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佐

保佐

保佐,又稱“保護”。是指輔導或監督行為能力受限制的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以保護他們的合法財產權益的法律制度。對被保佐人的受限制的行為能力的補充。有些國家只對準禁治產人設置保佐,有些國家的對準禁治產人和達到一定年齡的未成年人設置保佐。中國民法中沒有規定保佐制度,對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同樣實行監護制度。保佐與監護類似,但又有不同。保佐是保佐人協助被保佐人進行財產管理,而對被保佐人的身體的保護則一般不負責任;監護則是對被監護人的財產、人身負全面的保護責任。監護人是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保佐人則不是被保佐人的法定代理人,只能在被保佐人是未成年人且參加民事訴訟時,保佐人可以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身份從事訴訟活動。保佐人一般由被保佐人的配偶、父母擔任。無配偶、父母或配偶、父母都不能行使保佐職務時,一般由主管機關指定近親屬或者其他適當的人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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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保佑;佐助。又稱“保護”。指輔導、幫助或監督限制行為能力及無行為能力人實施民事行為以保護其合法財產權益的法律制度。其針對的是物。法律剝奪浪費人管理自己財產的權利,改由其保佐人代為管理。保佐是對被保佐人的受限制的行為能力的一種補充。有些國家對準禁治產人設置保佐,有些國家對準禁治產人和未達到一定年齡的未成年人設置保佐。中國民法未設置這一制度,但對限制行為能力人亦實行監護制度。在實行保佐制度的國家裡,執行保佐職務的人稱為“保佐人”,其對方稱“被保佐人”。保佐與監護類似,但有區別。後者是監護人對被監護人的財產、人身負全面保護的責任。監護人是被監護人的法定代理人。而保佐人則主要是幫助被保佐人進行財產管理,一般不對被保佐人的人身負保護責任。配偶、父母為被保佐人的當然保佐人。在無配偶、父母,或配偶、父母都不能行使保佐職務時,一般由主管機關指定近親或其他適當的人擔任。
【出處】唐李商隱《寄太原盧司空三十韻》:“保佐資沖漠,扶持在杳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