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官

封建官名

中國封建社會時期的官名,始於隋朝。至唐,節度使、觀察使、防禦使均置判官,為地方長官的僚屬,輔理政事。宋沿唐 制,並於團練、宣撫、制置、轉運、常平諸使亦設置判官。元代改為各州府設置判官。明 清僅州置判官,無定員。

由來


隋使府始置判官。唐制,特派擔任臨時職務的大臣可自選中級官員奏請充任判官,以資佐理。睿宗以後,節度、觀察、防禦、團練等使皆有判官輔助處理事務,亦由本使選充,非正官而為僚佐。五代州府亦置判官,權位漸重。宋代於各州府沿置,選派京官充任稱簽書判官廳公事,省稱“簽判”;各路經略、宣撫、轉運和中央的三央、群牧等使府及州。元各路總管府、散府及州皆有判官。明府州有通判,清代改為州判。

詩詞描述


杜牧有一首有名的《寄揚州韓綽判官》:青山隱隱水迢迢,秋盡江南草未凋。二十四橋明月夜,玉人何處教吹簫。這裡的判官就是一種指封建官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