差額選舉原則
候選人名額多於應選名額的選舉
差額選舉是相對於等額選舉而言的。差額選舉是指,正式候選人名額多於應選名額的選舉。
目錄
差額選舉作為一項基本的選舉原則,是從1979年選舉法、地方組織法修改後開始實行的。根據我國現行選舉法和地方組織法的規定:
1、全國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級人大代表的選舉一律實行差額選舉。具體的差額幅度為,由選民直接選舉的代表候選人名額,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上一級人大代表候選人的名額,應多於應選代表名額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2、人大常委會主任、秘書長,鄉、民族鄉、鎮的人大主席,人民政府正職領導人員,人民 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的候選人數一般應多1人,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的候選人只有1 人,也可以等額選舉。人大常委會副主任,鄉、民族鄉、鎮的人大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職領導人員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1至3人,人大常委會委員的候選人數應比應選人數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
具體差額數由本級人大根據應選人數在選舉辦法中規定,進行差額選舉。如果提名人數超過差額數,實行直接選舉的要經過選民反覆醞釀、討論、協商按多數人意見確定正式代表候選人;實行間接選舉的則應在醞釀、討論的基礎上先進行預選。
差額選舉的實施,不僅為選舉人依法行使選舉權提供了選擇的餘地,而且也在被選舉人的選擇上形成了相應的競爭機制,有助於從制度上切實提高選舉的民主化程度,也有利於人才的選拔,使優秀人才得以脫穎而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