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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鵬
何鵬案主角
何鵬,男,原雲南省公安專科學校學生。2001年,因農行雲南省分行計算機系統發生故障,何鵬盜刷現金429700元。
何鵬
2001年3月5日陸良縣公安局以涉嫌惡意透支為名,將何鵬刑事拘留,3月12日因“未構成信用詐騙”予以釋放。2001年4月6日,陸良公安局又以涉嫌盜竊將何鵬執行逮捕。2001年11月13日,經檢察院取保候審予以釋放。2002年3月11日,因“涉嫌盜竊”,再次由陸良縣公安局執行逮捕。
2002年7月12日,雲南省曲靖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判處其無期徒刑。宣判后,何鵬不服提出上訴。2002年10月17日,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駁回上訴,維持了原判。
何鵬的父母
不久,何鵬的家人就接到雲南省曲靖市政法委書記朱家美的電話,稱雲南省高級人民法院和曲靖市中級法院非常重視何鵬案,正在進行研究,“現在有了許霆這個案子為先例,近期將請示最高法院和最高檢察院,爭取給何鵬改判。”而這時,何鵬已經在監獄里減刑到14年半。
何鵬的父親
法院認為:原判決定罪準確,但本案被告是在發現櫃員機出現故障時臨時產生的犯意,按照櫃員機的操作規程取款。這與有預謀地、採取破壞性手段盜竊相比有一定的偶然性。犯罪情節較輕、主觀惡意較小,且全部退贓,沒有造成實際損失。原判在法定量刑幅度判決過重。根據“罪、責、刑”相適應的法律原則,對何鵬可在法定刑以下判處刑罰。最後法院判決何鵬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零6個月,並處罰金3萬元。由於該案判決在法定量刑幅度以下,依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要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後生效。
利用自動提款機故障,取出超過賬戶餘額的錢,這種案件在全國絕不止許霆、何鵬案這兩起。何鵬的律師姚永安告訴記者,他接觸到的全國數起與自動提款機相關的案件,如“昆明許霆案”等,定罪量刑幾乎都存在問題。這些案件的當事人,都以許霆案為理由,上訴或者申訴,爭取改判。
全國還有很多地方高院都在梳理一些經典判例,以便統一裁判標準。力求同一類型的犯罪判決得到合理公平的處理,力爭杜絕同一類型的犯罪判決結果大相徑庭。而這次何鵬案的改判給了各地“許霆”們更多的信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