雜訊控制標準
雜訊控制標準
雜訊控制標準是指在各種條件下為各種目的而規定的容許雜訊級的標準。我國已頒布城市區域環境雜訊標準GB3096-82和機動車輛雜訊標準GB1495-79,以及工業企業雜訊衛生標準(試行草案)等一系列國家級或部級標準。
(1)滿足環境保護(如聽力保護、健康保護、語言交流的保護、腦力勞動環境的保護)要求的最高限值。
(2)完全符合要求的理想值。
要符合國家的法律、法規,如1996年10月29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雜訊污染防治法》。
我國的雜訊標準是以國際標準化組織(ISO)推薦發布的標準為基礎,針對不同對象、不同時問和場合、不同保護要求,並根據雜訊的特陛,在科學實驗和數據統計分析及參考國外標準並結合我國的實際情況、法律等而制定的雜訊評價量限值及其測量方法。大致分類如下:
(2)雜訊排放標準:用於控制雜訊源周邊場界的雜訊污染。如《社會生活環境雜訊排放標準》的摘錄(GB22337-2008),但不適用於船舶雜訊排放。
(3)產品雜訊標準:主要用於控制雜訊源的輻射水平和特徵及測量規範與方法,實質是一種產品雜訊排放標準。
雜訊控制標準是在各種條件下,根據需要和可能、根據我國的國情和法律及本國的技術、科技和經濟條件,為各種目標規定而制定的容許雜訊級的標準。
國際標準化組織聲學委員會(ISO/TC43)推薦的雜訊控制標準和一些發達國家使用的雜訊控制標準,看起來比較複雜,但其原則還是比較清楚的。由於各國、各地區的經濟、技術和人的要求不同、各國的法律不同,不可能取一個全世界、全國、全區域統一的標準。所以ISO對標準的制定提出了一些建議:
(1)滿足環境保護(聽力保護、健康保護、語言交流和腦力勞動可能環境保護)要求的最高限值。
(2)完全符合要求的理想值。
ISO建議的環境評價標準如下圖所示。
ISO建議的環境評價標準
雜訊控制必須從雜訊源、傳音途徑、受音者所組成的整個系統來考慮.控制雜訊的措施可以針對上述三個部分或其中任何一個部分展開。
對雜訊的控制手段可分為三個方面:一是從聲源控制或減弱雜訊,工業可以選用低雜訊的生產設備和改進生產工藝來到降低雜訊的目的。通過了解各種雜訊源的性質和發生機理,改進結構,提高部件的加工精度,以降低聲源的雜訊發射功率,利用聲的吸收、反射、干涉等特性,採用吸聲、減振、隔振等技術,以控制聲源的雜訊輻射等手段從源頭上對雜訊予以控制;二是在雜訊傳播途徑中降低雜訊,如採用吸音、隔音、音屏障、隔振等措施,以及合理規劃工業企業布局等;三是在雜訊接受點防止雜訊的侵害,如長期職業性雜訊暴露的工人可以帶零聽耳塞、耳罩或頭盔等護耳器。
對於國家或者城市而言,雜訊的防治可以從以下方面進行:(1)營造隔音林;(2)將雜訊污染嚴重的企業搬離市區;(3)源頭處預防,傳播過程消減。
還可以通過運用規劃手段防治雜訊污染,即通過科學合理的區域規劃、注意區域功能布局,從空間地域上避免雜訊對可能影響對象的污染,這樣可以消除很多因規劃布局不合理帶來的雜訊污染後遺症及難點問題。並且通過加強雜訊污染防治的法制化管理來減少雜訊污染,加強環保部門與文化、工商、公安及交通部門的配合,加強監督管理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