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社法人
以盈利為目的法人組織
合作社法人是指一定數量的勞動者根據自願原則共同出資組成的以盈利為目的的法人組織。
1.作為合作社法人的投資者是一定數量的勞動者。如我國《農村股份合作企業暫行規定》第2條規定:農民股份合作企業是指由3戶以上勞動農民按照協議,共同出資,依法組成的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經濟組織。
2.合作社法人是營利性的企業法人。因此,應符合企業法人的成立條件,並依《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登記成立,取得法人資格。
1.合作社法人的投資者在一定的條件下可以提前直接抽回自己的投資。然而,作為一般企業法人的投資者人股后不能要求退股。
2.合作社法人經營的範圍是有限的。如作為農村合作社法人依法經營的範圍限於工業、交通運輸業、商業、飲食服務業、金融業以及其他開發性事業。而一般企業法人的經營範圍則十分廣泛,除上述經營範圍外,還有郵電、外貿、建築安裝等活動依法可由全民或集體企業經營。
4.合作社法人的機構設置多樣。如依《農民股份合作企業暫行規定》的規定:股東大會是企業的最高權力機構,董事會是企業的執行機構,對股東大會負責。企業的廠長<或經理)由董事會在董事中選舉或對外招標聘任。廠長(經理)對企業董事會負責,是企業的法定代表人。而根據《城市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城市信用合作社法人的權力機構是股東代表大會,理事會是執行機構,還應設立監事會。信用社實行理事會領導下的主任負責制,主任由理事會聘任。
5.合作社法人是股份製法人,但它與股份公司又不一樣。因為,合作社法人的股東不論投資多少,均享有平等的權利和義務,在民主管理上實行一人一票制,而不是按出資比例行使股東權。合作社法人的投資者在一定的條件下可申請退股,而股份公司的股東不存在退股的問題。
合作社法人有許多優點,但由於沒有統一的合作社法,合作社法人很不規範。然而,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合作社法人有廣闊的農村市場,因此,有必要加強對合作社法人方面的立法和研究工作。
2.城市合作社法人。指由城市居民(如待業青年、離退休人員等)共同投資依法設立的合作社法人,如城市信用合作社等。
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法人行使職權的負責人,是一個自然人。作為法定代表人必須是法人組織的負責人,能夠代表法人行使職權。法定代表人在企業內部負責組織和領導生產經營活動;對外代表企業,全權處理企業的一切民事活動。法定代表人可以由廠長、經理擔任,也可以由董事長、理事長擔任,這主要看法律或章程如何規定。
依照《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的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設理事長一名,可以設理事會。理事長為本社的法定代表人。
比如,甲、乙、丙、丁、戊五位農民設立了一家“辛集市天天棉花加工合作社”,選舉農民甲為該合作社的理事長,則農民專業合作社“辛集市天天棉花加工合作社”是法人,農民甲是該合作社法定代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