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樂著作權
創作者對作品依法享有的權利
音樂作品的創作者對其所創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音樂作品等。的 表演權、複製權、廣播權、網路傳輸權等財產權利和 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精神權利。
音樂著作權是指音樂作品的創作者對其創作的作品依法享有的權利。主要包括:音樂作品的表演權、複製權、廣播權、網路傳輸權等財產權利和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等精神權利。
版權註冊
MORP數字音樂在線註冊系統,該系統可對音樂的詞、曲、編曲、翻唱等音樂作品進行在線的版權註冊。作品註冊成功后,MORP系統將自動生成國際標準的ISWC臨時碼,該代碼是全球性音樂著作權代碼。通過版權註冊號碼,各個國家的音樂著作權協會將提供相應的版權代理保護,該作品在這些國家內被使用,當地音樂著作權協會將代理收取著作權費,並通過中國音著協將費用轉給著作權人。
同時,在註冊作品出現版權糾紛的時候,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的專職法律團隊可提供作品的註冊信息,註冊時間精確到秒,為版權人提供法律援助,切實的保護版權人合法權益. 在保護的同時,協會還將聘請資深音樂人對作品進行篩選,在經過著作權人同意的情況下將好的作品通過協會的在線交易平台發布,提供給協會戰略聯盟的唱片公司、演藝經紀公司、各大音樂網站進行購買推廣。協會會將購買費用轉給著作權人。
音樂著作權預防侵權措施|版權的登記自願的,任何登記行為都是證實權利的初步證據。
1.選擇官方指定登記備案機構
2.在選擇行業協會等第三方平台快速電子數據登記備案,
註:上傳文件範圍:文本、圖像、音頻、視頻
著作權法規定的音樂著作權的保護期指的是音樂作品的詞曲作者、改編、翻譯等創作者對其創作的音樂作品享有專有權的保護期限。保護期限截止於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合作作品截止於最後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過了保護期的音樂作品可以免費使用,但作者的署名權、保護作品的完整權、修改權等人身權永遠受保護。
人們所說的“翻唱”實際上是指將已經發表並由他人演唱的歌曲重新演唱,其中根據自己的風格重新演繹但不改變原作品的一種行為。
如果所翻唱的音樂作品已經以錄音製品的形式出版發行過,再以CD、卡帶等錄音製品中翻唱他人作品的,屬於法定許可的範圍,不需要經著作權人事先許可,但要在兩個月內按照法定許可的付酬標準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找不到著作權人的,可以向中國著作權協會支付報酬。如果在錄像製品、電視音樂(MTV)或現場表演中翻唱他人作品的屬於非法定許可的使用方式,須經作者本人或協會的許可,音著協負責對會員的作品有權發放翻唱使用許可。如果翻唱外國歌曲一般會涉及到是否要將外文歌詞翻譯成中文的情況,我國著作權法把這項權利規定為作者享有,如果翻唱外文歌曲需要將歌詞翻譯為中文的話須經作者本人同意,並和作者協商有關報酬。
法律人士,“音樂侵權”似乎無法可依,法官綜合各方面意見得出的判斷成為決定性依據。對此律師表示,包括影視作品的侵權,很多判斷標準都是十分模糊的。對於如何杜絕類似侵權案件,律師認為在相關法律並不完善的情況下,唯有進行行業自律,“群眾的眼睛是雪亮的,如果你的作品確實是抄襲的,那麼即使法律不給你定罪,你的音樂作品也會被歌迷所唾棄,這對你又有什麼好處?只有踏踏實實做自己的東西才有市場,這個世界也才能真正‘清靜’。”
據了解,在音樂圈中,認定抄襲也有將“8個小節雷同”作為判斷音樂作品是否抄襲的標準。而律師對此明確表示,我國並無相關版權法,版權法律都歸屬《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之下,而《著作權法》中根本沒有類似“8小節雷同即算抄襲”的相關法律,“法律中對音樂侵權並不像商標、專利,它沒有量化的標準,因此類似官司更多的是靠法官的‘自由裁定’。說白了,這還一定程度上取決於法官本人對音樂的理解。”
知識產權出版社出版的《中國音樂著作權管理與訴訟》是中國大陸第一本建立在音樂產業實踐運作基礎上的法律書籍,是詞曲作者、歌手、唱片公司、新媒體公司了解音樂法律知識,處理法律糾紛不可多得的實戰手冊。
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是相對於音樂著作權人個人行使權利而講的。它是眾多的音樂著作權人通過一個統一的機構,並以這個機構的名義,共同向音樂作品的使用者行使自己的權利。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在國外已有一百多年的歷史。建立著作權保護制度的國家普遍成立有這樣的組織。
為什麼要開展音樂著作權的集體管理
與其他種類的作品相比,音樂作品更容易傳播,更容易獲得,音樂作品的使用更具有零散、廣泛、大量和即時特點。因此,音樂作者個人無法掌握音樂作品的使用情況並對之進行監督和控制。例如,一首歌曲在距作者居所遙遠的地方,甚至在國外被用於歌舞廳的一次演出,作者幾乎完全不可能知曉。另一方面,使用者也確實難於就每一次使用每一部作品向每一位作者取得授權,特別是在一次使用涉及很多作品和很多作者的情況下。為了避免出現要麼就不使用要麼就不保護的極端情況,有必要實行音樂著作權的集體管理,在保障音樂著作權人權益的同時,也方便音樂作品的使用。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
中國音樂著作權協會(以下簡稱協會)是怎樣一個組織?
協會是由中國音樂家協會和國家版權局共同發起,依法成立的中國大陸的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經國家民政部登記的非營利社團法人。不同於一般的協會,是由音樂著作權人參與管理,專門維護曲作者、詞作者和其他著作權人合法權益的機構,協會的日常工作還受國家版權局的監督和指導。
協會是唯一的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
協會是唯一音樂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但不是唯一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因為其他作品,如文學作品,也可能有相應的著作權集體管理機構。為了保證廣泛的代表性,為了便於使用者取得授權,也為了管理更加有效,就每一類作品只成立一個機構是必要的。
協會都管理哪些音樂著作權
協會管理音樂作品的公開表演權、廣播權、複製發行權和網路傳輸權。換句話說,協會只管理音樂著作權人個人難以行使的權利。因此,加入協會後,在以下情況下,音樂著作權人仍然可以自己行使權利:音樂劇的上演、廣播和錄音發行;將非戲劇音樂用於戲劇演出中。
協會怎樣進行音樂著作僅的集體管理?協會集體管理音樂著作權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方面的內容:建立中國音樂著作權人和中國音樂作品的資料檔案庫;向音樂作品的使用者發放使用許可證;根據規定或商定的標準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費;根據作品的使用情況向音樂著作權人分配其應得的使用費。
協會的法律性質及職能
協會的法律性質及職能?法律對此是如何規定的?
協會是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由會員(音樂著作權人)組成、會員自行管理的非營利組織。音樂著作權協會能以自己的名義發放許可、收取使用費及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八條明文規定:“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可以授權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行使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被授權后,可以以自己的名義為著作權人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主張權利,並可以作為當事人進行涉及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訴訟、仲裁活動。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是非營利性組織,其設立方式、權利義務、著作權許可使用費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對其監督和管理等由國務院另行規定。”
協會如何控制對音樂作品
對於比較固定和穩定的使用者,協會定期(通常是一年)發給許可證,將對音樂作品的使用事先納入許可證管理的範圍。對於個別進行的使用,協會通過各種信息來源了解其發生或將要發生,儘可能爭取事先發給許可證。協會將在文化活躍地區的大城市設立派出機構,形成網路,檢查未經協會許可使用音樂作品的活動,督促其與協會簽訂一攬子許可證或向協會領取單項許可證。
協會的派出機構工作
協會的派出機構是協會的地方辦事處,其工作人員是協會特聘的地方代表和他錄用的助手。派出機構的工作是:協助總部發展會員;掌握主管地區使用音樂作品的情況;向使用者發放許可證;監督領得許可證的人將使用費匯往協會在北京的總部;就個別的使用收取使用費並匯往協會總部。
協會發放許可證的對象
凡是以廣播、公開表演和公開音響放送的方式使用音樂作品的機構、設施和場合,都是協會發放許可證的對象。這些一般包括:廣播電台、電視台、飯店、歌舞廳、餐館、咖啡廳、音樂茶座、超級市場、劇場、電影院,航空、鐵路、公路和海上運輸公司以及各種形式的音樂演出等。
製作帶有音樂作品的錄音錄像製品及影視劇、工業產品、卡拉OK點歌機等等以複製形式使用音樂作品。
在網際網路路中使用音樂作品,如MP3在線收聽和下載、手機鈴聲下載及其他使用音樂作品進行的無線增殖服務等。
使用者不領取許可證
協會嚴格依法辦事,並在此基礎上爭取與使用者保持良好的關係,通過宣傳、教育、說服使用者建立著作權意識,自覺地以合法方式使用音樂作品。協會還通過採用適中的收費標準和儘可能方便的操作程序,爭取使用者給予積極合作。
如果使用者不顧法律規定,堅持擅自使用音樂作品,侵犯了音樂著作權人的權利,協會將進行交涉,在必要的情況下還將提起法律訴訟。
使用音樂作品的收費標準
確定使用音樂作品的收費標準,主要考慮以下因素:
1.使用者的經營活動對音樂作品的依賴程度;
2.使用音樂作品行業的規模和盈利情況;
3.發放許可證和收取使用費操作的繁簡程度;
4.市場環境和消費指數;
5.國際慣例。
收費標準具體由協會與使用者商定,或由國家版權局頌布,或由仲裁機關裁定。
法定許可
是指在某些特定情況下,他認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同意而直接依據法律授權使用已發表的作品,但是應當按規定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並不得侵害著作權人的其他權利。
哪些情形適用法定許可
現有的著作權法規定了哪些情形適用法定許可?
著作權法第三十九條規定:錄音製作者使用他人已經合法錄製為錄音製品的音樂作品製作錄音製品時,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但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除外。
著作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為九年義務教育和國家教育規劃而編寫出版教科書,除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外,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在教科書中彙編已經發表的音樂作品,但應當按照規定支付報酬。但作者事先聲明不許使用的除外。
著作權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他人已發表的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的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
著作權法第四十三條規定:廣播電台、電視台播放已經出版的錄音製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的許可,但應當支付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