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次土葬

復葬葬式

二次土葬是中國潮汕人、客家人壯族畲族、仫佬族等的葬俗,在人死入土安葬3年或5年,甚至更久以後,重新起死者遺骸之殘骨於地下,另再埋葬。這種作法是要待人體軟組織完全腐爛和分解后,再打開棺罌、撿骨,用白酒洗凈,然後按人體結構,腳在下、頭在上、屈體、裝入陶罌(罐,俗稱“金罌”),蓋內寫上死者世系姓名,重新埋入地下。這種二次葬,亦稱為“洗骨葬”或“撿骨葬”。

民族習俗


我國許多民族喪習俗,為復葬葬式之一。初葬若干年後,再通過正式儀式將棺木或屍骨取出二次葬。據考古發現,我國仰韶文化時期就有二次葬俗。其動機一說是古人認為人之血肉屬於人間,必須待其腐朽之後再作正式埋葬,死者靈魂才能脫離屍身進入陰間;一說是為實行氏族或家族合葬的需要。後代二次葬的原因各異,或子孫發跡,再行“厚葬”;或因朝廷追褒、追貶而“改葬”;或客死他鄉,就地葬,過後移歸故里“遷葬”;或夫妻一方先亡,待另一方亡故,移骨“合葬”等。我國部分少數民族先初葬,后改葬成為必須履行的程式。
二次土葬是我國原始社會曾經普遍存在過的一種葬俗,在東北地區、西北甘青地區、西南雲貴高原、東南沿海省份以及台灣地區均有發現,集中於西安的半坡。學術界認為,至遲在新石器時代早期的中段,我國南方均已經出現。中原地區的二次葬最盛行時間主要在仰韶文化早、中期。到龍山文化時期,二次葬在中原地區基本消失,二次葬卻在我國周邊少數民族地區一直保留了很久,尤其是西南地區,直到現代尚有殘餘。

歷史


二次土葬
二次葬跟一次過埋葬的葬法一樣古老。考察廣東新石器時代遺址即能發現當時已流行這種葬法。例如,石峽文化的氏族公共墳墓里,就分別擁有一次葬和二次葬的故葬址遺址。此外,還有火燒墓穴及一墓存兩套隨葬品的情況。成書於戰國時期的《墨子》卷6《節葬)下篇曾指出:“楚之南有炎人國,其親戚死,朽其肉而棄之,然後埋其骨,乃成為孝子。”這是關於二次撿骨葬的一條最早記載。
《墨子》書中所指的“楚之南”當然包括嶺南。今日回溯,文中地點並與廣東曲江石峽文化遺址地望相符,可見這一葬俗在廣東源遠流長。
在中國,有關二次土葬風俗的記載很多。據顧炎武著《天下郡國利病書》卷100,《廣東四》,明代粵北之人“死3日則權厝之中土,3年後取遺骸為墳葬之”。同一篇文字又說,清代興梅客家地區,“俗父母葬10年皆議改葬。改葬者以罌易棺,撿骨而置之”。
根據光緒《惠州府志》卷45,《風俗》篇,惠州一帶風俗都是“擇吉壤安葬,……各縣大抵相同,或有惑於風水之說,停柩期年,3年而後葬者,或有葬不數年,啟土剖棺、納骨於瓦罐,名曰金城,遷葬他所者。”
據光緒《嘉應州志》卷5,在梅州地區,客家人“葬后10年或10餘年,則易其棺而貯骨於瓷罌,名曰“金罐”。骨黃者,復痤原穴,骨墨者,另覓佳城。”
民國版閩西《上杭縣誌》卷21稱:“又有改葬之陋俗,亡12年後棺朽而肉化,以罌易棺,撿骸而置其中,曰骸金罌,曰金罌遷,轉徒不定,取先骸而珍藏之,便於攜帶。”
廣東蕉嶺“二次葬”亦成習,《石窯一征》記述曰:
“俗父母葬10年皆議改葬。改葬者以罌易棺。撿骸而置之罌,亦有虞失瓦棺之義也。撿骸曰撿金,故罌曰金罌。改葬者啟其殯,見土色佣而燥,骨無朽,則仍葬故處。如土色黑而濕,骨將朽,則遷吉地。”
中國仰韶文化早期曾流行二次葬,仰韶文化的中、晚期和齊家文化辛店文化、卡約文化、寺窪文化等遺址也有發現。一般可分為單人二次葬和多人二次葬。有的有葬具(如用瓮棺),有的只有土坑。中國後來的一些少數民族以及北美洲的印第安人等也有過這種葬俗。
潮汕人過去流行二次葬的習俗,“即埕棺數年後,擇吉日再挖墳開棺,把遺骨按人體骨骼構造的順序拾於一個瓦壇(又叫金壇)內,請風水先生選擇風水好的地方第二次下葬。”停棺葬習俗,即人死後入殮,棺木停放於某處,經過三年後才入葬墓穴。這兩種葬式,都源於百越習俗。現在在東北沿海、台灣、百川等地也發現這種葬式。
二次土葬
二次土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