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事立法

軍事立法

軍事立法是國家立法機關或被授權的國家行政機關和軍事機關制定軍事法律或軍事行政法規、軍事法規和規章的活動。包括:國家立法機關為維護國防和軍事利益而制定的軍事法律的活動;被授權的國家行政機關和軍事機關為維護國家和軍事利益而制定的軍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活動;被授權的軍事機關為維護軍隊戰備,訓練、作戰等軍事利益而制定的軍事法規和規章活動。其根本目的是維護國家的軍事利益,保障和促進國防現代化和人民軍叭的革命化、現代化、正規化建設,以桿衛國家主權、領土完整和安全,防止外來侵略和顛覆,維護世界和平。

基本介紹


軍事立法是國家立法機關及其授權的國家機關通過法定程序制定、修改或廢止軍事法律規範的活動。國家立法的重要組成部分。
在古代,國家最早的立法活動多以軍事為目的,沒有專門的軍事立法機構,軍事立法融於一般立法之中。近代以來,隨著國防建設和軍事鬥爭的需要,軍事立法作為加強國防建設、提高軍隊戰鬥力的重要手段,被世界各國廣泛運用。第二次世界大戰后,軍事立法日益加強,許多國家相繼建立軍事立法工作機構,制定了立法程序,軍事立法技術不斷提高。
中華人民共和國的軍事立法,根據憲法及其有關規定,主要包括:1.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軍事法律。其中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軍事法律一般是軍事方面的基本法,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軍事法律一般是軍事方面的單行法。其制定程序同國家刑法民法通則等法律的制定程序一樣,一般經過軍事法律草案的提出、審議、通過和公布四個階段。2.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單獨或聯合制定軍事(行政)法規。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是國家的最高行政機關,享有憲法賦予的領導和管理國防事業的職能,在自己的職權範圍內,發布軍事行政法規。按照國務院1987年4月21日批准、1987年4月21日國務院辦公廳發布的《行政法規制定程序暫行條例》的規定,其制定軍事行政法規程序,與制定其他行政法規的程序基本相同。軍事行政法規草案由有關業務主管部門草擬,報國務院審批。國務院法制局負責審查報送國務院的軍事行政法規草案,並提出審查報告,經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或者由國務院總理審定后,由國務院總理以國務院令的形式發布。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軍事委員會是國家的最高軍事機關,享有憲法賦予的領導全國武裝力量的職能。制定和發布軍事法規是實現其職能的重要手段。1990年4月15日,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簽署命令發布了《中國人民解放軍立法程序暫行條例》。2003年4月3日,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簽署命令發布施行了《軍事法規軍事規章條例》。這是中央軍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制定的一部重要軍事法規,是加強軍事立法、推進依法治軍的重大舉措。新的《條例》共11章,69條,明確了軍事法規、軍事規章在軍隊建設中的地位和作用,確立了制定、修改和廢止軍事法規、軍事規章的原則,劃分了中央軍委制定軍事法規和總部、軍兵種、軍區制定軍事規章的許可權,並遵循軍事立法科學性、民主性的要求,進一步完善了軍事法規、軍事規章的制定程序,對起草、審查、決定與發布等作出了一系列新的規定。《條例》還對軍事法規、軍事規章的修改、廢止提出了新的要求,增加了軍事法規、軍事規章適用與解釋的內容,統一了軍事法規、軍事規章的體例規範和發布命令的格式。
世界各國的軍事立法體制因社會制度和軍法制度不同而有所不同。美國是國會行使立法權,通過和頒布軍事法律;總統頒布軍事行政命令;國防部長頒布國防部指令;各軍種部長頒布條例、條令。其中,后三者是作為國會軍事立法的補充。英國的軍事立法可分為由議會通過的法律和由國防部制定、經法定程序頒布和實施的軍事行政規則。法國的軍事立法分為由司法部、國防部、內政部和外交部部長簽署法律草案,呈總理審批后提交國會討論、通過,再由總統頒布;或由司法部長和國防部長審定頒布軍事法律的執行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