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不發達國家

最不發達國家

最不發達國家(英語:Least developed country;縮寫:LDC、LDCs),又稱最低度開發國家和未開發國家。是指那些經聯合國認定的社會、經濟發展水平以及人類發展指數最低的一系列國家,主要分佈在除南極洲和歐洲外的大洲。

“最不發達國家”一詞最早出現在1967年10月77國集團通過的《阿爾及爾憲章》(Charter of Algiers)中,最不發達國家的概念最初出現於1971年11月18日的聯合國第2768號決議案。目前,聯合國經濟及社會理事會每三年根據發展政策委員會的建議對“最不發達國家名單”作一次審查。聯合國貿易和發展會議每年都會發表《最不發達國家報告》。

衡量標準


1971年聯合國大會2768號決議
1.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在100美元以下
2.在國內生產總值中製造業所佔比重低於10%;
3.人口識字率在20%以下。
根據這個標準,當時聯合國把24個聯合國會員國列為最不發達國家。
1981年聯合國發展計劃委員會把第一條標準改為人均國民生產總值在250美元以下,當時全世界有39個最不發達國家。
1991年3月聯合國發展計劃委員會制定的標準
1991年3月,聯合國發展計劃委員會對最不發達國家的劃定作出新的規定。這一規定把最不發達國家定義為那些長期遭受發展障礙的低收入國家,特別是人力資源開發水平低和有嚴重結構性缺陷的國家,並將其衡量標準調整為:
1.人均國內生產總值在600美元以下;
2.擴大的實際生活質量指數(包括預期壽命、人均攝取熱量、入學率、識字率等)不超過47點;
3.經濟多種經營指數(包括製造業、工業就業比重等)不超過22點。(人口超過7500萬的國家被排除在外)
2015年3月聯合國發展政策委員會制定的標準
1.人均收入標準。這項標準依據的是人均國民總收入(GNI)(3年平均數),1035美元以下的國家可列入最不發達國家名單,1242美元以上的國家從最不發達國家名單中剔除;
2.人力資產標準。這項標準依據的是一項綜合指數(人力資產指數),其中包括營養、健康、入學率、識字率等多項指標;
3.經濟脆弱性標準。這項標準依據的是一項綜合指數(經濟脆弱性指數),其中包括自然衝擊程度、經濟易受衝擊程度、經濟規模狹小程度、地理位置偏遠程度等多項指標。
符合所有三項標準列出的列入名單要求,而且人口不超過7500萬的國家,將列入最不發達國家名單;在對名單進行的至少連續兩次的三年期審查中達到三項標準中至少兩項標準規定的“畢業”門檻的國家,通常可從最不發達國家名單中剔除。不過,如果一最不發達國家的人均GNI增至至少兩倍於“畢業”門檻的水平,該國家即被認為有資格“畢業”,不論其在另外兩項標準之下的表現如何。

國家名單


根據最新制定的標準,截至目前,全世界經聯合國批准的最不發達國家總共有47國。其中非洲就有33國,亞洲有9國,大洋洲有4個島國,北美洲僅有海地一國,而在歐洲和南美洲則沒有最不發達國家。具體名單如下:
最不發達國家
最不發達國家
非洲(共33國):安哥拉(處於畢業審查過渡期)、貝南布吉納法索、蒲隆地、中非、查德、葛摩、剛果(金)、多哥、厄利垂亞、衣索比亞、甘比亞、幾內亞、幾內亞比索、賴索托、賴比瑞亞、馬達加斯加、馬拉維、馬里、茅利塔尼亞、莫三比克、尼日、盧安達、吉布地、塞內加爾、獅子山、索馬利亞、南蘇丹、蘇丹、聖多美和普林西比、坦尚尼亞、烏干達、尚比亞。
亞洲國家(共9國):緬甸、寮國、尼泊爾、東帝汶、阿富汗、孟加拉國、巴勒斯坦、葉門、不丹。
大洋洲國家(共4國):萬那杜(處於畢業審查過渡期)、吉里巴斯索羅門群島吐瓦魯
北美洲國家(共1國):海地。
被除名的最不發達國家
原最不發達國家從最不發達國家名單中剔除,擺脫最不發達國家身份,聯合國稱之為“畢業”。最不發達國家經聯合國大會批准“畢業”后,還需要經過一個審查過渡期(一般為期三年,可延期;在此期間仍保留最不發達國家身份),才能夠真正“畢業”。迄今為止,只有五個國家從最不發達國家名單“畢業”。此外,錫金獲除名不是因為“畢業”,而是因為其被併入印度。名單如下:
錫金(1975年成為印度的一個邦)、波札那(1994年12月除名)、維德角(2007年12月除名)、馬爾地夫(2011年1月除名)、薩摩亞(2014年1月除名)、赤道幾內亞(2017年6月除名)。

發展現狀


據世界銀行統計,這些國家共有7.5億人口(其中31個國家位於撒哈拉以南的非洲地區,涉及人口近7億),近半數人每天的生活費不足1美元。文盲比例最高的佔全國人口的78.1%(賴比瑞亞);嬰兒死亡率最高中非共和國達87.6‰,居世界之最;人均壽命最短的50.3歲(中非共和國)。
為幫助最不發達國家擺脫貧困,聯合國在1981年和1990年兩次在巴黎召開了關於最不發達國家問題的會議,分別通過了援助最不發達國家的《80年代新實質性行動綱領》和《90年代行動綱領》。這兩個《綱領》為最不發達國家確定了具體的發展目標,並在官方發展援助、商品貿易和減免債務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國際支援和幫助措施。但是,由於最不發達國家所面臨的外部經濟條件沒有明顯改善,國際社會,尤其是發達國家對最不發達國家的援助指標和減輕債務負擔的安排未能兌現,加之最不發達國家本身受國內政治動亂、武裝衝突等不利因素影響,最不發達國家的貧困狀況仍在惡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