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資形式
行業術語
工資形式是計量勞動和支付工資的方式。反映了職工在勞動過程中消耗的勞動量。各種工資形式的基本原則以及對各種工資形式的基本要求,是工資制度的主要內容的組成部分。主要有以下四種形式: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勵工資、津貼。具體對職工採用什麼工資形式,一般可由企業等用人單位確定。
工資形式一般有以下幾種:計時工資、計件工資、定額工資、浮動工資、獎金、津貼。
計時工資是指根據勞動者的實際工作時間和工資等級以及工資標準檢驗和支付勞動報酬的工資形式。
工資形式
計時工資具有幾個特點:
1)直接以勞動時間計量報酬,適應性強;
2)考核和計量容易實行,具有適應性和及時性。
3)具有時顯的不足,即不能直接反映勞動強度和勞動效果。
計件工資是按照勞動者生產合格產品的數量和預先規定的計件單價計量和支付勞動報酬的一種形式。
按照工人所完成的產品數量或作業量支付的工資,是資本主義工資的基本形式之一。計件工資是由計時工資轉化而來的,是變相的計時工資。例如:在實行計時工資時,工人的日工資額為3元,每日的產量為10件;而在實行計件工資時,計件單價是按照日工資額除以日產量來確定的,即3元÷10=0.3元。
工資形式的差別,並不改變工資的本質。計件工資和計時工資的本質是相同的,它們都是勞動力價值或價格的轉化形式。
計件工資具體有以下幾種形式:
1.直接計件工資。計件工人按完成合格產品的數量和計件單價來支付工資;
2.間接計件工資。按工人所服務的計件工人的工作成績或所服務單位的工作成績來計算支付工資;
3.有限計件工資。對實行計件工資的工人規定其超額工資不得超過本人標準工資總額的一定百分比;
4.無限計件工資。對實行計件工資的工人超額工資不加限制;
5.累進計件工資。工人完成定額的部分按同一計件單價計算工資,超過定額的部分,則按累進遞增的單價計算工資;
6.計件獎勵工資。產品數量或質量達到某一水平就給予一定獎勵;
7.包工工資。把一定質量要求的產品、預先規定完成的期限和工資額包給個人或集體,按要求完成即支付工資。
定額工資是按照勞動定額完成的情況支付勞動報酬的一種工資形式。
一種觀點認為,定額工資制是一個廣義的概念,它既涉及國家與企業在工資分配方面的關係,又涉及企業對職工個人的分配關係。
另一種觀點認為,定額工資制是專指國家對企業的工資基金實行按某種定額提取的制度,比如前蘇聯實行的“工資基金定額制”。這一制度規定了每1盧布產品中應含的工資定額,每增加一盧布產品,即可按工資定額相應增加工資。
還有一種觀點認為,定額工資制是指企業在勞動者進行多種形式的定額勞動的基礎上,按照勞動者完成定額的多少支付相應勞動報酬的企業內部工資分配形式。以上各種認識,各有各的道理。但比較而言,最後一種認識更符合中國當前企業工資分配的實際情況。
根據這一概念,定額工資制應包括三個組成要素:第一,能反映職工勞動量的各種定額,即職工無論從事何種具體形式的勞動,都必須明確具體地規定生產、工作和應完成的數量及質量;第二,各種定額都應該有科學準確的計量標準,並能進行嚴格的考核;第三,職工工資的多少取決於其完成定額的多少。完成定額多,其工資就多;完成定額少,其工資就少。任何一種工資形式,只要具備上述三個要素,即可稱之為定額工資制;反之,若缺少任何一個要素,都不能稱為定額工資制。
通過以上對客額工資制內容的分析,可以看出,定額工資制並不是特指某一種具體的工資形式。它是對具備上述三個組成要素的多種工資形式的科學概括。從某種意義上講,它是對各種工資形式提出了明確的要求。這個要求就是:企業的工資分配應以定額勞動制度為基礎,職工的工資收入應與其完成的定額緊密聯繫,並隨著完成定額的多少而上下浮動。
工資形式
社會主義條件下,每一個勞動者,向社會提供的勞動量是不斷變化的,因而,從工資的本質形態來說,他的工資應該是浮動的而不是固定不變的。但是,在過去很長時期內,職工的基本工資一經確定,在一定時期內實際上就成為固定不變的了,致使職工的基本工資與其本人的實際勞動貢獻和企業經濟效益脫節。80年代初期,遵循克服平均主義、打破大鍋飯的指導思想,許多企業探索試行了浮動工資這種新的工資分配形式。這是一種將職工的勞動報酬與企業經營好壞、職工勞動貢獻大小緊密聯繫起來,並隨之上下浮動的工資形式。
獎金是對超額勞動的補貼,以現金方式給予的物質鼓勵。
獎金作為一種工資形式,其作用是對與生產或工作直接相關的超額勞動給予報酬。獎金是對勞動者在創造超過正常勞動定額以外的社會所需要的勞動成果時,所給予的物質補償。
中國企業中實行的獎金制度,是50年代初開始建立和發展起來的。它曾在1958年和1966年下半年兩次被取消。現行的獎金制度,則是1978年以後恢復和建立的。
津貼是對勞動者在特殊條件下的額外勞動消耗或額外費用支出給予補償的一種工資形式,主要有以下幾種形式:
地區津貼;
野外作業津貼;
井下津貼;
夜班津貼;
流動施工津貼;
冬季取暖津貼;
糧、煤、副食品補貼;
高溫津貼;
職務津貼;
放射性或有毒氣體津貼。
《勞動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本單位的生產經營特點和經濟效益,依法自主確定本單位的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以上規定表明:工資分配方式和工資水平即工資標準經法律授權由用人單位自主確定,當然,用人單位自主確定的工資標準有一個底線,即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否則就違反了法定的工資支付標準。勞動法的上述規定為工資支付標準確定了規範。工資支付的數額由雙方約定。在此基礎上,工資支付中的違法和違約情況得以明確區分。違反工資支付法定形式或法定標準的,根據《勞動法》第九十一條的規定,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並可以責令支付賠償金;違反工資支付約定的,根據各地方條例的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這裡所稱的“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是指未按約定支付勞動報酬的情形,是指實質性違約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