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斯蘭刑法

伊斯蘭刑法

伊斯蘭刑法,伊斯蘭法中有關犯罪與刑罰的規範。伊斯蘭法是以《古蘭經》和“聖訓”為基礎的宗教法規範的總稱,形成於公元7世紀。

法律淵源


它是古代伊斯蘭教國家和近現代某些具有封建性質的伊斯蘭教國家所適用的基本法律制度。
其法律淵源是:
(1)《古蘭經》,這是伊斯蘭法的基本淵源;
(2)“聖訓”,即穆罕默德言行和生活習慣的彙編;
(3)“公議”,即著名宗教學家尤其是教法學家根據《古蘭經》和“聖訓”對某些法律問題所發表的一致意見;
(4)“類比”,即相當於現代刑法學中的類推制度。伊斯蘭法中刑法規範較少,所涉及的刑事犯罪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對人身的犯罪,對財產的犯罪、對國家的犯罪、對宗教的犯罪、對公共和平與安寧的犯罪和關於道德禮儀的犯罪。

有關刑罰


刑罰可分為三種類型:(1)“經定刑罰”,即固定刑,指《古蘭經》明確規定的固定刑。適用這種刑罰的犯罪主要是通姦罪(亂石砸死)、私通罪(處刑100鞭)、誣告失貞罪(處刑80鞭)、叛教罪(處死刑)、酗酒罪(處刑80鞭)、盜竊罪(砍去右手)、搶劫罪(砍掉手和腳;搶劫且殺人的,處死刑)。
(2)復仇刑,即對殺人和傷害採取同態復仇的原則,也可由雙方協商同意支付贖金。
(3)酌定刑罰,即對於沒有規定固定刑或復仇刑的犯罪,由法官根據共裁量權決定應執行的刑罰。近現代“伊斯蘭教國家”大都以歐洲刑法為模式制定了“刑法典、伊斯蘭”宗教刑法很少被適用,但其影響仍然存在。

試用國家


汶萊

階段實行時間
2013年10月22日頒布《伊斯蘭刑法》。
2014年5月1日起該法第一階段生效。
2019年4月3日起,該法第二、三階段生效。
適用人群
該法適用汶萊境內所有人,包括穆斯林和非穆斯林,也包括在文居留的外國人和臨時赴文的外國遊客。但該法有些條款,僅適用於穆斯林。
關於重罪
偷盜罪、通姦、強姦、同性性行為、傷害、謀殺罪,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可被判鞭刑、肉刑、石刑乃至死刑。上述刑罰主要針對穆斯林。如非穆斯林與穆斯林女性未婚發生性關係或發生婚外性關係,或引誘穆斯林女性私奔,亦會依據伊斯蘭刑法被判刑。
關於宗教管理
禁止在公共場所飲酒,不得向穆斯林提供、推薦、售賣酒精飲料。齋月期間白天禁止在公共場合飲食、吸煙,避免買賣可現場消費的食品。每周五中午12:00到14:00,穆斯林必須到附近清真寺祈禱,屆時餐廳、店鋪等都將停止營業,僱主不得限制穆斯林僱員按時祈禱的權利。
關於伊斯蘭宗教神聖性
禁止在汶萊傳播任何宗教或信仰,包括未經批准傳播伊斯蘭教;禁止通過網路傳播針對伊斯蘭教和《伊斯蘭刑法》的任何謠言、評論等;避免在穆斯林面前稱崇拜某明星、人物、動物、地點等;避免在公開場合使用涉及伊斯蘭教的固定辭彙和表達,包括問候語。
禁止任何侮辱伊斯蘭教先知、《古蘭經》和《伊斯蘭刑法》的言論;禁止發表或做出侮辱蘇丹講話、政府宗教機構和官員的言論或行為。出現上述行為者視情節嚴重程度可能被判處罰款、監禁、鞭刑乃至死刑。
關於不雅行為
指任何玷污伊斯蘭形象、使人墮落、帶來不良影響,或引起觀者反感的行為。在公共場所接吻等過度親密行為、衣著暴露、未婚男女(或一方未婚)同居或有可能引起嫌疑地獨處,做異性裝扮等均屬不雅行為,將面臨罰款或監禁,或兩者兼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