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許可證
證明建築施工單位符合各種施工條件的證書
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是建築施工單位符合各種施工條件、允許開工的批准文件,是建設單位進行工程施工的法律憑證,也是房屋權屬登記的主要依據之一。沒有施工許可證的建設項目均屬違章建築,不受法律保護。
當各種施工條件完備時,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計劃批准的開工項目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施工許可證手續,領取施工許可證。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不得擅自開工。
《建築法》第七條建築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但是,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證。
對建築工程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是許多國家對建築活動實施監督管理所採用的作法,不少國家在其建築立法中對此作了規定。這項制度是指由國家授權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建築工程施工開始以前,對該項工程是否符合法定的開工必備條件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建築工程發給施工許可證,允許該工程開工建設的制度。在中國對有關建築工程實行施工許可證制度,有利於保證開工建設的工程符合法定條件,在開工后能夠順利進行;同時也便於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全面掌握和了解其管轄範圍內有關建築工程的數量、規模、施工隊伍等基本情況,及時對各個建築工程依法進行監督和指導,保證建築活動依法進行。
施工許可證
施工許可證是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頒發的准予建築工程開工的文件,它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凡是依照本法應當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沒有施工許可證就不能開工。同時,本條還規定了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一定的條件,這些條件包括:
l.已經辦理該建築工程用地批准手續。辦理用地批准手續是建築工程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權的必經程序,只有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建築工程才能開工。按照中國<土地管理法>的有關規定,建築工程用地的批准手續包括以下內容:(1)建設單位持經批准的設計任務書或者初步設計、年度基本建設計劃等有關文件,向被徵用土地所在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建設用地;(2)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對建設用地申請進行審核,劃定用地範圍,並組織建設單位與被征地單位以及有關單位依法商定徵用土地的補償、安置方案,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3)建設用地的申請,依照法定批准許可權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由被徵用土地所在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給建設用地批准書,土地管理部門根據建設進度一次或者分期劃撥建設用地;(4)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項目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驗收時,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核查實際用地,城市規劃區內的建設項目竣工后,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土地管理部門核查實際用地,經認可后辦理土地登記手續,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
2.在城市規劃區的建築工程,已經取得規劃許可證。這是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建築工程開工建設的前提條件。按照我國<城市規劃法>的有關規定,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建築工程,建設單位在依法辦理用地批准手續之前,還必須先取得該工程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所謂“規劃許可證”是指建設單位在向土地管理部門申請徵用或劃撥土地前,持有關批准文件向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由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城市規劃提出的規劃設計要求確認該建設項目的位置和範圍符合城市規劃的法定憑證。要求城市規劃區內的建築工程在開工時必須取得規劃許可證,不僅可以確保該項工程的土地利用符合城市規劃,而且還可以使建設單位按照規劃使用土地的合法權益不被侵犯。
3.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拆遷是指為了新建工程的需要,將該建築工程區域內的原有建築物、構築物及其他附著物拆除和遷移。拆遷分為成片大面積拆遷、整棟房屋拆遷和一棟房屋的局部拆遷。需要先期進行拆遷的建築工程,其拆遷工作狀況直接影響到整個建築工程能否順利進行。在建築工程開始施工時,拆遷的進度必須符合工程開工的要求,這是保證該建築工程正常施工的基本條件。
4.已經確定建築施工企業。建築施工企業是具體負責實施建築施工作業的單位,其人員素質、管理水平、資金數量、技術裝備和施工業績等都直接影響到其施工工程的進度、質量和安全。目前全國有近十萬家建築施工企業,按照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施工總承包企業的資質等級分為一級和二級,施工承包企業的資質等級分為一、二、三、四級。在工程開工前,建設單位必須已依法通過招標發包或直接發包的方式確定具備同該工程建設規模和技術要求等相適應的資質條件的建築施工企業。
5.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施工圖紙是根據建築技術設計文件而繪製的供施工使用的圖紙。按照基建程序,施工圖紙包括土建和設備安裝兩部分。技術資料包括工程說明書、結構計算書和施工圖預算等。施工圖紙和技術資料是進行工程施工作業的技術依據,是在施工過程中保證建築工程質量的重要因素。因此,為了保證工程質量,在開工前必須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和技術資料。
6.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建築工程的質量狀況往往直接關係到人身和財產安全,是至關重要的大問題,在工程施工作業中必須把保證工程質量放在首位。同時,由於建築施工多為露天、高處作業、施工環境和條件比較差等原因,工程施工中危及安全的因素較多,對施工安全也必須高度重視。為此,本法將保證建築工程的質量和安全放在核心地位,作了若干重要規定。本條將“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作為工程開工的必備條件之一,這也是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一項重要的法定措施。
7.建設資金已經落實。由於建築活動需要較多的資金投入,佔用資金時間也比較長,因此,在建築工程施工過程中必須擁有足夠的建設資金,這是保證施工順利進行的重要的物質保障。根據本條規定,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時必須有已經落實的建設資金,以避免在工程開工后因缺乏資金而使施工活動無法繼續進行,同時還可以防止某些建設單位要求施工企業墊資或帶資承包現象發生;對建設資金來源不落實、資金到位無保障的建設項目不能頒發施工許可證。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建築工程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除了應當具備以上七項條件外,還應當具備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有關建築工程開工的條件。這樣規定的目的是為了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相銜接,避免出現遺漏。“法律”是指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和頒布的規範性文件的總稱,包括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作出的有關決議、決定等。“行政法規”是指國務院依據憲法和法律制定的有關國家行政管理活動的規範性文件。
施工許可證的期限規定
即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對符合條件的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這就是說,有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建設單位提交的領取施工許可證的申請后,應當在十五日之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條件的申請單位發給許可證,對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則應當通知建設單位,不予頒發施工許可證。同時,按照中國《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建設單位如果認為其申請頒發施工許可證的建築工程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施工條件、而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拒絕頒發施工許可證或者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本法規定的十五日內不予答覆的,則有權向發證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建設單位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1)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的限額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築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築工程。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並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備案。);
(2)作為文物保護的工程;
(3)搶險救災工程;
(4)臨時性建築;
(5)軍用房屋建築;
(6)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和程序批准開工報告的建築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