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然人獨資
企業的一種組織形式
自然人獨資,也稱個人獨資,是企業的一種組織形式。個人獨資企業,簡稱獨資企業,是指由一個自然人投資,全部資產為投資人所有的營利性經濟組織。獨資企業是一種很古老的企業形式,至今仍廣泛運用於商業經營中,其典型特徵是個人出資、個人經營、個人自負盈虧和自擔風險。
獨資和自然人獨資
獨資企業是個人出資經營、歸個人所有和控制、由個人承擔經營風險和享有全部經營收益的企業。非法人的自然人企業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必須由經營者來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從嚴格意義上講,公司是指依照法律規定,由股東出資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的社團法人。公司一般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通稱為法人。既然是獨資公司的股東,涉及到股東的概念,就是指的是有限責任公司中的一人公司。一人公司是指只有一個股東的有限責任形式的公司,即公司的投資人為一人,由投資人獨資經營,但投資人對公司債務僅負有限責任。我國新修改的公司法規定了一人有限責任公司,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出資設立一人有限責任公司。除自然人和法人出資設立的一人公司外,我國公司法上的國有獨資公司也屬於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只是其股東地位特殊而已。個人獨資企業和一人公司都是一個主體出資建立的企業,但兩者的性質是完全不同的,體現在:
● 出資人
個人獨資企業只能由自然人出資設立,一人公司既可以由自然人出資設立,也可以由法人出資設立,還可以由國家出資設立。
● 主體資格
個人獨資企業屬於非法人組織,不具有法人資格,一人公司作為公司的一種,是企業法人,在公司成立時取得法人資格。
● 責任承擔
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責任;一人公司的投資人(股東)僅以出資額為限對公司負責,即負有限責任。
● 註冊資本要求
對個人獨資企業,法律並無最低註冊資本的要求,按照最新修訂,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冊資本沒有最低限額,股東也無需一次足額繳納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額。設立的法律依據不同個人獨資企業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設立;一人公司則須依照公司法設立。
概念
個人獨資企業,就是指依照個人獨資企業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由一個自然人投資,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的經營實體。
基本特徵
個人獨資企業是企業三種基本形式中的一種,它有四個基本特徵,反映了它與其他企業形式的區別,也反映了這種企業形式的基本屬性。個人獨資企業的基本特徵是:
1.個人獨資企業是由一個自然人投資的企業。這項特徵是要求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主體必須是自然人,投資形式是獨資即一個人的投資,非自然人的投資和兩個以上人的投資,都不符合個人獨資企業的基本屬性。
2.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為投資人個人所有。這項特徵是由前一項特徵所決定的,個人獨資形成的企業財產只應當為投資人個人所有,不應為其他人所有,這就確立了個人獨資企業的基本財產關係,並決定了其經營成果也歸屬於投資人個人。
3.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以其個人財產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這是由於個人獨資企業為投資人個人所有,收益歸其個人,企業風險也應由其個人承擔;投資人投資於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和其他個人財產是不可分離的,這就都構成清償企業債務的基礎,從而這種責任形式成為個人獨資企業的重要特徵。
4.個人獨資企業是一個人投資的經營實體。這就是要求它必須是一個實際存在的、從事生產經營的、能夠實際享有權利和承擔責任的主體,而不能是一個虛構的市場主體。
以上四項基本特徵,使個人獨資企業與其他企業形式區別開來,當然還有其他的區別,但是這是基本的區分標準。
自然人獨資有限公司
新的《公司法》修改意見草案擬交有關部門審議,草案提議:一個自然人可投資成立1個有限責任公司,最低註冊資本為5萬元。這5萬元既可是現金,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股權等作價,現金出資額不低於30%。這種形式必須標註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其他有限責任公司相比,“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承擔的風險有什麼不同?這裡主要是多了一層提示風險的考慮。一人公司資金人員實力有限,是存在交易風險的,法律對此或許會有相關的制度設計來規避這種風險。比如股東出資的驗資更加嚴格,外部定期的會計審計制度,內部公司機關的一些細節性的特殊規定,不允許一人公司再設立一人公司,不允許股東設立多個一人公司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