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義論
美國約翰·羅爾斯所作政治學著作
徠《正義論》是美國哈佛大學教授約翰·羅爾斯創作的政治學著作。1971年首次出版,后羅爾斯針對該書出版后的批評意見,1999年重新做了修訂。
《正義論》全書共3篇,9章。第1篇講“理論”,討論正義的定義、歷史發展、作用、內涵以及原始狀態。第2篇是“制度”,用正義的原則分析社會政治制度、經濟制度和公民生活。第3篇是“目的”,討論了倫理和道德領域中的一些課題,其中涉及善良、自尊、美德、自律、正義感、道德感等方面的內容。作者在書中提出了兩個正義原則:平等自由原則;機會的公平平等原則和差別原則的混合。
《正義論》是一部學術內容豐富、思辨難度頗大的著作,不僅反映了西方學術界20年來爭論的主要問題,而且深刻反映了西方社會的內在矛盾,為讀者思考正義問題提供了文獻。該書自1971年出版以來,在全球售出25萬冊,被譯成23種語言,研究和評論這本書的論文超過了5000篇。
《正義論》分理論、制度、目的3大篇,它們分別構成了該書的第一篇、第二篇、第三篇。
第一篇即理論篇,是全書的立論基礎,因而也是全書的重心。羅爾斯用純粹抽象的社會契約演繹出他的“作為公平的正義”理論,屬於純粹的理論論證。此篇共分為三章。第一章“公平的正義”具有導論的性質,主要論述“正義論”理論的基礎。他肯定正義是社會制度的首要價值,並指出正義的對象是社會的基本結構,即用來分配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劃分由社會合作產生的利益和負擔的主要制度。第二章“正義的原則”主要闡述正義。即“公平的正義”乃是兩個義務原則,即平等自由的原則、機會公正平等的原則和差別原則。這兩個正義原則暗示著社會基本結構的兩大部分,一是有關公民的政治權利部分,一是有關社會和經濟利益的部分。第一原則處理前一方面的問題。第二原則處理后一方面的問題,第一原則優先於第二原則,第二原則中的公正平等原則又優先於差別原則。第三章“原初狀態”的中心內容是對正義的兩個原則社會契約式論證。基本內容主要包括四個部分:對原始狀態的解釋;一種可用於其間的選擇的各種原則的概述;一種對實際上採取哪個原則的論證;兩個正義原則和古典功利原則的對比。
第二篇即制度篇,主要說明兩個正義原則如何能夠得以實行。在“平等的自由”一章中,涉及政治與法學。他認為一個良好的社會應是體現自由的優先性,體現第一原則對第二原則的優先,體現平等自由對政治、法律、經濟制度之優先的社會結構。在“分配的份額”一章中,主要涉及經濟學。他把“公平的正義”作為“阿基米德的支點”,認為分配正義的經濟是體現正義對效率、對較大利益總額的優先性原則,體現作為公平的正義對第二個原則之優先的合理經濟選擇。在“義務與職責”一章中,涉及個人道德行為的正當。
第三篇即目的篇,其主要為解決穩定性和一致性問題開闢道路,在於說明社會價值和正義感的善。羅爾斯論證正義的目的在於考察作為公平的正義是否可行,即要說明作為公平的正義的穩定性和正義與善的一致性。他將善的理論區分為兩種,一種是善的弱理論,一種是善的強理論。
第一篇 理論 | 第一章 公平的正義 | 1.正義的作用 |
2.正義的主題 | ||
3.正義論的主要觀念 | ||
4.原初狀態和證明 | ||
5.古典的功利主義 | ||
6.一些有關的對照 | ||
7.直覺主義 | ||
8.優先問題 | ||
9.對道德理論的評論 | ||
第二章 正義的原則 | 10.制度與形式的正義 | |
11.正義的兩個原則 | ||
12.對第二原則的解釋 | ||
13.民主的平等和差別原則 | ||
14.機會的公平平等和純粹程序的正義 | ||
15.作為期望基礎的基本社會善 | ||
16.相關的社會地位 | ||
17.平等的傾向 | ||
18.對個人的原則:公平原則 | ||
19.對個人的原則:自然的義務 | ||
第三章 原初狀態 | 20.正義觀論證的性質 | |
21.選擇對象的提出 | ||
22.正義的環境 | ||
23.正當概念的形式限制 | ||
24.無知之幕 | ||
25.各方的理性 | ||
26.引向兩個正義原則的推理 | ||
27.引向平均功利原則的推理 | ||
28.平均原則的某些困難 | ||
29.兩個正義原則的主要根據 | ||
30.古典的功利主義、不偏不倚和慈善 | ||
第二篇 制度 | 第四章 平等的自由 | 31.四個階段的序列 |
32.自由的概念 | ||
33.良心的平等自由 | ||
34.寬容和共同利益 | ||
35.對不寬容者的寬容 | ||
36.政治正義和憲法 | ||
37.對參與原則的限制 | ||
38.法治 | ||
39.自由優先性的規定 | ||
40.對公平的正義的康德式解釋 | ||
第五章 分配的份額 | 41.政治經濟學理論中的正義概念 | |
42.關於經濟體系的一些評論 | ||
43.分配正義的背景制度 | ||
44.代際的正義問題 | ||
45.時間的偏愛 | ||
46.優先性的進一步論據 | ||
47.正義的準則 | ||
48.合法期望和道德應得 | ||
49.與混合觀念的比較 | ||
50.完善原則 | ||
第六章 義務和職責 | 51.自然義務原則的論證 | |
52.公平原則的論證 | ||
53.服從一種不正義法律的義務 | ||
54.多數裁決規則的地位 | ||
55.公民不服從的定義 | ||
56.良心拒絕的定義 | ||
57.公民不服從的證明 | ||
58.良心拒絕的證明 | ||
59.公民不服從的作用 | ||
第三篇 目的 | 第七章 理性的善 | 60.對一種善理論的需要 |
61.簡單情況下的善的定義 | ||
62.關於意義的評註 | ||
63.生活計劃的善的定義 | ||
64.慎思的理性 | ||
65.亞里士多德主義原則 | ||
66.適用於個人的善的定義 | ||
67.自尊、美德和羞恥 | ||
68.正當與善的幾個比較 | ||
第八章 正義感 | 69.一個良序社會的概念 | |
70.權威的道德 | ||
71.社團的道德 | ||
72.原則的道德 | ||
73.道德情操的特徵 | ||
74.道德態度與自然態度之間的聯繫 | ||
75.道德心理學的原則 | ||
76.相對穩定性的問題 | ||
77.平等的基礎 | ||
第九章 正義的善 | 78.自律與客觀性 | |
79.社會聯合的觀念 | ||
80.妒忌問題 | ||
81.妒忌與平等 | ||
82.自由的優先性的根據 | ||
83.幸福與支配性目的 | ||
84.作為一種選擇方法的快樂主義 | ||
85.自我的統一 | ||
86.正義感的善 | ||
87.對證明的總結 |
“二戰”之後,全世界陷入冷戰的格局。在美國,對外先是朝鮮戰爭、又是越南戰爭,國內還有激烈的民權運動和黑人抗暴鬥爭。受美國國內外局勢影響,美國校園學生運動不斷,國民間的貧富差距日漸增大。整個美國社會處在危機之中。此時,羅爾斯創作《正義論》來探討平等自由、公正機會、分配份額、差別原則等問題的解決方法。
在羅爾斯看來,社會基本機構主要就是用來分配公民的基本權利和義務、劃分由社會合作產生的利益和負擔的主要制度。因而,《正義論》的主要目的就是為社會基本結構的設計確立一個合理的標準和原則。即正義原則。它主要處理的是分配問題。他堅持權利(Right)優先於善(Good)的義務論倫理觀,認為公正(正義)是社會的首要價值。但是什麼樣的分配原則是公正的或正義的,這個原則又是怎樣得來的呢?
為了獲得這個原則,羅爾斯提出了一種新的契約理論。他率先設計了一個純粹假設的原初狀態。這種狀態有以下幾個特徵:第一,在這種狀態里,每個人都不知道他在社會中的地位、階級出身、天生資質和自然能力的限度,更不知道他的善的觀念、心理特徵和社會經濟政治狀況,等等。一句話,人們選擇正義原則是在“無知之幕”之後進行的。第二,在這種狀態里,為選擇正義原則而參加訂約的各方都是平等的。第三,參加訂約的各方也都是有理性的。羅爾斯認為,在上述條件下,人們最有可能或最有理性的選擇方法是按照遊戲理論中的最大的最小值規則來選擇,即選擇那種其最壞結果和其他選擇對象的最壞結果相比是最好結果的選擇對象。以此來選擇,其結果必然是下述兩個正義原則:“第一個原則:每個人對於所有人所擁有的最廣泛平等的基本自由體系相容的類似自由體系都應有一種平等的權利;第二個原則:社會的和經濟的不平等應這樣安排,使它們在與正義的儲存原則一致的情況下,適合於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並且依繫於在機會公平平等的條件下職務和地位向所有人開放。”
羅徠爾斯的第一個原則是平等自由原則。所謂自由,指的是“這個或那個人自由地(或不自由地)免除這種或那種限制而這樣做(或不這樣做)”。他認為,自由可以劃分為許多不同的種類,其中公民的基本自由有以下幾種:政治自由(選舉和被選舉擔任公職的權利)及言論和集會自南;良心的自由和思想的自由;依法不受任意逮捕和剝奪財產的自由等。所有這些基本自由必須被看成是一個整體或一個體系,而且各種自由互相依存又互相制約。羅爾斯強調,以上各種基本自由作為權利對每一個公民來說都應該是平等的。之所以如此,是由人的自然特性即人的道德人格所決定的:這種道德人格有兩個特點:一是有能力獲得善的觀念,二是有能力獲得正義感。
羅爾斯的第二個正義原則是機會的公平平等原則和差別原則的混合。如果說第一個原則是支配社會中基本權利和義務分配的原則,那麼,這第二個原則就是支配社會和經濟利益(主要包括權力、地位、收入和財富)分配的原則二第一種分配是人人平等的,但第二種分配南於無法做到完全平等,所以只能保證機會的公平平等。“機會的公平平等”是針對保守主義的“機會平等”原則而言的。機會平等的核心是“前程為人才開放”,這種平等是以平等的自南權利和自由的市場經濟為先決條件的。羅爾斯認為,這只是一種形式的機會平等,因為它除了承認平等的自由權利以外,沒有保證一種平等的或相近的社會條件,結果資源的最初分配總是受到自然和社會偶然因素的強烈影響,如人的才能、天賦、社會地位、家庭、環境、運氣等偶然因素都會造成個人努力與報酬的不相等。在羅爾斯看來,這種分配方式是不合乎正義要求的。為此,他主張在前程向才能開放的主張之外,再加上“機會的公平平等”原則的進一步限定。也就是說,“各種地位不僅要在一種形式的意義上開放,而且應使所有人都有一平等的機會達到它們,”以便盡量減少社會因素和自然運氣的影響。為了實現這一點,他強調,自南市場不應是放任的,不能聽任毫無限制的自由競爭導致的不公平,必須由以公正為目標的政治和法律制度來調節市場的趨勢,保障機會公平平等所需要的社會條件。比如,防止產業和財富的過度積聚,保證所有人受教育的機會平等,如此等等。
但是,羅爾斯認識到,機會的公平平等仍然是有其弊端的,十分明顯的就是,即使它很好地排除了社會偶然因素的影響,但它仍舊允許財富和收入的分配受能力與天賦諸因素的影響,而能力和天賦又是無法實現完全平等的。在羅爾斯看來,不平等的能力和天賦不能成為不平等分配的理由,因為這些因素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幸運的家庭,而對這些條件每個人是沒有任何權利的。為此,他就主張用差別原則來糾正這種不公正。按照此種原則,任何人的自然才能都應被看成一種共同的資產,一種共享的利益。因此“那些先天有利的人,不論他們是誰,只能在改善那些不利者的狀況的條件下從他們的幸運中得利”,這就是所謂的“差別原則”。
羅爾斯對正義原則的探討,目的是希望人與人之間達到一種事實上的平等,而且為了這種事實上的平等,還要打破形式的平等,即對先天不利者和先天有利者使用形式上不同等的尺度。羅爾斯曾把他關於正義的一般觀念概括為這樣一句話:“所有的社會基本善一自由和機會、收入和財富及自尊的基礎——都應被平等地分配,除非對一些或所有社會基本善的一種不平等分配有利於最不利者。”這表明,羅爾斯的自由主義思想帶有明顯的平均主義傾向。
《正義論》被視為第二次世界大戰後西方政治哲學、法學和道德哲學中最重要的著作之一。它還被列為不少大學課程的必讀書籍之一。《正義論》由於是“二戰”后政治哲學、倫理學領域中重要的理論著作,被列入歷史經典名著的行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