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轉稅

周轉稅

周轉稅是蘇聯對應稅商品流轉額徵收的一種稅。它於1930年9月蘇聯稅制改革后實行。蘇聯理論界認為,周轉稅實質上不是稅,只是把物質生產領域裡國營企業所創造的一部分純收入劃撥給預算的一種方式,即利潤上繳。周轉稅雖然採取價內稅形式徵收,但商品價格由國家計劃規定,因而徵稅后不會像資本主義國家那樣引起商品價格的提高。

對象


周轉稅的徵稅對象是生產、銷售或採購商品的流轉額,其中主要是輕工業和食品工業部門的產品。周轉稅的納稅人是從事生產和銷售商品的國營和合作社工業企業及生產聯合組織,包括個別工業部門和加盟共和國商業部門所屬的批發銷售組織。

特點


周轉稅在稅制設計的政策選擇上具有以下特點:課稅對象選擇收入全額;徵收範圍選擇全部商品和勞務;計稅依據從價或從量,但主要實行從價課徵;納稅環節選擇產制、批發和零售多環節;稅率形式選擇按行業和產品設計差別稅率。

功能


周轉稅相關圖書
周轉稅相關圖書
從稅收功能的角度看,周轉稅由於稅基大、納稅環節多,故而能以 較低的稅率取得較多的稅收收入,有利於實現以流轉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由於普遍徵稅,徵收管理因而比較方便,稽徵成本降低,在經濟相對落後、管理基礎比較差的國家或地區容易推行。從稅收調節經濟的功能角度看,周轉稅滲透到生產流通的整個過程中,能夠彌補價格的缺陷,配合價格調節生產和消費,可以發揮差別稅率對生產和消費的調節作用,促進產業結構和產品結構的合理調整。
周轉稅作為傳統的間接稅,曾經是最重要的間接稅形式,但在實踐中由於其無法克服的局限性,逐漸為銷售稅和增值稅所替代。

缺陷


(1)多環節全額徵稅的方式導致重複徵稅、重疊徵稅,使同樣的產品僅僅是因為交易的環節不同而稅負不同,不利於企業平等競爭和專業分工合作。反過來也會逼迫納稅人改變企業組織形式,盡量擴大規模,減少流通環節,減少同其他企業的專業協作機會,從而達到減輕稅負的目的。而這又會影響國家稅收收入的穩定性。
(2)由於周轉稅全額多環節課徵,稅負隨著交易次數的增加而增加,價格也隨稅負增加而上升,隨著稅率的變化而變化,這樣會使價格機制扭曲,影響市場機制的有效運行

徵收


(1)差價法。按扣除商品折扣的零售價格與企業批發價格的差額計征,適用於生產產品種類繁多,產品盈利水平不同的部門。
(2)從量法。按單位商品固定數額計征,即從量定額稅率,主要適用於穀物、石油製品、烤煙瓦斯火柴等。
(3)從價法。按流轉額的百分比例計征,即從價比例稅率,適用於未規定企業批發價格的產品,主要是地方工業企業、社會團體和合作社企業的產品。周轉稅在一些國家中實施,30年代,它是蘇聯國家預算收人的主要項目之一;在保加利亞古巴波蘭羅馬尼亞捷克斯洛伐克稱為企業周轉稅;匈牙利稱為批發商業周轉稅;蒙古稱為企業和供銷周轉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