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EC評價法
美國安全專家提出的評價方法
LEC評價法(美國安全專家K.J.格雷厄姆和K.F.金尼提出)是對具有潛在危險性作業環境中的危險源進行半定量的安全評價方法。
LEC評價法(美國安全專家K.J.格雷厄姆和K.F.金尼提出)用於評價操作人員在具有潛在危險性環境中作業時的危險性、危害性。
該方法用與系統風險有關的三種因素指標值的乘積來評價操作人員傷亡風險大小,這三種因素分別是:L(likelihood,事故發生的可能性)、E(exposure,人員暴露於危險環境中的頻繁程度)和C(consequence,一旦發生事故可能造成的後果)。給三種因素的不同等級分別確定不同的分值,再以三個分值的乘積D(danger,危險性)來評價作業條件危險性的大小。
即:
D=L×E×C
風險分值D=LEC。D值越大,說明該系統危險性大,需要增加安全措施,或改變發生事故的可能性,或減少人體暴露於危險環境中的頻繁程度,或減輕事故損失,直至調整到允許範圍內。
對這3種方面分別進行客觀的科學計算,得到準確的數據,是相當繁瑣的過程。為了簡化評價過程,採取半定量計值法。即根據以往的經驗和估計,分別對這3方面劃分不同的等級,並賦值。具體如下:
事故發生的可能性(L)
分數值 | 事故發生的可能性 |
10 | 完全可以預料 |
6 | 相當可能 |
3 | 可能,但不經常 |
1 | 可能性小,完全意外 |
0.5 | 很不可能,可以設想 |
0.2 | 極不可能 |
0.1 | 實際不可能 |
暴露於危險環境的頻繁程度(E)
分數值 | 暴露於危險環境的頻繁程度 |
10 | 連續暴露 |
6 | 每天工作時間內暴露 |
3 | 每周一次或偶然暴露 |
2 | 每月一次暴露 |
1 | 每年幾次暴露 |
0.5 | 非常罕見暴露 |
發生事故產生的後果(C)
分數值 | 發生事故產生的後果 |
100 | 10人以上死亡 |
40 | 3~9人死亡 |
15 | 1~2人死亡 |
7 | 嚴重 |
3 | 重大,傷殘 |
1 | 引人注意 |
根據公式:
風險D=LEC
就可以計算作業的危險程度,並判斷評價危險性的大小。其中的關鍵還是如何確定各個分值,以及對乘積值的分析、評價和利用。
根據經驗,總分在20以下是被認為低危險的,這樣的危險比日常生活中騎自行車去上班還要安全些;如果危險分值到達70~160之間,那就有顯著的危險性,需要及時整改;如果危險分值在160~320之間,那麼這是一種必須立即採取措施進行整改的高度危險環境;分值在320以上的高分值表示環境非常危險,應立即停止生產直到環境得到改善為止。
值得注意的是,LEC風險評價法對危險等級的劃分,一定程度上憑經驗判斷,應用時需要考慮其局限性,根據實際情況予以修正。
某滌綸化纖廠在生產短絲過程中有一道組件清洗工序,為了評價這一操作條件的危險度,確定每種因素的分數值為:
事故發生的可能性(L):組件清洗所使用的三甘醇,屬四級可燃液體,如加熱至沸點時,其蒸氣爆炸極限範圍為0.9~9.2%,屬一級可燃蒸氣。而組件清洗時,需將三甘醇加熱后使用,致使三甘醇蒸氣容易擴散的空間,如室內通風設備不良,具有一定的潛在危險,屬“可能,但不經常”,其分數值L=3。
暴露於危險環境的頻繁程度(E):清洗人員每天在此環境中工作,取E=6。
發生事故產生的後果(C):如果發生燃燒爆炸事故,後果將是非常嚴重的,可能造成人員的傷亡,取C=15。
則有:D=LEC =3×6×15 =270
評價結論:D值270分處於160~320之間,危險等級屬“高度危險、需立即整改”的範疇。
風險等級:5為最高級,1為最低級,或1為最高級,5為最低級,可自行定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