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資產殘值

固定資產報廢時收回的殘餘材料價值

固定資產殘值是固定資產殘餘價值的簡稱。指固定資產報廢清理時收回的一些殘餘材料的價值。在計算固定資產折舊時,一般要預計固定資產殘值。按照我國有關會計制度規定,固定資產的凈殘值(殘值減去清理 費用后的餘額) 比例,應在原值3%~5%的 範圍內,由企業主管部門確定,報同級財政備案。根據固定資產原值減去凈殘值后的餘額和規定的折舊年限,採用平均年限法計算固定資產年折舊額和年折舊率。

規定


2008年1月1日前,國家對殘值率的規定是內資企業不低於5%,外資企業不低於10%,新《企業所得稅法》於2008年1月1日生效以後不再硬性規定比例,由企業自行確定。

會計核算


固定資產殘值在會計科目中,通過設置“固定資產清理”對其進行核算。實際收回的殘值,借記“原材料”或“銀行存款”等科目,貸記“固定資產清理”科目。確定固定資產應提折舊總額時,一般先扣除預計殘值,然後確定折舊率。從固定資產的原值中扣除預計殘值后,再加上預計的清理費用作為應提折舊總額。固定資產未來的殘值一般採用預計凈殘值率數值的辦法來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