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

也稱恢復性司法、被害人與加害人會議、當事人調停或者恢復正義會商。

概述


刑事和解制度
刑事和解制度
1、卞建林、楊冠宇:《聯合國刑事司法準則攝要》,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3年版,第162頁。
2、馬靜華:《刑事和解的理論基礎及其在我國的制度構想》,《法律科學(西北政法學院學報)》2003年第4期,第82—83頁。
3、劉偉:《背景與困境:刑事和解制度的理性考察》,載《河北法學》2007年第5期。
4、(美)博登海默:《法理學:法律哲學與法律方法》,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2004年版,第417頁。
5、錢穆文化學大義[M],台灣中正書局,1981年,第2頁。
6、魏良培:《刑事司法視角下的“正義恢復”——刑事和解制度研究》,中國政法大學碩士學位論文,2005年4月第14頁。
7、(美)約翰·羅爾斯正義論[M],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8,第3頁。
8、馬明亮:正義的妥協——協商性司法在中國的興起,《中外法學》,2004年,第1期。
9、向朝陽、馬靜華:《刑事和解的價值構造及中國模式的構建》,《中國法學》2003年第6期,第115頁。
10、葛琳:2006年7月22日由中國人民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中心,和北京市檢察官協會共同主辦的“和諧社會語境下的刑事和解”研討會的講話。

最新資訊


2009年7月底,根據北京出台的刑事和解制度制度,一中院對一起故意傷害案做了改判,被告人因積極賠償受害人1萬元並得到了被害人的諒解,一審判決的1年零4個月有期徒刑被改判為免予刑事處罰。對這一制度,社會的反應依然是謹慎有加,懷疑者不少。人們最大的擔憂,還是怕它被異化為“花錢買刑”,繼而縱容強勢者為所欲為。刑事和解雖以經濟賠償為主要途徑,但不能將它作為追求和解的惟一方式。獲得被告人諒解,還可以通過誠懇道歉、恢複名譽等各種方式。同時,考慮到不少激情犯罪中的被告人本身並無經濟賠償能力,國家有必要設立統一的刑事和解基金,為那些有望通過和解恢復秩序的刑事案件,向被害人支付適當的補償款。這樣就能保證窮犯罪人的利益,使其同樣能獲得和解的機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