哄抬物價
哄抬物價
哄抬(Bulling the Market)是指投機者們意在強行抬高價格水平的交易活動,其手段有散布謠言和按略高於現行價格的價格水平輸入指令等。哄抬物價是投機商人牟取暴利的手段之一,它直接損害廣大消費者的利益,擾亂社會主義市場秩序,是一種投機違法行為。
哄抬物價和一般的商品漲價存在著很大差別,哄抬物價可以按照四個顯著特點:
一是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大幅度提高價格;
二是生產成本和經營成本沒有發生明顯變化,也就是生產成本和進貨成本沒有發生明顯變化,經營者為了牟取暴利大幅度漲價了;
三是在某一地區或者某些領域帶頭漲價的;
四是囤積居奇,致使商品價格大幅度上漲。也就是說造謠惑眾的、牟取暴利的、率先漲價的、囤積居奇的,都在重點打擊的範圍之內。
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抬價競銷。它一般是經由故意的協同定價,如私下達成統一高價的協議(非書面形式)。二是抬價搶購。這往往是經由非故意的協同所致。比如,對某些緊缺商品,商品生產者和經營者有可能趁機抬份搶購,囤積居奇。如果一人首先抬價搶購,在心理作用和現實面前,其餘的人便會自動地緊緊跟上。這裡的所謂抬價,是指超出正常價格的定價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四十條規定,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一、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經營者或者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二、在依法降價處理鮮活商品、季節性商品、積壓商品等商品外,為了排擠競爭對手或者獨佔市場,以低於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損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三、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
四、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五、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務,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
六、採取抬高等級或者壓低等級等手段收購、銷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務,變相提高或者壓低價格;
七、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牟取暴利;
八、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不正當價格行為。
《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五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的,或者利用虛假的或者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給予警告,可以並處2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國務院關於修改〈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的決定》已經2010年11月29日國務院第134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修改後的《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經營者違反價格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造成商品價格較大幅度上漲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10萬元(人民幣,下同)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較重的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2021年1月9日,為進一步加強疫情防控期間市場監管工作,嚴厲打擊各類市場違法行為,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和良好的市場秩序,石家莊市市場監督管理局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制定了關於疫情防控期間市場監管領域舉報獎勵暫行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