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創立於1962年11月1日,是台灣地區的二級法院之一,轄苗栗縣、台中市、彰化縣南投縣等4縣,屬於普通法院,行政組織上系台灣高等法院的一個分院,並受該院之監督,但二者於審級上不相隸屬,各以“最高法院”為上級審法院。該院位於台灣台中市南區,通常又被簡稱為台中高分院。

歷史沿革


沿革
台灣日據時期今台灣高等法院之前身-台灣總督府高等法院並無分院之設,
二次大戰後,國府接收台灣,將台灣總督府高等法院改製為台灣高等法院時,首於1947年6月1日設立台灣高等法院第一分院(后改名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分擔高等法院於台灣南部之業務;然台灣中部,轄區遼闊,人口眾多,案件亦漸增,而訴訟當事人或關係人因案長途跋涉,或南或北,皆屬不便,因此高等法院遂有於台灣中部設立分院之議。
該決定經各界支持后,高等法院即自1958年開始籌劃,1962年11月1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成立。原先借用台中地方法院院舍辦公,1963年,位於今台中市霧峰區的新建築落成,同年10月14日遷入辦公。
大事記
該院成立時,下級法院僅有台中地方法院(原高等法院本院之轄區,包括今台中市、彰化縣及南投縣)、嘉義地方法院(原台南高分院之轄區,包括雲林縣、嘉義縣,嘉義市當時尚為嘉義縣之縣轄市)兩所,唯當時轄區十分廣大,是該院管轄區最大時期。
1964年7月1日,雲林地方法院成立,該院之下級審法院增至3座,唯管轄區仍不變。
1966年1月1日,嘉義地方法院(僅轄嘉義縣)改隸台南高分院,本院下級審法院又減至2座,嘉義縣境自此不屬本院管轄。
1968年10月14日,彰化地方法院成立,本院之下級審法院再增至3座,管轄區仍同。
1989年,本院又遷回台中市自由路之台中司法大廈,與台中地方法院、台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檢察署合署辦公
1990年5月1日,雲林地方法院再改隸台南高分院,本院下級審法院復減至2座,雲林縣境自此不屬本院管轄。
1994年7月1日,南投地方法院成立,本院之下級審法院更增至3座,管轄區仍一致。
1998年1月1日,本院轄下法院又增苗栗地方法院,下級審法院續增至4座,苗栗縣亦為本院所轄至今,此後本院管轄未曾變動。
2000年位於台中市五權南路與復興路路口之司法新廈落成,本院喬遷至該址,該大廈亦是今本院與台中高等行政法院的聯合辦公大樓。

管轄範圍


管轄區域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管轄苗栗縣、台中市、彰化縣及南投縣,總面積約9,216平方公里,總人口約500萬人。轄區法院為台灣苗栗地方法院、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及台灣南投地方法院4座。
管轄事務
1、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判決之民、刑事訴訟上訴案件。
2、不服地方法院第一審裁定之抗告案件。
3、內亂、外患及妨害國交之第一審案件(以本院為第一審)。
4、其他法律規定之訴訟案件。

特色


該院轄區廣大,僅就訴訟管轄而言,面積高達9,216平方公里,佔台灣面積之四分之一,甚至大於台灣高等法院本院,是台灣地區管轄面積最大的二級普通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