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破產指債務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且具有境外因素的破產,境外因素包括債權人在境外、債務人的出資人在境外、破產財產在境外、破產債權受境外法律支配等情形。
破產法第5條對跨境破產問題採用的是有限的普及主義原則。我國境內的破產程序,對債務人在我國境外的財產發生效力;對外國法院作出的發生法律效力的破產案件的判決、裁定,涉及債務人在我國境內的財產,當事人申請我國法院承認和執行的,我國法院在審查后予以有條件的承認和執行,其審查的依據是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
國際條約,或者是
互惠原則。
如果
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在財產所在國發生法律效力,境外財產即能免於當地國家法院的扣押或執行變賣;如果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在當地國家不能發生法律效力,則債權人仍然可以通過司法程序申請當地國家法院扣押船舶或集裝箱,直至執行變賣,以達到
個別清償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