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己

罪己

罪己,漢語詞語,意為引咎自責,出自《左傳·庄公十一年》:“禹 湯罪己,其興也悖焉。”《舊唐書·代宗紀》:“朕所以馭朽懸旌,坐而待曙,勞懷罪己之念,延想安人之策。”金 王若虛 《君事實辨》:“何 高祖 惟知殺人,而曾不罪己也。”歷史上最有名的是漢武帝劉徹的輪台罪己詔。

輪台罪己詔是公元前89年(征和四年)漢武帝所下的一道自我反省罪過的詔書,也是中國歷史上第一份內容豐富、保存完整的“罪己詔”。

釋義


引咎自責。

出處


《左傳·庄公十一年》:“禹 湯 罪己,其興也悖焉。”
《舊唐書·代宗紀》:“朕所以馭朽懸旌,坐而待曙,勞懷罪己之念,延想安人之策。”
金 王若虛《君事實辨》:“何 高祖 惟知殺人,而曾不罪己也。”

罪己書


餘生四十有四,取妻生女,自視四十而不惑。數十載唯好讀書,林業、電子、醫理專而修之,乃粗知儒道數術,略通文武。今壬辰之春,省己之身,察己數易其業,未有所成。究其根本,身未修,意未誠,知未行,性未養也。想來不禁黯然泣下,愧對己心,遂痛寫罪己書:以修吾性,行吾知,堅吾志,攻八目。
吾罪己之一:不敬親友。挑剔父母親友言行,乃至出言頂撞,欲以己意正其言行,言語非恭。此乃吾之陰木之根未除,其稟性所至,身犯丟頂之罪過。
吾罪己之二:嗔怒之罪。身有肝陽上亢之臟病,欲瀉肝氣,時而怒發於人,將己過施加於人,此乃大罪害人害己。此亦吾體內乙木勝,陰木稟氣未除之過,身受嗔怒之毒也。
吾罪己之三:怨在不舍小過。輕上生罪,辱下無親。積怨在心化為恨,視為非禮;積怨在肝化為怒,視為不仁;積怨在脾化為郁,視為不信;積怨在肺化為惱,視為不義;積怨在腎化為煩,視為非智。此乃人體五毒所生之理,百病之根。五毒不除,吾性難養,是故吾必不怨,不怒,不生氣,不上火,尋人好處,認己不是,認清因果,養五德,誠吾意,正吾心。
吾罪己之四:未能致知。吾讀黃老孔孟之學數十載,學而時習之,仍未能明<大學>、<中庸>之道,知行未能合一,啟不愧對先賢,愧對吾心。二十餘年前,余購得三本<人性的弱點>,兩本贈友,一本攜身而行十餘載,身感其文致勵,可恨自己依舊稟性未移。今讀鄉賢儀聖之<性理集成>幡然醒悟,再讀<大學><中庸>,感而知行合一。
吾罪己之五:數易其業。吾自從業以來,闖蕩南北,二十餘載,變換行業七八種,所在企業十七八家,五次創業,仍未有所成。究其根本,數易其業,不能自知,五毒稟氣未去之故也。<三字經>曰:教之道,貴以專。<師說>所云:術業有專攻。都闡述了十年磨一劍的精華大道。吾四十始磨一劍,五年必有小成,十年必有大成。
吾萬感懺悔,作罪己書,有道是:感天感地感親友,罪心罪肝罪己身;戒怒戒怨戒上火,知行知誠知恩遇。去吾本身之稟氣,養吾浩然之正氣。天道酬勤不酬怨,志在九霄磨一劍。

引申詞


罪己詔
“罪己詔”是古代的帝王在朝廷出現問題、國家遭受天災、政權處於安危時,自省或檢討自己過失、過錯發生的一種口諭或文書。它通常是在三種情況下出現:一是君臣錯位,二是天災造成災難,三是政權危難之時。用意都是自責,只是情節輕重有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