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改委能源局

國家發改委能源局

具體職責:(一)研究提出能源發展戰略;監測能源發展的情況,組織對能源發展的調查,分析能源發展的趨勢;研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能源的需求,提出滿足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和確保能源安全的能源發展戰略。

(四)研究提出能源體制改革的建議;組織能源體制的調查,分析能源體制的重大問題,提出改革的建議,協調能源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

(二)研究分析國內外經濟形勢和發展情況,進行宏觀經濟的預測、預警;研究涉及國家經濟安全的重要問題,提出宏觀調控政策建議,綜合協調經濟社會發展;負責日常經濟運行的調節,組織解決經濟運行中的有關重大問題。

機構簡介


能源局的主要職責是:研究國內外能源開發利用情況,提出能源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研究擬訂能源發展規劃、提出體制改革的建議;實施對石油、天然氣、煤炭、電力等行業的管理,指導地方能源發展建設;提出能源節約和發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管理國家石油儲備;履行政府能源對外合作和協調管理。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對政府管理能源的職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們將以科學發展觀統領能源工作全局,認真研究能源發展戰略,科學制定能源發展規劃,加快能源法律法規建設,深入研究能源重大問題,切實推進能源體制改革,擴大能源國際合作,努力構築穩定、經濟、清潔和安全的能源供應體系,以能源的協調可持續發展,促進經濟社會的全面協調健康發展。
關心能源問題,解決能源問題,不斷改進和完善能源管理方式,提高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增加透明度,提高服務質量,做好能源工作,是我們的重要責任。真誠希望您為此提出更多、更好的建議,並得到您對能源工作的熱心關注和鼎力支持。

機構設置


具體職責:
(一)研究提出能源發展戰略;監測能源發展的情況,組織對能源發展的調查,分析能源發展的趨勢;研究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對能源的需求,提出滿足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需要和確保能源安全的能源發展戰略。
(二)研究擬訂能源發展規劃和年度指導性計劃;組織對能源勘探開發、技術創新、生產建設和節約的調查,分析能源勘探開發、技術創新、生產建設和節約的重大問題;提出能源發展的目標和措施,規劃能源勘探開發、生產建設和市場供應的布局;審核能源重大項目。
(三)研究提出能源發展政策和產業政策;分析財政稅收政策、金融政策、價格政策、貿易政策、外資政策、消費政策對能源發展和供求平衡的影響;提出促進能源發展、能源節約、能源安全和技術創新的政策建議,起草相關的法律法規;指導能源行業技術法規和技術標準的擬訂。
(四)研究提出能源體制改革的建議;組織能源體制的調查,分析能源體制的重大問題,提出改革的建議,協調能源體制改革的重大問題。
(五)推進能源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組織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的開發利用,組織指導能源行業的能源節約、能源綜合利用和環境保護工作。
(六)履行政府能源對外合作和管理的職能;負責能源重大對外合作項目的審核,負責能源勘探開發、生產建設和技術交流等對外合作的組織協調工作;負責與外國政府能源機構和國際能源組織、能源會議的對口聯繫;了解國外能源信息和政策。
(七)負責銜接平衡能源重點企業的發展規劃和生產建設計劃,協調解決企業生產建設的重大問題。
(八)負責指導地方能源發展規劃,銜接地方能源生產建設和供求平衡。
(九)負責國家石油儲備工作。
(十)承辦委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處級機構:
綜合處,國際合作處,電力處,可再生能源處,石油天然氣處,煤炭處,石油儲備辦,信息政策處。

發改委簡介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作為國務院的組成部門,是綜合研究擬訂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進行總量平衡,指導總體經濟體制改革的宏觀調控部門。
我委的前身是國家計劃委員會,成立於1952年,至今已有55年的歷史。原國家計劃委員會於1998年更名為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又於2003年將原國務院體改辦和國家經貿委部分職能併入,改組為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隨著計劃經濟體制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我委不斷推進改革,更新觀念,轉變職能,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基礎性作用。同時,不斷加強和改善宏觀調控,有力推進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主要職責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提出國民經濟發展和優化重大經濟結構的目標和政策;提出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受國務院委託向全國人大作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的報告。
(二)研究分析國內外經濟形勢和發展情況,進行宏觀經濟的預測、預警;研究涉及國家經濟安全的重要問題,提出宏觀調控政策建議,綜合協調經濟社會發展;負責日常經濟運行的調節,組織解決經濟運行中的有關重大問題。
(三)負責匯總和分析財政、金融等方面的情況,參與制定財政政策貨幣政策,擬訂並組織實施產業政策和價格政策;綜合分析財政、金融、產業、價格政策的執行效果,監督檢查產業政策、價格政策的執行;制定和調整少數由國家管理的重要商品價格和重要收費標準;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保持國際收支平衡。
(四)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有關專項經濟體制改革方案;提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以改革開放促進發展的建議,指導和推進總體經濟體制改革。
(五)提出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規劃重大項目和生產力布局;安排國家財政性建設資金,指導和監督國外貸款建設資金的使用,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的使用方向;引導民間資金用於固定資產投資的方向;研究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戰略、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的目標和政策;安排國家撥款的建設項目和重大建設項目、重大外資項目、境外資源開發類和大額用匯投資項目;組織和管理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工作。
(六)推進產業結構戰略性調整和升級;提出國民經濟重要產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研究並協調農業和農村經濟社會發展的有關重大問題,銜接農村專項規劃和政策;指導工業發展,推進工業化和信息化;制定工業行業規劃,指導行業技術法規和行業標準的擬訂;擬訂石油、天然氣煤炭電力等能源發展規劃;推動高技術產業發展,實施技術進步和產業現代化的宏觀指導;指導引進的重大技術和重大成套裝備的消化創新工作。
(七)研究分析區域經濟和城鎮化發展情況,提出區域經濟協調發展和實施西部大開發戰略的規劃,提出城鎮化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措施;負責地區經濟協作的統籌協調,指導地區經濟協作工作。
(八)研究分析國內外市場狀況,負責重要商品的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編製重要農產品、工業品和原材料進出口總量計劃,監督計劃執行情況,並根據經濟運行情況對進出口總量計劃進行調整;管理糧食、棉花、食糖、石油和藥品等重要物資和商品的國家儲備;提出現代物流業發展的戰略和規劃。
(九)做好人口和計劃生育、科學技術、教育、文化、衛生等社會事業以及國防建設與國民經濟發展的銜接平衡;提出經濟與社會協調發展、相互促進的政策,協調社會事業發展的重大問題。
(十)推進可持續發展戰略,研究擬訂資源節約綜合利用規劃,參與編製生態建設規劃,提出資源節約綜合利用的政策,協調生態建設和資源節約綜合利用的重大問題;組織協調環保產業工作。
(十一)研究多種所有制經濟的狀況,提出優化所有制結構和企業組織結構的建議,促進各種所有制企業的公平競爭和共同發展;研究提出促進中小企業和非國有經濟發展的政策措施,加強宏觀指導,協調發展中的重大問題。
(十二)研究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協調就業、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的重大問題。
(十三)擬訂和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以及經濟體制改革、對外開放的有關行政法規和規章,參與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起草和實施。
(十四)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根據國務院規定,管理國家糧食局、國家煙草專賣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