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的組成部門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是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的組成部門,為正廳級。
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貫徹黨中央關於發展和改革工作的方針政策,落實自治區黨委相關決策部署,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堅持和加強黨對發展和改革工作的集中統一領導。
(一)擬訂並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牽頭組織統一規劃體系建設。負責自治區級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空間規劃與全區發展規劃的統籌銜接。起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的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
(二)提出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推動高質量發展的總體目標、重大任務以及相關政策。組織開展重大戰略規劃的評估督導和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的督導,提出相關調整建議。
(三)統籌提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主要目標,監測預測預警宏觀經濟和社會發展態勢趨勢,提出宏觀調控政策建議。綜合協調宏觀經濟政策,牽頭研究宏觀經濟應對措施。會同有關部門調節經濟運行,協調解決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擬訂並組織實施有關價格政策,按許可權組織制定重要商品、服務價格和重要收費標準。參與擬訂財政政策和土地政策。
(四)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有關工作,提出相關改革建議。牽頭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協調推進產權制度和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推動完善基本經濟制度和現代市場體系建設,會同相關部門組織實施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推進民營經濟發展。研究擬訂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
(五)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規劃、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政策。牽頭推進我區參與“一帶一路”建設相關工作。承擔統籌協調走出去有關工作。負責全區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工作。
(六)負責投資綜合管理,擬訂全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規模、結構調控目標和政策,會同相關部門擬訂政府投資項目審批許可權和政府核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目錄。按許可權安排財政性建設資金,按許可權審批、核准、審核重大項目。規劃重大生產建設項目和生產力布局。擬訂並推動落實鼓勵民間投資政策措施。
(七)推動落實區域協調發展戰略、新型城鎮化戰略和重大政策,組織擬訂相關區域規劃和政策。統籌協調區域合作工作。組織編製並推動實施新型城鎮化規劃。
(八)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協調一二三產業發展重大問題並統籌銜接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推進重大基礎設施建設發展,組織擬訂並推動實施服務業及現代物流業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綜合研判消費變動趨勢,擬訂實施促進消費的綜合性政策措施。
(九)推動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會同相關部門擬訂推進創新創業的規劃和政策,提出創新發展和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的政策。會同相關部門規劃布局自治區重大科技基礎設施。組織擬訂並推動實施高技術產業和戰略性新興產業發展規劃政策,協調產業升級、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等方面的重大問題。
(十)跟蹤研判有關風險隱患,提出相關工作建議。負責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自治區級儲備物資品種目錄、總體發展規劃。
(十一)負責社會發展與國民經濟發展的政策銜接,協調有關重大問題。組織擬訂社會發展總體規劃,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和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提出促進就業、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政策建議。牽頭開展社會信用體系建設工作。
(十二)推進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推動生態文明建設和改革,協調生態環境保護與修復、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等工作。提出健全生態保護補償機制的政策措施,綜合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提出能源消費控制目標、任務並組織實施。
(十三)研究提出貫徹落實國家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協調發展戰略、規劃的政策措施,協調有關重大問題。組織編製國民經濟動員規劃,協調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
(十四)管理自治區區域經濟合作局、自治區糧食和物資儲備局。
(十五)完成自治區黨委、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
(十六)職能轉變。
貫徹新發展理念,把主要精力轉到管宏觀、謀全局、抓大事上來,加強跨部門、跨地區、跨行業、跨領域的重大規劃、重大改革、重大工程的綜合協調,統籌全面創新改革,提高經濟發展質量和效益。進一步減少微觀管理事務和具體審批事項,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資源的直接配置,最大限度減少政府對市場活動的直接干預,提高資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激發各類市場主體活力。
1.強化制定全區發展戰略、統一規劃體系的職能,完善規劃制度,做好規劃統籌,精簡規劃數量,提高規劃質量,更好發揮發展戰略、規劃的導向作用。
2.完善宏觀調控體系,創新調控方式,構建發展規劃、財政、金融等政策協調和工作協同機制,強化經濟監測預測預警能力,建立健全重大問題研究和政策儲備工作機制,增強宏觀調控的前瞻性、針對性、協同性。
3.深入推進簡政放權,全面實施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最大限度減少項目審批、核准範圍。深化價格改革,及時修訂調減政府定價目錄,健全反映市場供求的定價機制。加快推進政府監管和公共信用信息共享。
(一)辦公室。負責機關日常運轉,承擔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安全保密、信訪、政務公開、規章制度建設等工作。承擔財務、資產管理、內部審計等工作。
(二)人事處。承擔機關及直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製、教育培訓、人才發展、勞動工資和績效管理等工作。
(三)法規處。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工作。負責機關法治建設工作。按規定指導協調招投標工作。
(四)督導處。負責督導中央和自治區關於發展和改革工作重要部署落實情況。牽頭組織開展對重大政策、重大工程的督導。
(五)發展戰略和規劃處。提出自治區重大發展戰略、經濟結構調整政策和重大生產力布局建議,組織擬訂並推動實施自治區發展規劃。組織開展重大戰略規劃的評估督導工作,並提出相關調整建議。承擔統一規劃體系建設工作,統籌銜接自治區級專項規劃、區域規劃、空間規劃與自治區發展規劃。統籌規劃編製立項。提出新型城鎮化戰略、規劃和城鄉融合發展政策建議,配合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編製實施跨省區城市群規劃。
(六)國民經濟綜合處。組織擬訂和實施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監測分析、預測預警宏觀經濟形勢。研究總量平衡,提出宏觀調控目標和政策取向及調整建議,開展重大政策研究預研和預評估。提出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和推動高質量發展的政策建議。提出重要商品總量平衡相關政策建議。組織擬訂自治區儲備物資品種目錄、總體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監測研判經濟運行態勢並提出相關政策建議,協調經濟運行中的重大問題。承擔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相關工作。
(七)體制改革綜合處。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經濟體制改革。研究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重大問題,擬訂並組織實施綜合性經濟體制改革方案及有關專項改革方案。推進國有企業混合所有制和壟斷行業改革,提出完善產權制度、促進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政策建議。推進要素市場化配置改革,組織實施市場准入負面清單制度。
(八)固定資產投資處。提出深化投融資體制改革建議。起草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相關地方性法規、規章草案。提出政府投資項目審批許可權和政府核准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目錄建議。安排中央和自治區預算內基本建設資金,按許可權審核重大項目。編製中央和自治區預算內基本建設項目前期工作計劃。協調推進投資項目審批制度改革。按分工組織推廣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指導工程諮詢業發展。
(九)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處。提出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規劃及有關政策建議,按許可權審核重大項目。承擔全區全口徑外債管理有關工作。組織擬訂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政府貸款、本外幣國際商業貸款(含境外發債)規劃。組織擬訂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外商投資優勢產業目錄。承擔基礎設施互聯互通、產能和裝備製造、能源資源等領域重大項目的國際合作有關協調工作。
(十)農村牧區經濟處。提出農村牧區經濟和生態保護與建設發展戰略、體制改革及有關政策建議,協調有關重大問題。銜接平衡農牧業、林業、草原、水利、氣象、生態及有關農村牧區基礎設施等發展規劃、計劃和政策,提出重大項目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按分工提出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移民政策建議,組織開展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移民安置工作。
(十一)基礎設施發展處。統籌能源、公路、郵政等發展規劃與自治區發展規劃的銜接平衡。會同有關部門開展能源發展戰略、重大規劃、重大產業政策、重大改革方案擬訂和重大投資項目審核工作。綜合分析公路和郵政運行狀況,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提出統籌公路和郵政發展有關政策建議,提出重大基礎設施布局建議並協調實施。按許可權審核公路建設項目,備案郵政普遍服務基礎設施建設項目。
(十二)鐵路民航建設管理處。研究提出全區鐵路、民航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措施。統籌鐵路、民航發展規劃與自治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計劃的銜接平衡。綜合分析全區鐵路、民航發展情況,協調有關重大問題,提出有關政策建議。按許可權審核管理鐵路民航建設項目。
(十三)產業發展處。組織擬訂綜合性產業政策。統籌銜接工業發展規劃。擬訂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加快發展先進位造業的政策措施,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工業重大項目布局建議和相關產業重大工程並協調實施。協調重大技術裝備推廣應用和產業基地建設。擬訂並協調實施服務業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按規定許可權審批、核准規劃內及年度計劃規模內工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十四)創新和高技術發展處。組織擬訂推進創新創業和高技術產業發展的規劃和政策,推進創新能力建設和新興產業創業投資。會同有關方面提出自治區重大科技基礎設施規劃布局建議。提出技術經濟安全和培育經濟發展新動能政策建議,推動技術創新和相關高新技術產業化,組織重大示範工程。統籌推進戰略性新興產業和數字經濟發展,組織實施大數據戰略,銜接平衡信息化發展規劃與自治區發展規劃。統籌推進政務信息資源整合。按許可權審批、核准高技術和戰略性新興產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
(十五)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處。擬訂和組織實施綠色發展相關規劃和政策,推進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承擔生態文明建設和改革相關工作。擬訂並協調實施能源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循環經濟政策、規劃,提出能源消費控制目標並組織實施。協調環保產業和清潔生產促進有關工作。組織協調重大節能示範工程和新產品、新技術、新設備的推廣應用。
(十六)社會發展處。綜合提出並協調實施社會發展規劃和政策。協調社會事業和產業發展政策及改革重大問題。統籌推進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建設。擬訂人口發展和應對老齡化規劃和政策。提出促進就業、調整收入分配、完善社會保障與經濟協調發展的規劃和政策建議,統籌推進收入分配製度改革及相關體制改革。提出並協調實施促進消費體制機制及擴大居民消費的相關政策措施。
(十七)民營經濟發展處(經濟貿易處)。協調民營經濟發展重大問題並統籌銜接相關發展規劃和重大政策。綜合研判民營經濟發展趨勢,擬訂實施促進民營經濟發展的綜合性政策措施。擬訂促進民間投資發展政策。研究擬訂優化營商環境的政策措施。監測研判國內外市場及外貿形勢並提出政策建議。承擔重要商品總量平衡和宏觀調控相關工作。擬訂糧食、棉花、食糖、化肥等儲備的規劃和總量計劃。擬訂現代物流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協調流通體制改革有關重大問題。
(十八)財政金融和信用建設處。研究分析全社會資金平衡和財政、金融體制改革等問題。研究財政政策與發展規劃、產業和區域政策協調發展並提出相關建議。提出直接融資的政策建議,推進非上市公司發行企業(公司)債券工作。落實促進私募股權投資基金髮展的政策措施,推進創業投資和產業投資基金髮展與制度建設。統籌、指導、協調政府投資基金的設立與管理工作。推進社會信用體系建設。
(十九)價格收費管理處。監測預測預警價格變動,提出價格調控目標和政策建議。推進重要商品、服務和要素價格改革。組織起草有關價格和收費法規草案和政策。組織擬訂重要商品和服務價格、重要收費政策,調整自治區政府管理的商品和服務價格、收費標準。參與設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指導價格認定及複核工作。
(二十)價格成本監審處。研究擬訂全區價格成本調查監審工作的規劃、政策和制度。組織開展全區主要農畜產品生產成本和收益調查,落實國家和自治區價格成本調查任務,按法定許可權監審自治區政府定價項目成本。指導盟市、旗縣(市、區)開展價格成本調查監審工作。
(二十一)經濟與國防協調發展處。研究擬訂經濟建設與國防建設協調發展的有關政策措施,協調有關重大問題。協調和組織實施國民經濟動員有關工作。機關黨委。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群、紀檢等工作。
離退休人員工作處。負責離退休人員工作。
黨組書記、主任:龔明珠
副主任:高世勤、王金豹、劉文玉、劉麗娟、張永軍
紀檢組長:何傑
單位名稱:內蒙古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單位地址:呼和浩特市賽罕區敕勒川大街發展大廈
郵 碼:010098
分管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處、農村牧區經濟處、民營經濟處(經貿處)、財政金融和信用建設處,聯繫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農牧業信息服務中心、社會和信用管理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