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TA
詞語
MTA(Multilateral Trade Agreements)
其中主要內容與原則如下:
1、最惠國待遇
最惠國待遇原則是多邊貿易體制的基礎。《服務貿易總協定》 在第二條即規定了該原則,要求各締約方應該將給予某一成員的 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立即和無條件地也同樣給予任何其它成 員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但是,由於服務貿易多邊談判是第一次進行,許多國家目前在服務貿易領域還存在著根據雙邊協定提供市場准入機會的情況, 一下子要求所有國家對於所有的談判範圍內的服務貿易領域都實現最惠國待遇,是不可能不現實的。因此,總協定也規定了最惠國待遇例外,一成員可以將有關的內容列入最惠國待遇例外清單中, 在市場開放上申請最惠國待遇的例外。但原則上這種例外不應超過十年,並需經世界貿易組織服務貿易理事會的審議。由於最惠國待遇例外是與多邊貿易體制的基本原則是相違背的,一成員如果 要求獲得最惠國待遇的例外,就意味著它的市場開放程度會非常 有限,而且具有對其它國家的歧視性,因此談判中其它成員會不斷 要求取消這種例外的。最惠國待遇是一般性的義務,適用於所有的服務貿易領域。其 目的是保證總協定各締約方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在享受第三國服 務貿易市場開放的利益時處於同等的競爭條件之下,以體現公平競爭的原則。
2、透明度原則
《服務貿易總協定》第三條規定了透明度原則,要求各締約方 立即公布所有普遍適用的影響服務貿易的政策和措施,以及有關 的國際協定。各締約方還應該在世界貿易組織協議生效后兩年內 建立一個或多個諮詢點,以便答覆其它締約方在這一方面的詢問。在透明度原則下,那些一旦公開後會阻礙法律的實施,或違反 :公共利益,或損害特定企業合法商業利益的機密資料可以除外。
3、逐步自由化原則
《服務貿易總協定》的第四部分,即第十九條至二十一條,規定了逐步自由化的有關內容,敦促各締約方在尊重各成員的國家政策目標以及其整體和個別服務部門發展水平的基礎上,在保證權利和義務總體平衡的前提下,通過連續回合的多邊談判,逐步減少和取消各項對服務貿易發展有不利影響的措施,提供更為有效的服務貿易市場准入機會,以實現其更高水平的自由化。各締約方在烏拉圭回合多邊框架下通過談判,已經在市場准入和國民待遇方面作出了開放各自服務貿易市場的約束性承諾。這些承諾為下一輪進一步開放的談判奠定了基礎,因此,服務貿易自由化的進程將不可逆轉。在逐步自由化的過程中,總協定也提出應給予個別發展中國 家更大的靈活性。
4、國民待遇原則
國民待遇原則幾總協定第十七條,它要求各締約方在列入其減讓表的服務貿易部門中,在遵照其中所列的條件和資格的前提 下,在所有影響服務提供的措施方面,給予任何其它成員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不得低於其給予本國相同服務和服務提供者的待遇。此時,不管這種待遇的形式是否相同,只要它提供了相同的平等的競爭條件,不對外國的服務和服務提供者造成歧視,就都符合國民待遇的原則。《服務貿易總協定》下的國民待遇不同於關貿總協定下無條件的、強制性的國民待遇原則。它由締約方根據自己服務業的發展水 平承擔。各締約方可以決定在哪些部門或分部門實施這一原則,並可為這一原則在本國某部門的實施列出條件和限制。因此,國民待遇在此時是可談判的。除了上述這些主要的原則以外,《服務貿易總協定》還就服務貿易領域所涉及的資格承認、補貼、國際收支平衡、出於一般原因 或者國家安全原因可以採取的例外等作了原則性的規定。由於服務貿易是第一次被納入多邊貿易體制的談判範疇,服 務貿易本身所涉及的問題又紛繁複雜,不可能在第一輪談判中就 能夠就所有的問題作出多邊的規則和紀律。所以,服務貿易總協定中就許多問題僅是作了原則性的規定。比如,關於補貼問題,關於 各國相關資格的認可問題等等,都需要在今後的談判中進一步進 行深入的談判。一般認為世貿組織即將於2000年發動的下一輪談判的最主要內容將是服務貿易。除了總協定條款的談判以外,另外一個談判的內容就是各國的市場開放問題。服務貿易所涉及的服務部門過於繁多,因此,當時的服務貿易談判委員會為了便於各國的談判,就對應納入談判的服務部門作了界定,主要包括了商務服務、郵電通訊、建築及相關工程、商業分銷、教育服務、環境服務、金融服務、醫療衛生服務、旅遊服務、文體娛樂服務、交通運輸等等。這僅是大類的區分。每一大類又可分為具體的小的類別,比如,所謂的商務服務,又包括了專業人員服務, 計算機及相關服務研究和開發,房地產,租賃,以及包括廣告、市場調研、管理諮詢、技術測試等等在內的其它商務服務。談判這些部門的市場准入和國民待遇。也就是說,每一國家將其承總再講的部門列入減讓表,並對應每一種服務的四種方式,列出在市場准入和國民待遇方面的限制,並談判逐步取消這些限制。在烏拉圭回合談判結束時,各國均提出了服務貿易的減讓表,作出了市場開放的承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