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自由主義
政治自由主義
《政治自由主義》是美國政治理論家約翰·羅爾斯創作的政治學著作,首次出版於1993年。
此書共有8講,由基本要素、主要觀念和制度框架等3部分組成。在書中,作者繼續並修正了他在《正義論》一書中所提出的公正觀念,但對其哲學基礎進行了根本的修正。此書主要論述了兩個基本問題,即在自由平等的公民社會裡公民們合作的公平條件,面對合理多元化的事實人們互相寬容的基礎;提出了“交疊共識”的觀點。
全書由基本要素、主要觀念和制度框架三部分組成,論述了政治自由主義的基本理念——政治的正義觀念;政治自由主義作為完備的政治哲學體系的三個重要理論:交叉共識理論、權利優先和善的理念、公共理性的理念;政治自由主義的社會圖式,即它只能在正義的或民主立憲的社會條件下才能給予解釋。這三個層次是互動互補的,形成了以公平的正義為軸心,以作為自由平等公民的個人觀念與由公民正義理念所主導的秩序良好的社會觀念為兩翼的基本理念系統,構成了最合適於現代民主立憲社會的政治正義觀念。
導論
平裝本導論
第一部分 政治自由主義:基本原理 | 第二部分 政治自由主義:三個主要理念 |
第一講 基本理念 第一節 談兩個基本問題 第二節 政治的正義觀念的理念 第三節 作為公平合作系統的社會理念 第四節 原初狀態的理念 第五節 政治的個人觀念 第六節 秩序良好的社會理念 第七節 秩序良好的社會既非一種共同體,也非一種聯合體 第八節 關於各種抽象觀念的使用 第二講 公民的能力及其表現 第一節 理性的與合理的 第二節 判斷的負擔 第三節 合乎理性的完備性學說 第四節 公共性的條件及其三個層次 第五節 合理的自律:人為的而非政治的 第六節 充分的自律:政治的而非倫理的 第七節 個人道德動機的基礎 第八節 道德心理學:哲學的而非心理學的 第三講 政治建構主義 第一節 一種建構主義觀念的理念 第二節 康德的道德建構主義 第三節 公平正義作為一種建構主義的觀點 第四節 社會觀念和個人觀念的作用 第五節 三種客觀性觀念 第六節 獨立於因果知識觀之外的客觀性 第七節 從政治上講,客觀理性何時存在? 第八節 政治建構主義的範圍 | 第四講 重疊共識的理念 第一節 政治自由主義如何可能? 第二節 穩定性問題 第三節 重疊共識的三個特徵 第四節 重疊共識不是冷漠的或懷疑論的 |
羅爾斯是當代自由主義重要的代言人之一,其《正義論》一書自20世紀70年代出版之後,即廣受學界的矚目;80年代有關社群主義與自由主義間的論爭,羅爾斯的理論即成為論敵批判的焦點。因此羅爾斯而對諸多論敵的批判,在1993年將其80年代前後陸續發表的論文,重新編排整理,並添加一些新的論述,以《政治自由主義》為名出版。
《政治自由主義》的一個核心論點,也是作為該書基礎的一些前期版本的講演和文章的一個核心論點認為,如果自由主義思想可以不需要形而上學的基礎,則其雄心就必須受到限制。羅爾斯論辯道,“如果我們充分認識到現代性不可克服的多元性,並且認識到道德和宗教觀的多元性存在於公共理性的限度之內,那麼,我們將只能證成一種有限形式的自由主義。關於善的廣包觀念的分歧將是不可克服的。只有在政治的領域內,一種版本的自由主義才能對所有理性的他人是可證成的。”更準確地說,所有對於理性的他人可證成的主張都是關於正義原則和一個正義社會的基本結構的主張,因為“多元性……是在持久的自由體制下人的理性活動的自然結果”。因此,關於文化、道德和傳統的問題都包含在對正義的合乎理性的說明中;自由的政治思想只需要接受現代世界特別是其自由政體中不可消除的多元性。
羅爾斯的觀點是,政治原則和制度對於那些在基本道德和形而上學觀上存在分歧的人們來說,只有當這些原則和制度會聚於可能的重疊共識時,而且只有當這些觀點分歧的人們都擁有合理性和理性的能力時,才是可證成的。因此,存在深度分歧的人們若要發現共享一種正義觀的各種理由,則取決於他們可以獲得的合理性和理性的形式。正是對理性的和合理的說明將“構成實踐理性中正當和正義原則的基礎”。
羅爾斯對於合理性並未提出任何很新穎的主張。他解釋道,合理性是內在地不完全,並且只能導向以尋求目的(例如所欲求的目的)為前提的那些結論:休謨關於作為激情的奴隸的理性觀念和康德的假言命令是當代合理觀的先驅者。然而,鑒於現代性的多元性從而是現代行動者的多元性,合理性本身不足以為這些目的不同的追求者提供即便是在一種正義觀基礎上的趨同。羅爾斯宣稱,對於正義原則的任何廣泛共享的證成,必須不只是訴諸合理的,而且訴諸理性的。然而,他的理性觀念並不容易辨別清楚。
羅爾斯認為,理性與合理性的概念是互補的,但又有所區別。其中的一個看起來不能從另一個那裡推導出來,但兩者都是需要的。在羅爾斯看來,只有合理的人才會缺少任何正義感,因為他們將不會認識到他人的要求,另外也只有理性的人才不會藉助(公平)合作的手段來促進其自身的目的。對論題的這種否定形式的陳述表明,他認為這兩個概念包含比合理的或理性的慎思之形式結構更多的內容。合理性不只是遵循手段一目的和構成一合成推理的能力,而是尋求、從而擁有一個人自身的目的的論題。理性不只是一種形式上的要求,而是讓對一個人自身目的的追求受制於這樣的程序,即可以向他人證明這是些公正的程序。理性的證成不能訴諸廣包的善觀念,因為這些觀念不是所有人共享的。合乎理性,就是“願意提出並尊重合作的公平條款,認識到判斷的負擔並接受其結果”。
理性的另一個方面是羅爾斯論證的核心。它也是更大困惑的來源,部分是因為他提出了一系列並不對等的闡述。其核心定義強調的是願意支持其他人將接受為理性之特性的那些原則和標準:“當……人們準備提出作為合作的公平條款的原則和標準,並且在能夠確保他人也會遵守的前提下而遵守它們時,他們就是理性的。”
按此說法,合乎理性顯然並不是不偏不倚:理性的人仍然會受到自身的目的而不是任何一般善的觀念所激勵。同樣的,這也不是追求相互利益的事情:人們甚至有可能在自己的願望排除了尋求相互有利的結果時仍然是理性的。理性首先是第二序列的、程序的概念,它是一種這樣的做法,即如果他人將接受同樣的限制,自己就準備提出、傾聽並遵從那些限制對目的追求的建議。
安順學院政法學院教授鄧肄:《政治自由主義》基於自由主義憲政民主社會合理多元主義的事實,提出這一社會的公共正義觀念只能是一種正義的政治觀念,而公平的正義,則只是其範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