夷三族

刑名

夷三族是秦漢時代的一種刑名,有說是父母、兄弟、妻子是三族;還有的說,是以父親、母親、妻子為三族。

夷三族


秦、漢時代之刑名,即凡犯特殊重罪,尤其謀反謀判謀大逆等十惡之罪名者,雖無犯意之聯絡,但基於政策上之考慮,處以誅滅三族之極刑,以收威嚇懲戒之效。此乃親屬一體之觀念在刑事法上具體之表現。《史記·秦本紀》說:“文公二十年,初有夷三族之罪。”《後漢書·楊終傳》亦說:“秦政酷烈,一人有罪,延及三族。”可見夷三族首創於秦代之刑名。自漢取代秦后,漢高祖令蕭何作九章之律時,有夷三族之令。至高后元年(西元前187年),鑒於該刑之殘酷而加以廢除。其後發生新垣平之叛亂。為懲治叛徒,不得不恢復三族之誅。漢初,彭越韓信等諸名將受夷三族之刑。三族之範圍,因時代不同,說法不一。《儀禮·士婚禮》注說:“三族限於同宗之久昆弟、己見弟及子昆弟。”《史記·秦本紀》張晏注則謂:“父、兄弟及妻子。”《史記·秦本紀》如淳注則謂:”父族、母族及妻族。“《漢書·刑法志》之夷三族,乃依據張晏注之見解:”孝文元年,詔丞相、大尉、御史,今犯法者己論,而使無罪之父母、妻子,同產坐之及收,朕甚勿取。至於當三族之人,依刑法志,先黥、劓、斬左右趾、答殺之;其後,裊其首,菹其骨肉於市。其誹謗、詈詛之人,又先斷其舌,故謂之具五刑。“

哪三族


漢語大詞典對三族的解釋有幾種說法。
(1)謂父、子、孫。《周禮·春官·小宗伯》:”掌三族之別,以辨親疏。“鄭玄註:”三族,謂父、子、孫。“《儀禮·士昏禮》:”惟是三族之不虞,使某也請吉日。"鄭玄註:”三族,謂父昆弟、己昆弟、子昆弟。按,前注據父言之,故云子、孫后注據子言之,故云己與子,二注義同。“參閱孫詒讓《周禮正義》。
(2)謂父族、母族、妻族。《大戴禮記·保傅》:”三族輔之。”盧辯註:“三族,父族、母族、妻族。“《莊子·徐無鬼》:”夫與國君同食,澤及三族,而況父母乎!成玄英疏:三族,謂父母族、妻族也。“《後漢書·楊終傳》:”秦政酷烈,違啎天心,一人有罪,延及三族。“李賢注引《漢書音義》:”父族、母族、妻族也。“
(3)謂父母、兄弟、妻子。《史記·秦本紀》:”法初有三族之罪。“裴駰集解引張晏曰:”父母、兄弟、妻子也。“
若是說法二,那麼夷三族好像重一些。

文獻說明


按照《大戴禮記》的說法:“三族,父族,母族,妻族也。”秦王朝殺人如麻,法家當政,殘刑酷法。早在秦始皇之前,秦國便有了“族誅”的刑法,商鞅被滅族就是例證。“夷三族”、“鑊烹之刑”、“抽筋”等等,卻是始於秦始皇。《史記·秦本記》說:“法初有三族之罪。”之後,從“夷三族”逐步發展到“夷五族、九族”。大法家商鞅被秦惠文王:“車裂並滅其族。”這裡的滅其族,當為沒出五服的族人全部被殺,不僅僅是商鞅全家。大法家李斯被他親自推上皇位的秦二世胡亥下令:“遂具斯五刑論,腰斬於咸陽市…夷三族。”李斯是被五刑處死的,“腰斬”只是最後一道刑法。五刑慘無人道,目不忍睹:“當三族者,皆先黥、劓,斬左右止,笞殺之,梟其首,其骨肉於市;其誹謗,詈詛者,又先斷其舌。”即:被夷三族的,都是先在其臉上用墨汁刺字,剜去鼻子,砍去左右臂,用鞭子抽死,再割下頭,把骨肉模糊的屍體棄於大街上;行刑期間,如果有人喊叫謾罵,就先拉掉他的舌頭。被殺的除李斯一家外,還有李斯父親一家,母親一家和妻子一家啊……可憐這位為建立秦王朝出謀劃策、功蓋天地的操盤手,竟落得如此下場!臨刑前他拉著一個兒子的手說:“吾欲與若復牽黃犬,俱出上蔡東門逐狡兔,豈可得乎!“
與誅三族區別
誅三族和夷三族基本上是一個意思,沒什麼大區別。可以聯稱誅夷三族為誅字:把罪人殺死:害民者~。~滅。~鋤。~戮。伏~。夷字:弄平:~為平地.。消滅:~滅。族~(誅殺犯罪者家族)。夷三族系秦、漢時代之刑名。漢興之初,雖有約法三章,網漏吞舟之魚。然其大辟,尚有夷三族之令。令曰:“當三族者,皆先黥,劓,斬左右止,笞殺之,梟其首,菹其骨肉於市。其誹謗詈詛者,又先斷舌。”故謂之具五刑。彭越、韓信之屬皆受此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