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轉稅
周轉稅
周轉稅是蘇聯對應稅商品流轉額徵收的一種稅。它於1930年9月蘇聯稅制改革后實行。蘇聯理論界認為,周轉稅實質上不是稅,只是把物質生產領域裡國營企業所創造的一部分純收入劃撥給預算的一種方式,即利潤上繳。周轉稅雖然採取價內稅形式徵收,但商品價格由國家計劃規定,因而徵稅后不會像資本主義國家那樣引起商品價格的提高。
周轉稅的徵稅對象是生產、銷售或採購商品的流轉額,其中主要是輕工業和食品工業部門的產品。周轉稅的納稅人是從事生產和銷售商品的國營和合作社工業企業及生產聯合組織,包括個別工業部門和加盟共和國商業部門所屬的批發銷售組織。
周轉稅在稅制設計的政策選擇上具有以下特點:課稅對象選擇收入全額;徵收範圍選擇全部商品和勞務;計稅依據從價或從量,但主要實行從價課徵;納稅環節選擇產制、批發和零售多環節;稅率形式選擇按行業和產品設計差別稅率。
周轉稅相關圖書
周轉稅作為傳統的間接稅,曾經是最重要的間接稅形式,但在實踐中由於其無法克服的局限性,逐漸為銷售稅和增值稅所替代。
(1)多環節全額徵稅的方式導致重複徵稅、重疊徵稅,使同樣的產品僅僅是因為交易的環節不同而稅負不同,不利於企業平等競爭和專業分工合作。反過來也會逼迫納稅人改變企業組織形式,盡量擴大規模,減少流通環節,減少同其他企業的專業協作機會,從而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而這又會影響國家稅收收入的穩定性。
(2)由於周轉稅全額多環節課徵,稅負隨著交易次數的增加而增加,價格也隨稅負增加而上升,隨著稅率的變化而變化,這樣會使價格機制扭曲,影響市場機制的有效運行
(1)差價法。按扣除商品折扣的零售價格與企業批發價格的差額計征,適用於生產產品種類繁多,產品盈利水平不同的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