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契約

社會據以成立的契約

社會契約是某一社會全體成員就該社會行動的基本準則取得的一致協議,通常帶有假設或想象性質。在18、19世紀,此概念曾用來解釋民族國家的存在,但其後就廢棄不用了。直至約翰·羅爾斯在他的《正義論》中重新提出這一概念,並對其進行了修正。羅爾斯分配公正理論的基礎就是某種形式的社會契約。與法律契約不同,社會契約在很大程度上取決於傳統習俗約束力。

名詞解釋


一般認為,契約分兩種:社會據以成立的契約稱為 社會契約,政治機構或政治權威據以確立的契約稱為政府契約。

起源


“社會契約說”早在古希臘智者學派那裡就有所論述,但在伊壁鳩魯那裡才第一次得到了較為系統的理論闡述。馬克思曾言:“國家起源於人們相互之間的契約,起源於社會契約,這一觀點就是伊壁鳩魯最先提出來的。”伊壁鳩魯借用“原子”理論的張力,以形而上學的方法宣布了人的自由的本質、國家起源的契約性質。

霍布斯

霍布斯認為,從自然狀態中所建立的國家,是君主專制的國家。在他看來,君主應當具有至高無上的絕對權力,是一切法律的制定者和糾紛的仲裁者,臣民只能絕對服從君主,不能有任何的不滿和反抗,否則被君主處死是合理的。而且,君主的權力一旦被認可就是永遠不可以轉讓的。這就是說,臣民一旦通過契約把權力交給了君主,就再也不能收回。否則就是違反了契約,違反了正義。但是,對於君主來說,卻不存在違反契約的問題,因此契約是臣民之間訂立的,君主不是訂約的一方,因此,他不受契約的任何限制。
正因為霍布斯提出的社會契約論存在“授權不悔”原則,因此有明顯弊端。

盧梭

繼霍布斯之後,盧梭在其著作《社會契約論》中發展並完善了該理論。在社會觀上,盧梭堅持社會契約論,主張建立資產階級的“理性王國”;主張自由平等,反對大私有制及其壓迫;提出“天賦人權說”,反對專制、暴政。在教育上,他主張教育目的在培養自然人;反對封建教育戕害、輕視兒童,要求提高兒童在教育中的地位;主張改革教育內容和方法,順應兒童的本性,讓他們的身心自由發展,反映了資產階級和廣大勞動人民從封建專制主義下解放出來的要求。
盧梭的《社會契約論》在後來直接充當了法國大革命的理論基礎,並被西方各國在政治實踐中進一步加以完善,構成今天的西方資產階級民主政治體系。

企業


社會契約(socialcontracts)最初作為一種社會規範是隨著人類社會形態的發展而自然產生的,它分為兩類:經濟層面的社會契約與社會倫理層面的社會契約。隨著人類社會的發展,社會契約在不斷的鬥爭和妥協中融合演進。在勞動者充當生產資料時期,由於互利的需要,人們之間產生了互信、互助的行為規則。人們發現保持誠信是生存下去必要的“技巧”,這時就產生了對人的倫理進行規範的社會契約。隨著技術發展和工業文明的到來,出現了企業,使人們自然而然地要求企業去遵守有利於人類自然發展的最基本的社會契約。
企業社會契約的核心內容是基於企業倫理的企業社會責任。作為一個社會主體,企業剛一建成時便應當自然而然地承擔著對社會公眾、政府以及內部員工的責任和承諾。由於企業面對的對象是多方面的,因此企業的社會契約也是多元化的,其基本內容主要包括內部社會契約與外部社會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