證,由同級勞動保障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審核批准。
13、困難企業申請社會保險補貼和崗位補貼實行先繳納後補貼、先發放後補貼的辦法,於批准后的次月起由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按月划入困難企業銀行帳戶。
14、困難企業申請社會保險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穩定員工隊伍的計劃措施、符合享受社會保險補貼條件的人員名單、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上月企業為員工繳納有關社會保險費的明細賬(單)等。
15、困難企業申請崗位補貼,應提供以下材料:穩定員工隊伍的計劃措施、符合享受崗位補貼條件的人員名單、上月為這部分人員發放工資的明細賬(單)、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的上月企業為員工繳納有關社會保險費的明細賬(單)等。
16、統籌地區勞動保障部門要會同財政部門制定周密的失業保險基金使用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並報省勞動保障、財政部門備案。嚴格基金使用的審批、撥付和監督管理。要將向企業補貼的基金使用情況向社會公布,加強監督和檢查,確保基金按規定安全使用。
開展職工在崗培訓
鼓勵困難企業開展職工在崗培訓穩定職工隊伍
17、困難企業開展在崗培訓所需資金按規定從企業職工教育經費中列支,不足部分可由就業專項資金予以適當支持。困難企業可憑職工教育經費使用情況、在崗培訓補貼申請、培訓員工花名冊、培訓計劃等材料,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培訓補貼,經勞動保障部門審核、財政部門複核后,直接將補貼資金划入企業銀行賬戶。補貼標準不超過豫財辦社〔2008〕231號文件規定的職業培訓補貼標準的50%,補貼執行期為2009年之內。
妥善解決困難企業支付經濟補償問題
18、鼓勵和引導職工與企業依法平等協商,採取多種措施共渡難關。對於困難企業經過多方努力仍不得不實行經濟性裁員的,可在企業與工會或職工依法平等協商一致后,簽訂分期支付或以其他方式支付經濟補償的協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