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永平

青海省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管委會原副主任

李永平,男,漢族,1967年10月出生,青海湟中人,1988年7月參加工作,1995年6月加入中國共產黨。曾任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黨工委原委員、管委會原專職副主任兼原木里煤田管理局局長。

2021年2月27日,青海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對李永平作出逮捕決定。

人物經歷


早年經歷

1986年9月至1988年7月在陝西煤炭工業學校井下開採專業學習。

工作經歷

1988年7月至1991年10月擔任海西州綠草山煤礦生產科技術員。
1991年10月至2002年6月擔任省重工業技工學校培訓科助理講師、副科長、科長。
2002年6月至2006年1月擔任省企業幹部培訓中心幹部、副主任。
2006年1月至2012年6月擔任省煤礦安全監察局事故調查處副處長、處長。
2012年6月至2014年5月擔任省煤礦安全監察局安全監察處處長。
2014年5月至2014年7月擔任省能源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人選。
2014年7月至2017年3月擔任省能源發展(集團)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黨委副書記。
2017年3月至2020年8月擔任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專職副主任(副廳級)兼木里煤田管理局局長。
2020年8月免去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專職副主任、木里煤田管理局局長職務。

人物事件


接受調查
2020年8月9日下午,青海省召開新聞發布會,發布關於媒體報道木里礦區非法開採問題專項調查工作進展情況和下一步工作部署。調查組初步認定涉事企業涉嫌違法違規。經初步調查核實,海西州人民政府黨組成員、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黨工委委員、管委會專職副主任兼木里煤田管理局局長李永平(副廳級),對興青公司非法開採問題,在監管上失職失責,負有主要領導責任,經省委研究決定,免去李永平同志所任職務,接受組織調查。 
免去職務
2020年8月10日,經省政府黨組研究,青海省人民政府免去:李永平同志青海省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管委會專職副主任職務。 
違紀被查
2020年8月13日,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黨工委原委員、管委會原專職副主任兼原木里煤田管理局局長李永平涉嫌嚴重違紀違法,接受青海省紀委監委紀律審查和監察調查。 
依法雙開
2021年2月9日,據青海省紀委監委消息:經中共青海省委批准,青海省紀委監委對青海省海西州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黨工委原委員、管委會原專職副主任兼原木里煤田管理局局長李永平嚴重違紀違法問題進行了立案審查調查。
經查,李永平身為黨員領導幹部,理想信念喪失,背棄初心使命,違反政治紀律,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搞變通;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長期接受私營企業主安排的宴請並違規收受禮品禮金;違反組織紀律,未按規定向組織報告個人重大事項;違反廉潔紀律,將個人應付的費用由他人支付;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利用職權,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他人賄賂,涉嫌職務犯罪。
李永平違反黨的政治紀律、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組織紀律、廉潔紀律,構成嚴重職務違法並涉嫌濫用職權犯罪、受賄犯罪,且在黨中央持續深化全面從嚴治黨的情況下,不收斂、不收手,性質嚴重,影響惡劣,應予嚴肅處理。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等相關規定,經中共青海省紀委常委會會議研究並報中共青海省委批准,決定給予李永平開除黨籍處分,由省監委給予其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違法所得;將其涉嫌犯罪問題移送檢察機關依法審查起訴,所涉財物隨案移送。 
決定逮捕
2021年2月27日,據高檢網消息:青海省柴達木循環經濟試驗區黨工委原委員、管委會原專職副主任兼木里煤田管理局原局長李永平(副廳級)涉嫌濫用職權、受賄一案,由青海省監察委員會調查終結,移送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日前,青海省人民檢察院依法以涉嫌濫用職權罪、受賄罪對李永平作出逮捕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