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理論

1976年簡森和梅克林提出的理論

委託代理理論是過去30多年裡契約理論最重要的發展之一。它是20世紀60年代末70年代初一些經濟學家深入研究企業內部信息不對稱和激勵問題發展起來的。委託代理理論的中心任務是研究在利益相衝突和信息不對稱的環境下,委託人如何設計最優契約激勵代理人。

概述


代理理論(agency Theory)最初是由簡森(Jensen)和梅克林(Meckling)於1976年提出的。這一理論後來發展成為契約成本理論(contracting cost theory)。契約成本理論假定:企業由一系列契約所組成,包括資本的提供者(股東和債權人等)和資本的經營者(管理當局)、企業與供貸方、企業與顧客、企業與員工等的契約關係。

涉及範圍


代理理論主要涉及企業資源的提供者與資源的使用者之間的契約關係。按照代理理論,經濟資源的所有者是委託人:負責使用以及控制這些資源的經理人員是代理人。代理理論認為,當經理人員本身就是企業資源的所有者時,他們擁有企業全部的剩餘索取權,經理人員會努力地為他為自己而工作,這種環境下,就不存在什麼代理問題。但是,當管理人員通過發行股票方式,從外部吸取新的經濟資源,管理人員就有一種動機去提高在職消費,自我放鬆並降低工作強度。顯然,如果企業的管理者是一個理性經濟人。他的行為與原先自己擁有企業全部股權時將有顯著的差別。如果企業不是通過發行股票、而是通過舉債方式取得資本,也同樣存在代理問題,只不過表現形式略有不同。這就形成了簡森和梅克林的所說的代理問題。簡森和梅克林將代理成本區分為監督成本、守約成本和剩餘損失。其中。監督成本是指外部股東為了監督管理者的過度消費或自我放鬆(磨洋工)而耗費的支出;代理人為了取得外部股東信任而發生的自我約束支出(如定期向委託人報告經營情況、聘請外部獨立審計等),稱為守約成本;由於委託人和代理人的利益不一致導致的其它損失,就是剩餘損失。
代理理論還認為,代理人擁有的信息比委託人多,並且這種信息不對稱會逆向影響委託人有效地監控代理人是否適當地為委託人的利益服務。它還假定委託人和代理人都是理性的,他們將利用簽訂代理契約的過程,最大化各自的財富。而代理人出於自我尋利的動機,將會利用各種可能的機會,增加自己的財富。其中,一些行為可能會損害到所有者的利益。例如,為自己修建豪華辦公室、購置高級轎車,去著名旅遊區做與企業經營聯繫不大的商務旅行等。當在委託人(業主)和代理人(經理)之間的契約關係中,沒有一方能以損害他人的財富為代價來增加自己的財富,即達到“帕雷托最優化”狀態。或者說,在有效的市場環境中,那些被市場證明採用機會行為損害他人利益的人或集團,最終要承擔其行為的後果。比如,一個信用等級不高的借款者將難以借到款項或必須以更高的成本取得借款;一個聲望不佳的經理。將很難在有效的經理市場上取得一個好的職位;在會計服務市場上,一家被中注協或中國證監會通報批評的會計師事務所,在很短的時間內會丟失大量客戶。為了保證在契約程序上最大化各自的利益,委託人和代理人都會發生契約”成本。為了降低代理人“磨洋工”的風險。委託人將支付監督費用,如財務報表經過外部審計的成本。另一方面,代理人也會發生守約成本。例如,為了向委託人(業主)證明他們有效、誠實地履行了代理職責。經理需要設置內部審計部門,相應地就會發生內部審計費用。設置內部審計部門,讓股東充分了解經理人員的行為,使股東對經理人員更加信任,這可以幫助經理鞏固他們在公司中的位置,從而維持他們現有的工資水平。西方的一些實證研究文獻表明(轉引自Adams,1991),委託人監督代理人的費用,體現在代理人所取得的工資薪水中。這些研究還表明,代理人出於自利的考慮,需要設置諸如內部審計之類的監督服務,讓委託人充分了解經理人員的努力程度,以降低委託人對管理報酬作出逆向調整的風險。

具體內容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與第三人實施法律行為,由此產生的法律後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擔的一種法律制度。
代理關係的主體包括代理人、被代理人(本人)和第三人(相對人)。代理人是代替被代理人實施法律行為的人;被代理人是代理人替自己實施法律行為的人;第三人是與代理人實施法律行為的人。

代理關係


1.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代理權關係;
2.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的實施法律行為的關係;
3.被代理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承受代理行為法律後果的關係。

特徵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義實施法律行為。
2.代理人直接向第三人進行意思表示。
3.代理人在代理許可權內獨立地為意思表示。
4.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直接歸屬於被代理人。

適用範圍


代理適用於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或終止權利義務的法律行為,同時也適用於法律行為之外的其他行為,如:申請行為、申報行為、訴訟行為。
但是,依照國家法律規定或行為性質必須由本人親自進行的行為,則不能代理,如遺囑、婚姻登記、收養子女、約稿、預約繪畫、演出等。此外,只有某些民事主體才能代理行為,他人不得代理,如代理髮行證券只能由有證券承銷資格的機構進行。違法行為也不得適用代理。

代理種類


委託代理

委託代理是基於被代理人的委託而發生的代理;

法定代理

法定代理是基於法律的直接規定而發生的代理;

指定代理

制定代理是基於人民法院或者有關單位的指定行為而發生的代理。

一般要求


代理人行使代理權必須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不得利用代理權為自己牟取私利,必須做到勤勉盡責、審慎周到、以實現和保護被代理人的利益。

無權代理


無權代理是指沒有代理權而以他人名義進行的民事行為,包括:
1.沒有代理權的代理;
2.超越代理權的代理;
3.代理權終止后而為的代理。
無權代理的後果:
在無權代理的情況下,如果經過本人追認或者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義實施民事行為而不作否認表示的,無權代理人所為代理行為的法律效果歸屬於被代理人,視為有權代理。此外,無權代理人所為的代理行為,善意相對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權,在此種情況下,被代理人應當承擔代理的法律後果。這主要是為了保護善意的無過失當事人的利益,學理界稱為“表見代理”。
除上述情況外,無權代理均不對被代理人產生任何法律效力。無權代理行為視同為無效民事行為,併產生與之相同的法律後果。

實際應用


代理理論對現代企業財務管理產生了重大影響。其實際運用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財務計劃

財務計劃分為利潤規劃和預算編製兩部分。通常認為,在預算制定過程實行“參與制”即代理人和委託人以預期效用最大化的姿態參與預算編製工作,委託人對代理人的努力不能直接進行觀察和監督,只能依靠會計信息系統的資料對其業績進行評價。由於代理人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可能導致“預算鬆弛”即預算編製標準較松,代理人很容易完成。避免“預算鬆弛”唯一有效的辦法就是委託人應儘可能地掌握信息,將預算編製確定在一個合理的基礎上,從而有效評價代理人的業績。

財務控制

代理理論運用於財務控制比較成熟的兩個領域是差異分析調查和業績評價。差異的分析調查,是對預算執行結果同預算之間的差異進行分析。
如果差異大,就是作具體調查,找出產生差異的原因。代理理論提供了管理人員對差異調查模型的行為反應,說明管理者在什麼情況下才進行差異調查,對代理人的業績評價,即使委託人能對代理人的努力直接進行觀察和監督,但如果只根據代理人的可控因素進行業績評價,那麼代理人就會同他決策中的風險脫離開,必然不能使委託人的效用最大。因此,代理人應分擔一些與未來結果有關的風險,這可通過代理人的報酬同實際成果掛鉤來實現。

籌資決策

籌資決策是財務管理中最重要的內容之一。企業的資本構成有兩個部分,即債務資本和權益資本。最佳資本結構就是使公司總價值最高,同時其資本成本最低的資本結構。&&理論認為,企業的價值隨負債比率的繼續增加而增加。這是因為債務的利息費用在稅前列支,負債給企業帶來了稅額庇護利益。隨著負債比率的繼續增加,企業破產的可能性(破產成本)也會增加。同時負債比率的增加使企業財務變得複雜。為了保證投資者、債權人和管理者之間的協議,發生的代理成本也會增加。代理理論運用於資本結構決策,就是通過建立委託人的目標函數找到最佳資本結構。這個函數包括稅額庇護利益、破產成本和代理成本,這三個因素都是負債比率的函數。

股利決策

股利決策的核心問題是股利發放率的確定,即公司把盈利的多少用來派發股利,多少作為留存收益。股利決策往往對公司的股票價格產生重大影響。
綜上所述,代理理論是對財務管理的理論體系還是實踐活動,都具有重大的影響。雖然它更多的是進行定性化分析,但對我們理解財務管理問題的焦點,作出正確的財務決策都具有現實意義。

股利分配

企業中的股東、債權人、經理人員等諸多利益相關者的目標並非完全一致,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過程中有可能會以犧牲另一方的利益為代價,這種利益衝突關係反映在公司股利分配決策過程中表現為不同形式的代理成本:
股東與債權人之間的代理衝突
企業股東在進行投資與融資決策時,有可能為增加自身的財富而選擇了加大債權人風險的政策,如股東通過發行債務支付股利或為發放股利而拒絕凈現值為正的投資項目。在股東與債權人之間存在代理衝突時,債權人為保護自身利益,希望企業採取低股利支付率,通過多留存少分配的股利政策以保證有較為充裕的現金留在企業以防發生債務支付困難。因此,債權人在與企業簽訂借款合同時,習慣於制定約束性條款對企業發放股利的水平進行制約。
經理人員與股東之間的代理衝突
當企業擁有較多的自由現金流時,企業經理人員有可能把資金投資於低回報項目,或為了取得個人私利而追求額外津貼及在職消費等,因此,實施高股利支付率的股利政策有利於降低因經理人員與股東之間的代理衝突而引發的這種自由現金流的代理成本。實施多分配少留存的股利政策,既有利於抑制經理人員隨意支配自由現金流的代理成本,也有利於滿足股東取得股利收益的願望。
控股股東與中小股東之間的代理衝突
現代企業股權結構的一個顯著特徵是所有權與控制權集中於一個或少數大股東手中,企業管理層通常由大股東直接出任或直接指派,管理層與大股東的利益趨於一致。由於所有權集中使控股股東有可能也有能力通過各種手段侵害中小股東的利益,控股股東為取得控制權私利而產生的與中小股東之間的代理衝突使企業股利政策也呈現出明顯的特徵。當法律特徵較為完善,外部投資者保護受到重視時,有效地降低了大股東的代理成本,可以促使企業實施較為合理的股利分配政策。反之,法律制度建設滯后,外部投資者保護程度較低時,如果控股股東通過利益侵佔取得的控制權私利機會較多,會使其忽視基於所有權的正常股利收益分配,甚至因過多的利益侵佔而缺乏可供分配的現金。因此,對處於外部投資者保護程度較弱環境的中小股東希望企業採用多分配少留存的股利政策,以防控股股東的利益侵害。正因為如此,有些企業為了向外部中小投資者表明自身盈利前景與企業治理良好的狀況,則通過多分配少留存的股利政策向外界傳遞了聲譽信息。
代理理論的分析視角為研究與解釋處於特定治理環境中的企業股利分配行為提供了一個基本分析邏輯。如果在企業進行股利分配決策過程中,同時伴隨著其他公司財務決策,並處於不同的公司治理機制條件下(如所有權結構、經理人員持股、董事會結構特徵等),基於代理理論對股利分配政策選擇的分析將是多種因素權衡的複雜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