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德林

寧夏回族自治區林業局原局長

王德林,男,1953年生,河南舞鋼人,1972年進入西安地質學院,后長安大學學習,畢業后留校任黨委辦公室幹事,1980年回到寧夏。2012年12月,因為嚴重違紀被開除黨籍公職。2013年10月30日至11月1日,寧夏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寧夏林業局原局長王德林涉嫌犯受賄、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誣告陷害罪依法進行了開庭審理。2014年1月28日,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決王德林犯受賄罪、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誣告陷害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萬元,處罰金人民幣420萬元。一審宣判后,王德林不服一審判決,向自治區高院提出上訴。2014年4月,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王德林受賄、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誣告陷害罪一案進行了二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人生履歷


曾任寧夏醫學院黨辦秘書科長、寧夏回族自治區黨委辦公廳副處級秘書、寧夏銀川市郊區黨委書記、郊區人民武裝部政委、銀川市委秘書長、寧夏銀川高新技術開發區黨委副書記、副總指揮、寧夏固原地委常委、固原縣委書記、固原縣人民武裝部政委、中國寧夏伊斯蘭國際公司黨組成員、副總經理、寧夏質量技術監督局黨組成員、副局長,寧夏招標局黨組書記、局長;2007年9月任寧夏林業局黨組書記;2008年1月任寧夏林業局黨組書記、局長。2012年2月,任寧夏林業局黨組成員、局長。
2012年12月,王德林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賄賂;多次捏造多名黨員領導幹部違紀違法事實,向黨和國家領導人及中央國家機關進行舉報,對他人進行誣告陷害。經自治區紀委監察廳立案調查,報自治區黨委、政府批准,給予其開除黨籍、開除公職處分,收繳其違紀所得,並將其涉嫌犯罪問題及犯罪問題線索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一審開庭


2013年10月30日至11月1日,寧夏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寧夏林業局原局長王德林涉嫌犯受賄、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誣告陷害罪依法進行了開庭審理。
庭審中,公訴機關指控,2006年至2012年,被告人王德林在擔任自治區招標局、林業局局長期間,利用職務之便,先後向浙江麗水瑞銀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索賄人民幣700萬元,向寧夏鑫榮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田某某(另案處理)索賄人民幣16萬元,與被告人王德全共同收受自治區林業局辦公室副主任苑某某(另案處理)人民幣5.5萬元,被告人王德林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人民幣721.5萬元;2009年7月,銀川市魯銀投資公司向被告人王德全提出購買寧夏康復醫院名下198.29畝土地進行商業開發,后被告人王德林、王德全、王琳英等人以轉讓股權方式,將該宗土地使用權非法倒賣給銀川市魯銀投資公司獲利人民幣6014萬餘元;2011年7月,被告人王德林指使被告人孫揚利編造了財政部駐寧夏財政監察專員辦事處兩名工作人員貪污、受賄、包養情婦等材料並列印600餘份,郵寄有關中央國家機關進行誣告陷害。對於公訴機關的指控,在法庭的主持下控辯雙方當庭進行了舉證、質證和辯論。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將擇期宣判。

二審宣判


2014年4月,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對寧夏林業局原局長王德林受賄、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誣告陷害罪一案進行了二審宣判,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2014年1月28日,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一審判決王德林犯受賄罪、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誣告陷害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8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30萬元,處罰金人民幣420萬元。一審宣判后,王德林不服一審判決,向自治區高院提出上訴。
自治區高院審理認為,上訴人王德林利用擔任寧夏招標局局長、寧夏林業局局長的職務便利,先後向浙江麗水瑞銀公司、田某某索取人民幣716萬元;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苑某某人民幣5.5萬元,共計索取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721.5萬元,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2009年7月至9月,王德林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在寧夏康復醫院名下土地使用權的出讓金沒有繳清、投資比例也沒有達到土地管理法規規定的比例,該宗土地使用權依法不能轉讓的情況下,以轉讓公司股權的形式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198.29畝,非法獲利人民幣6323萬餘元,情節特別嚴重,其行為已構成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罪。
2011年7月至2012年5月,王德林還指使他人編造違法犯罪舉報材料600餘份,向有關國家機關郵寄250餘份進行誣告陷害,其行為已構成誣告陷害罪。
自治區高院認為,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充分,定罪準確,量刑適當,審判程序合法。依法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