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頂替
子女頂替
子女頂替是企業工人離休、退休、退職或者死亡以後,所在單位招收其子女進廠頂替工作的一種招工方式。1986年7月國務院發布的《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明確指出,企業招收工人實行面向社會、公開招收的辦法,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內部招工,不再實行退休工人“子女頂替”的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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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時,根據具體情況又允許在貫徹執行廢止“子女頂替”規定方面適當靈活一些,即對1957年底以前參加工作,家居農村的老工人,在他們辦理退休手續后,允許其一名農村的適齡未婚子女到父母原工作單位的城鎮,參加國營或集體單位的招工考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