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權利轉讓
合同權利轉讓
合同權利轉讓,是指合同權利人一方將其合同的權利全部或部分轉讓給第三人享有的行為。其中,合同權利人稱為讓與人,第三人稱為受讓人。由於合同權利轉讓本質上是一種基於意思自治的交易行為,從鼓勵交易,增加社會財富的角度出發,應當允許合同權利能夠轉讓。但從維護公共利益和交易秩序,兼顧合同雙方利益出發,同時應對合同權利轉讓的適用範圍作一定的限制。
按照轉讓合同約定,原債權人與受讓部分合同權利的第三人或者按份分享合同債權,或者共享連帶債權。如果轉讓合同無此約定,以共享連帶債權論。原合同權利全部轉讓給第三人的,該第三人即取代原債權人的地位而成為合同關係中的新債權人,原債權人脫離合同關係。
依法律規定而轉讓
依法律行為而轉讓
合同權利的轉讓有基於單方法律行為的,例如以遺囑將合同權利轉讓給受遺贈人;但大多基於合同,該合同叫作轉讓合同或讓與合同。該合同具有以下特點:
1)轉讓合同一旦有效成立,合同權利即移轉於受讓人,轉讓合同的成立、履行及其法律效力同時發生。
2)轉讓合同為債權人與第三人(受讓人)之間關於轉讓合同權利的合意,債務人不是合同當事人。(3)轉讓合同為不要式合同。以下專門討論通過轉讓合同轉讓合同權利的情況。
1、須有有效存在的合同權利,且轉讓不改變該權利的內容
合同權利的有效存在,是合同權利轉讓的根本前提。以不存在或者無效或者已消滅的合同權利轉讓的,即為標的不能,轉讓合同無效。不過,已罹訴訟時效的合同權利尚有債務人清償的可能,故可成為轉讓的對象。還有,因可以撤銷的合同所生合同權利,在該合同被撤銷之前,該合同權利仍為有效,故可成為轉讓的標的。如果讓與人即為享有撤銷權的人,其轉讓合同權利的行為可視為撤銷權的拋棄,此時轉讓的合同權利即可視為確定有效的合同權利;如果撤銷權人為債務人,債務人於撤銷權行使期限內行使撤銷權從而使合同權利消滅的,成立讓與人的不能履行。在這兩種情形下,轉讓人均應擔保其轉讓的合同權利有效。
轉讓合同權利不得增加債務人的負擔,否則轉讓無效。即使免除債務人的部分合同義務,也不能由讓與人和受讓人自行在轉讓合同中約定,而應直接向債務人作出免除的意思表示。總之,轉讓合同權利不得改變該權利的內容。
2、轉讓人與受讓人須就合同權利的轉讓達成協議
轉讓合同權利為處分行為,因此讓與人首先應有轉讓合同權利的許可權,具有民事行為能力。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轉讓或受讓合同權利的,須由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轉讓合同還必須符合其他有效要件,如存在無效原因時,合同無效;存在可撤銷原因時,撤銷權人可以撤銷它。
3、被轉讓的合同權利須具有讓與性
合同權利須具有讓與性方可被轉讓。根據合同性質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以及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合同權利,是被禁止轉讓的(《合同法》第79條)。例如,租賃權不允許擅自轉讓。
4、轉讓合同權利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需要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辦妥這些手續方能生效。(《合同法》第88條)。
5、特殊情況
對有效的合同權利,應進行從寬解釋,不要求該合同權利必須是充分有效的、完整的債權。以下幾類特殊債權也可以作為合同權利轉讓的標的:
1.訴訟時效已經完成的合同權利。由於訴訟時效完成消滅的是勝訴權,其實體合同權利仍然存在,所以這種債權是一種效力不完全的債權,沒有強制執行力。但是還存在著債務人履行的可能性,並且債權人對這種合同權利債務人的履行仍享有保持力,所以這種合同權利仍然可以成為合同權利轉讓的標的。但以這種訴訟時效已經完成的合同權利作為標的進行讓與的,讓與人對受讓人有告知的義務,讓與人沒有告知的,受讓人可以請求撤銷該讓與合同,或者要求讓與人承擔瑕疵擔保責任。此外,已經被債務人拒絕的超到訴訟時效的合同權利,則不得成為債權讓與的標的。
合同權利轉讓
4.作為權利質押的合同權利。這種債權本身具有一定的負擔,其效力不完整,但其價值除了設定質押範圍外,尚存在剩餘價值的,就剩餘部分價值仍然可以轉讓。此外,質押的實行具有或然性,如果被擔保的債務人依約履行債務,被質押的債權即可從中解脫出來,成為完全債權,所以被設定質押的債權的讓與,就如同被設定抵押的房屋仍然可以買賣一樣,要由受讓人承受一定風險。當然,之所以仍然可以讓與已經設定質押的合同債權,最為根本的原因在於設定質押並未轉移合同的權利,合同債權人對設定質押的合同權利仍有處分權。
合同權利轉讓
中國《合同法》
轉讓合同權利的內部效力
合同權利轉讓
2)合同權利轉讓時,受讓人取得與合同債權有關的從權利,如保證債權、擔保物權、完全債權、違約債權等,但該從權利專屬於債權人自身的除外(《合同法》第81條)。
3)讓與人應將合同權利的證明文件全部交付受讓人。其證明文件包括債務人出具的借據、票據、合同文書、往來電報信函等。
4)讓與人對轉讓的債權負擔保責任,凡因債務人主張可以對抗原債權人的事由而使受讓人的利益受到損害的,讓與人應當負責。
轉讓合同權利的外部效力
1)在讓與人與債務人之間的效力
合同權利轉讓
債務人收到轉讓通知后,即應當將受讓人作為債權人而履行債務。受讓人取代原債權人而成為新債權人,享有和原債權人同樣的權利。
為了保護債務人不因轉讓合同權利而受損害,債務人接受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均可向受讓人主張(《合同法》第82條),此處之抗辯,包括債權不發生、債務未屆清償期等。
債務人接到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到期債權的,債務人可以依據抵消規則向受讓人主張抵消(《合同法》第83條)。
合同權利轉讓后,債務人還可因某種事實取得對於受讓人的抗辯權。例如合同權利轉讓后時效完成,債務人依此可拒絕履行;終期到來時,債務人可主張合同終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