運輸單據

承運人簽發給出口商的證明文件

運輸單據是承運人收到承運貨物簽發給出口商的證明文件,它是交接貨物、處理索賠與理賠以及向銀行結算貨款或進行議付的重要單據。

定義


運輸單據通常是指代表運輸中的貨物或證明貨物已經付運的單據。它們具體反映了同貨物運輸有關的當事人(如發貨人、承運人、收貨人等)的責任與權利,是貨物運輸業務中最重要的文件,也是結匯的主要單據。運輸單據包括海洋運輸使用提單,鐵路運輸使用鐵路運單,航空運輸使用航空運單,郵包運輸使用郵包收據,多式聯合運輸則使用聯合運輸提單或聯合運輸單據。

種類用途


(Ocean Bill of Lading)
提單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收到貨物后,簽發給託運人的一種單證。提單是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的貨物收據,是貨物所有權的憑證,是運輸契約或其證明。
2、海運單
(Seaway Bill)
海運
海運
海運單的形式與作用同海運提單相似,其主要特點在於收貨人已明確指定。收貨人並不需要提交正本單據,而僅需證明自己是海運單載明的收貨人即可提取貨物。因此,海運單實質上是不可以轉讓的,它的應用範圍比較窄,主要用於跨國公司成員之間的貨物運輸。
3、鐵路運單
(Railway Bill)
由鐵路運輸承運人簽發的貨運單據。它是收、發貨人同鐵路之間的運輸契約。其正本在簽發后與貨物同行,副本簽發給託運人用於貿易雙方結算貨款。在貨物發生損失時,還可以用於向鐵路進行索賠。
*鐵路運單不是物權憑證。
4、空運單
(Airway Bill)
由空運承運人或其代理人簽發的貨運單據。它是承運人收到貨物的收據,也是託運人同承運人之間的運輸契約,但不具有物權憑證的性質,因此空運單也是不可以轉讓的。
5、裝船通知
(Shipping Advice)
貨物離開起運地后,由出口商發送給進口商通知後者一定數量的貨物已經起運的通知文件。在FOB或CFR條件下,進口商需要根據裝船通知來為進口貨物辦理保險,因此一般要求出口商在貨物離開起運地后兩個工作日內向進口商發出裝船通知。
6、提貨單
(Delivery Order)
進口商(收貨人)在貨物到達目的地后,憑海運提單等運輸單據向承運人的代理人換取的提貨憑證,用於辦理進口報關、提貨等手續。

繕制


1、海運提單
從性質上講是貨物所有權憑證,通常做成正本三份,副本兩份,有正反麵條款,船公司根據賣方/貨代的託運委託製作(有些受益人自製提單后交承運人簽署),單據名稱多數情況下為Ocean/MarineBillofLading,各國船公司的提單格式、內容和遵循的規則基本統一,信用證或合同中常見要求為:Full set of clean on board ocean/marine bill of lading made out to order(或to order of xxx)and blank endorsed marked“freight prepaid/collect”,notify applicant。提單內容有:提單編號、託運人、收貨人、(被)通知人、裝貨港、目的地/卸貨港、船名和航次、嘜頭及件號、貨名及件數、重量和體積、運費到付/預付、正本提單的份數、船公司/代理人簽章、承運人的批註、簽發提單的時間和地點等,如是多式聯運單據,會有前程運輸工具名稱、收貨地、交付地等項目,集裝箱運輸時會有箱號、封號、箱型、箱數等內容出現,轉讓提單時涉及背書,有的提單還需要明確目的港提貨代理等。二、提單的填寫規範根據單單一致、單證一致的原則,單據間的許多內容都相同,所以這裡主要就提單有別於其它單據的內容進行重點介紹。
2、當事人
包括託運人/發貨人、收貨人、通知人、承運人(提單簽發人)和有關代理人等。
運輸單據過程
運輸單據過程
託運人(Shipper/Consignor)可以是貨主(自辦託運),也可以是貨主代理(代理代辦託運)或貨運代理(貨代代辦託運),若L/C規定“ThirdPartyB/Lunacceptable”,則只能以貨主名義出單,如受益人是中間商,貨物從產地直接出運時也可以實際賣方(第三方)為發貨人。收貨人(Consignee)也叫提單的抬頭,填寫應與L/C要求完全一致。L/C中通常是以“made out to、consigned to、issued to、in the name of”加以引導(即應填寫“to”和“of”后所提到的內容)。提單抬頭的填寫原則是:如規定“B/L made out to our order/to order of xx bank,制單時可填寫“To xx bank’s order”,轉讓時由開證行背書;如規定“B/L made out to order/to shipper’s order/to the order of shipper”,應照抄並由託運人背書;如規定“B/L made out to order of applicant/consignee,填寫“to order of+申請人名稱”,由申請人背書轉讓,應盡量避免這種做法,上述幾種做法都是指示抬頭;如規定“B/L consigned to xxx Co.”就是記名抬頭,應填寫“xxx Co.”不能轉讓,只能由“xxx Co.”憑單提貨,通常出現在貴重商品、展品及援外物資的運輸的提單中,對美貿易也較常見。注意:承運人一般不接受一票貨物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收貨人;如L/C沒有規定通知人的地址,而託運人在提單通知人欄加註詳細地址,銀行可以接受,但無須審核。
通知人(Notify/Notifying party)指接收到貨通知的收件人或其代理。如有明確規定則從其規定,如未明確,可在副本中填申請人名址,正本保持空白;如收貨人欄目填寫“Toxxx’sorder”,沒有指定通知人,此欄可空白;如屬託運人指示的提單此欄必須詳填;如是記名提單,此欄可填“(the)same as consignee”;如出現“Notity:xxx only”的要求,“only”是絕對不可省略的。注意:此欄有時可以填寫預定收貨人或第二收貨人。
承運人(Carrier)指負責運輸貨物的人,通常出現在提單的右下方(提單簽章人)。提單必須由承運人/船長或他們的代理人簽發,代理人簽發的通常會出現“as agent for”或“on behalf of”字樣。
目的港提貨代理(Agent for delivery)填寫承運人在目的港提貨點聯繫的代理人姓名、地址。
3、港口地點
兩者含義不同,主要有以下說法:
裝運港應與L/C一致,填寫具體港口名稱,對港、澳、台地區出口時不可出現“China”字樣,對同一地區的幾個港口,不可混用(如Huangpu,Guangzhou),裝運港之前或之後有行政區的(如Xingang/Tianjin),應在提單上予以顯示。
目的港應具體規定,不要出現EMP、AMP、JMP等縮略語;重名港一定加註國家/地區名稱;對L/C尚未確定的目的港(例:One safe Indian Port at opener’s option)提單應照抄;有些L/C規定目的港後有Free port/zone的要滿足;L/C規定某港,同時又有卸貨堆場/碼頭的也應照打;轉船時一程提單上目的港填轉船港,二程提單上填最終目的港;對荷蘭/比利時出口時目的港規定為“Antwerp”,來證目的港如為“Antwerpen”,可以不修改但應按L/C規定填寫,“Antwerpen”符合荷蘭語的拼寫規則。
中轉/轉運港:可在目的港后填寫“W/T或With Transshipment at轉運港名稱”或“via”。
收貨地和交付地:只在多式聯運條件下才填寫,單式海運時不能填注,否則會引起誤解。
提單簽發地:一般在裝運港所在地。
4、單據號碼
單據上的號碼有提單號(同裝貨單號)、航次號(Voy)、集裝箱號(CN)和封志號(SN)等。
5、運輸工具
海運的船名(Vessel)和多式聯運時的前程運輸工具名稱應根據實際填寫。
6、貨物
品名與L/C或發票一致或使用統稱,數量、包裝、毛重和尺碼與發票和箱單一致。
7、嘜頭和號碼
與L/C或合同規定一致;集裝箱貨物可只填寫集裝箱號;如有兩個以上部分內容相同的嘜頭,相同部分可用DO或ID(同上)代替;嘜頭也可簡單顯示為“As per Inv No.xxx”。
8、運費支付
除非L/C有特別要求,提單隻需要顯示運費支付狀況,表示的方法有:Freight Paid/Prepaid(運費已付/預付),Freight (to) Collect/Freight Payable at Destination/Freight to be Collected(運費待付/到付/未付)等;C組術語成交千萬不要遺漏運費已支付的表述,如運費由收貨人支付,在FOB、FCA或EXW條件下標明“Freight Prepaid”的提單也可接受;如L/C規定接受租船提單,可在提單上註明“Freight as per charter party”,如賣方知道運費金額或船公司不願意暴露運費費率時,提單可注“Freight paid as arranged”或“Freight as arranged”;艙面貨、冷藏貨、活牲畜和鮮貨等的運輸單據必須標明預付運費。

提單注意


提單圖章
一份提單上可能會出現的圖章有:簽發提單的公司印章(最多出現兩處);提單更正章(一般不應超過三處);日期文字章(標明已裝船);電放章(電放貨物時使用)等。
提單批註
有正常和不清潔批註兩類。常見正常批註有:“Said To Contain(簡稱STC,據稱)”、SBS(Said by shipper據發貨人稱)“SLAC(Shipper’s load & count發貨人裝箱、計數)”、“Shipper’s load count & seal(簡稱SLCAS)”以及與集裝箱運輸有關的CY(場)、CFS(站)、GP/DC(普箱)、HQ(高箱)等,銀行不接受載有明確聲明貨物和/或包裝狀況有缺陷批註的提單。注意:提單印有“intended vessel/port of loading/port of discharge”及/或其它含“intended…”等不肯定的描述字樣者,則必須加註“裝船批註”,並把實際裝貨的船名、裝貨港口、卸貨港口等項目打明,即使預期的船名和裝卸港口並無變動,也需重複打出;在提單上批註:“The goods are/will be on deck”是不允許的,而標明“The goods may be on deck”則是可以接受的。
提單日期
每份提單都可能有“Issuing Date”(簽單日)、“On Board Date”(裝船日)和“Sailing Date”(開航日期)等日期,實務中一般將三者打成同一天;提單的簽發日期應在L/C或合同規定的最遲裝運期之內,且是裝船完畢或貨物已經接受船方、船代的有關方面監管的時間;收妥備運提單以“On Board”日期為準。

注意事項


託運人(Shipper)。一般即為出口商,也即信用證的受益人,如果開證申請人為了貿易上的需要,在信用證內規定作成第三者提單也可照辦,例如請貨運代理做託運人。
收貨人(consignee)。該欄又稱提單抬頭。應嚴格按信用證規定製作。如以托收方式結算。則一般做成指示式抬頭。即寫成 "To order"或"To the order of x x X"字樣。不可做成以買方為抬頭的記名提單或以買方為指示人的提單以免過早轉移物權。
通知人(NotifyParty)。這是貨物到達目的港時船方發送到貨通知的對象,通常為進口方或其代理人。但無論如何,應按信用證規定填寫。如果信用證沒有規定,則正本提單以不填為宜,但副本提單中仍應將進口方名稱地址填明,以便承運人通知。
提單號碼(B/L No.)。提單上必須註明編號,以便核查,該號碼與裝貨單(又稱大副收據)或(集裝箱)場站收據的號碼是一致的。沒有編號的提單無效。
船名及航次(Name of Vessel ;Voy No)。填列所裝船舶及航次。如中途轉船,只填寫第一程船名航次。
裝運港(Port of Loading)和卸貨港(Port of Discharge)。應填寫具體港口名稱。卸貨港如不同國家有重名,則應加註國名。卸貨港如採取選擇港方式,應全部列明。如倫敦/鹿特丹/漢堡選卸,則在卸貨港欄中填上"option London/Rotterdam/Hamburg",收貨人必須在船舶到達第一卸貨港前在船公司規定時間內通知船方卸貨港,否則船方可在其中任意一港卸貨。選擇港最多不得超過三個,且應在同一航線上,運費按最高者計收。如中途轉船,卸貨港即填寫轉船港名稱,而目的港應填入"最終目的地"(Final Destination)欄內。也可在卸貨港內填上目的港,同時註明在XX港轉船"(W/Tat XX)。
嗟頭。與發票所列一致。
包裝件數和種類(Number and Kind of Packages)與貨物描述(Description of Goods)。按實際情況列明。一張提單有幾種不同包裝應分別列明,托盤和集裝箱也可作為包裝填列。裸裝有捆、件,散裝貨應註明"In bulk"。貨物名稱允許使用貨物統稱。但不得與信用證中貨物的描述有抵觸。危險品應寫清化學名稱,註明國際海上危險品運輸規則號碼(IMCO CODE PAGE),聯合國危規號碼(UN CODE NO),危險品等級(CLASS NO)。冷藏貨物註明所要求的溫度。
毛重和尺碼(Gross Weight&Measurement)。除信用證另有規定外,重量以千克或公噸為單位,體積以立方米為計算單位。
運費和費用(Freight&Charges)。本欄只填運費支付情況, CFR 和 CIF 條件成交,應填寫運費預付(Freight PrePaid), FOB 條件成交,一般填寫運費到付(Freight Collect),除非買方委託發貨人代付運費。程租船一般只寫明"AS ARRANGED"(按照約定)。如信用證另有規定,按信用證規定填寫。
正本提單份數(Number of original Bs/L)。按信用證規定簽發,並分別用大小寫數字填寫,如"(2)TW"。信用證中僅規定"全套"(FUll set),習慣做兩份正本,但一份正本亦可視為全套。
提單日期和簽發地點。除備運提單外,提單日期均為裝貨完畢日期,不能遲於信用證規定的裝運期。提單簽發地點安裝運地填列。如果船期晚於規定裝運期,要求船方同意以擔保函換取較早日期提單,這就是"倒簽提單"(Anti dated B/L);貨未裝上船就要求船方出具已裝船提單,這就是"預借提單"(Advanced B/L),這種做法系國際航運界陋習,一旦暴露,可能造成對方索賠以至拒收而導致巨大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