縣官

縣官

縣官之名,方百里為縣。縣有正、令、尉之名,則見於春秋與戰國。秦罷候置守,而令、丞、長、尉有定製。漢因秦舊,萬戶以上為令,秩千石至六百石;不及萬戶為長,秩五百石至三百石;此縣官之始也。帝平,至而邑有較,置經師一人;鄉有庠,聚有序,並置孝經師一人;此學官之始也。

漢語詞語


介紹

縣官
縣官
①舊稱一縣的行政長官。
②朝廷。西漢時常用以稱政府或皇帝。《史記·絳侯世家》司馬貞索隱:“縣官謂天子也。所以謂國家為縣官者,《夏官》王畿內縣即國都也。王者官天下,故曰縣官也。”明王鐸《太子少保兵部尚書節寰袁公神道碑》:“公(袁可立)上其事,大約謂……尤宜破格用人,圖復建驃騎之功,以佐縣官之空乏。”
③故代稱一個縣的長官為縣官或縣令,現稱縣長。古時一般為七品官員。

基本釋義

(1)[countymagistrate]∶
縣官急索租。——唐·杜甫兵車行
縣官日有稟稍。——明·宋濂送東陽馬生序
(2)[court]∶朝廷
今諸生學於太學,縣官日有廩稍之供。——明·宋濂《送東陽馬生序》

引證詳解

1).縣的長官;縣的官吏。
《漢書·食貨志下》:“諸取眾物鳥獸魚鱉百蟲於山林水澤及畜牧者……皆各自占所為於其在所之縣官,除其本,計其利。”
唐元稹《清明日》詩:“今日清明漢江上,一身騎馬縣官迎。”
宋梅堯臣《送李學士河東轉運》詩:“朱轓邦伯至,黃綬縣官迎。”
清黃軒祖《游梁瑣記·龍門鯉》:“食頃,逮李至,縣官立置重辟。”
魯迅《偽自由書·電的利弊》:“唐人說部中曾有記載,一縣官拷問犯人,四周用火遙焙,口渴,就給他喝醬醋,這是比日本更進一步的辦法。”
(2).朝廷;官府。
《史記·孝景本紀》:“令內史郡不得食馬粟,沒入縣官。”
《漢書·食貨志上》:“貴粟之道,在於使民以粟為賞罰。今募天下入粟縣官,得以拜爵,得以除罪。”
柳宗元《答元饒州論政理書》:“今富者稅益少,貧者不免於捃拾以輸縣官,其為不均大矣。”
宋王安石《上皇帝萬言書》:“然而世之識者,以為方今官冗,而縣官財用已不足以供之,其亦蔽於理矣。”
清吳偉業《天王寺看牡丹》詩:“苦辭山地薄,縣官責常賦。”
(3).古時天子之別稱。
史記·絳侯周勃世家》:“庸知其盜買縣官器,怒而上變告子,事連污條侯。”司馬貞索隱:“縣官謂天子也。所以謂國家為縣官者,《夏官》王畿內縣即國都也。王者官天下,故曰縣官也。”
宋孫奕《履齋示兒編·雜記·人物通稱》:“天子可稱鉅公,可稱縣官。”
章炳麟《官制索隱》:“有以疆域號其君者,如漢世稱天子為縣官。”

歷朝稱謂職能


一縣之長,依所轄縣之人數而定其名,萬人以上者曰縣令,萬人以下者曰縣長。每縣設縣令或縣長一名。
縣丞是輔佐縣令或縣長的官員。通常來講,每縣設縣丞一至兩人。
縣令、縣丞延秦制。
縣尉始於漢代,負責治安等事物。依縣之大小而數量不一。
隋唐
隋唐稱縣尉為縣正。
宋代稱一縣之長為知縣。
明清
明清罷縣尉,改設典史、巡檢等代其職。
巡檢負責巡防等事務。清朝之巡檢為從九品,為入流官員中品級最低的官員。
中華民國
中華民國統治大陸時期,稱一縣之長為知事。現時台灣各縣的首長稱為縣長,由民選產生。
中華人民共和國
縣一把手為縣委書記,負責黨務。
縣二把手為縣長,負責政務。
現在,縣裡通常還有縣人民代表大會(縣人大)、縣政協等機構。縣人大有常委會主任、副主任等職務,政協有政協主席、副主席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