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語言學會語音學分會

中國語言學會語音學分會

中國語言學會語音學分會是隸屬於“中國語言學會”(英文譯名為Chinese Language Society縮寫為CLS)的二級學會。

學會語音學分會接受“中國語言學會”的領導和監督管理。

學會性質


學會語音學分會為中國語音學工作者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全國性學術團體。

組織章程


第一章 總則
本分會是隸屬於“中國語言學會”(英文譯名為ChineseLanguage Society縮寫為CLS)的二級學會,定名為“中國語言學會語音學分會”(Chinese Phonetics Association under Chinese Language Society );
第二條 本分會為中國語音學工作者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全國性學術團體。
第三條 本分會的宗旨是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全國語音工作者,為推動我國的語音學事業,提高語音學科水平貢獻力量。
第四條 本分會接受“中國語言學會”的領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分會的地址:在北京建國門內大街5號中國社會科學院內。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分會的業務範圍:
(一)每兩年舉行一次全國性的學術討論會。並根據需要與可能,不定期召開專題學術討論會或舉行講習班。
(二)編輯出版《語音學報》,《中國語音學動態》(非正式、不定期)或其他著作。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本分會的會員種類為個人會員。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分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從事語音學、音系學和言語工程技術研究、開發的各級研究員、教師、工程師和技術員,以及與語音學有關的各專業研究生。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序是:
(-)提交入會申請書(申請書有本會會員二人簽名介紹);
(二)經委員會討論通過;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會員的權利等同於一級學會會員。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分會的決議;
(二)維護分會的合法權益
(三)完成分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分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分會秘書處。
會員如果兩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分會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分會章程的行為,經委員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與負責人的產生與罷免
第十四條 中國語言學會語音學分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產生的任何決定均需經中國語言學會批准方能生效。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
(一)制定和修改語音學分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分會委員會成員;
(三)審議分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2年(最長不超過5年)。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委員會表決通過,報中國語言學會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 委員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委員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入會或除名;
(六)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七)領導本分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八)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九)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委員會須有2/3以上委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委員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委員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如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分會的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不超過60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二條 本分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任期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委員會表決通過,報中國語言學會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三條 本分會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秘書長任期4年。因特殊情況需處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中國語言學會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四條 本分會主任委員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委員大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委員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分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等二十五條 本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提名副秘書長
(三)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作用原則
第二十六條 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條 分會按照國家和中國語言學會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二十八條 本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分會建立按照中國語言學會有關規定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條 分會的會計人員評聘和管理按照中國語言學會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分會的資產管理按照中國語言學會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 分會換屆需由中國語言學會安排財務審計
第三十三條 分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條 分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條 對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委員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及中國語言學會審議。
第三十六條 分會修改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經中國語言學會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按照民政部和中國社會院學院有關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方法進行。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經2001年10月13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分會的委員會。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