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糴
平糴
平糴是戰國時期李悝實行的運用政府財政力量收購或拋售糧食以控制糧價的經濟措施。李悝(約公元前455—前359),戰國前期的著名政治家,曾在魏國進行過系統的社會改革。他主張政府必須利用財政力量和價格手段,保護農民利益,不使不法商賈漁利,即在熟年收購糧食,荒年拋售糧食;收購或拋售糧食的數量,視熟、荒程度而有等差。
平糴
泛指平價出售:
《新華日報》1939.12.17:“在這個時候,行政院當批准滬商之請求,供給英金二萬鎊,向西貢訂購洋米二萬二千五百石,運滬辦理平糴。”
春秋之後,我國歷史進入了戰國時代,並形成了秦、齊、楚、燕、韓、趙、魏七個大國,史稱“戰國七雄”。隨著諸侯國兼并戰爭規模的日益擴大,迫使各國的統治者都在積極謀求政治和經濟改革,以便廣集財富,稱霸於世。公元前422年,魏文侯委任當時的政治家、思想家李悝(kui)為魏國相國,實行變法。
李悝頒布了平糴【di,買進(糧食),跟‘’(tiao)相對】法,推行“盡地力”和“善平糴”的政策,鼓勵農民根據土地的性質,精耕細作,提高糧食產量。《平糴法》以法律規定將豐年和災年各分成大、中、下三等。在大豐之年,由官府糴入農民糧食的四分之三,留四分之一;中豐之年,糴入三分之二,留三分之一;下熟之年,糴入二分之一,留二分之一。遇到天災人禍或糧食歉收的年份時,再由官府賣出糧食,大災之年則把大豐之年買進的糧食全部賣出,以平衡糧食價格,防止商人壟斷糧價,穩定小農經濟,鞏固封建的經濟基礎。這項政策即使老百姓們豐衣足食,又增加了官府的稅收收入。
是李悝平抑糧價的措施,目的是使城裡人和鄉里農民都不受損害。他認為糧價若太賤則傷農,太貴則傷民(城市居民)。因太貴太賤,都不利於統治,於是他實施“平糴法”。其做法是:把好年成分為上中下三等,壞年成也分為上中下三等。豐收年按年成的豐收情況,國家收購多餘的糧食。歉收年則按歉收的程度,國家拿出收購的糧食平價賣出。上等歉收年賣上等豐收年收購的糧食,中等歉收年賣出中等豐收年收購的糧食,下等歉收年賣下等豐收年收購的糧食。這樣“雖遇饑饉水旱,糴不貴而民不散。”只有“民不散”,政權才能鞏固,這就是“平糴法”的目的。“平糴法”推行后,魏國社會相當穩定,很快成為戰國初期的強國。史稱:雖遇饑饉水旱,糴不貴而民不散,取有餘以補不足也,行之魏國,國以富強。
書外人語:群雄割據戰春秋,國富民強稅中求。平糴鋪來雙贏路,魏國變法勝諸侯!
《淡水廳志·卷七》有記載:“九年,總督孫爾准、巡撫韓克均奏准,八里坌正口配運米石,由同知派丁,查驗商船出入,以防夾帶禁物私渡等弊。例定橫洋船配一百八十石,蚶船配一百石,次者八十五石。文口例銀五圓,武口例銀參圓,以資巡哨之費。其配運彰化倉,及採買平糴等粟,按照梁頭丈尺,分別多少。計梁頭一丈七尺六寸至一丈八尺者,為大船,配三百石。一丈七尺一寸至一丈七尺五寸者,為次大船,配二百五十石。一丈六尺五寸至一丈七尺者為大中船,配二百石。一丈五尺六寸至一丈六尺者為次中船,配一百五十石。一丈四尺五寸至一丈五尺五寸者為下中船,配一百石。余如一丈四尺五寸以下之小商船,例免配載。每石定腳價銀六分六厘六毫五絲。自廈載往他處,水程每百里加銀三厘。凡奉文起運之時,將入口船隻,計梁頭以配米穀。地有遠近,鬮定交卸何所,令各船公同當堂拈鬮,載入鬮內,照拈配運。若水途窵遠,如至福州府屬及南澳等處交卸者,給與免單三張。其水途較近之興漳、泉等屬,給與免單一張。俟該船下次入口,呈繳免單幾張,免其配運幾次。”
平糴
《續資治通鑒》也有記載:十一月,壬戌,詔曰:“朕軫念軍民,無異一體。嘗令天下諸州建慈幼局、平糴倉、官藥局矣,又給官錢付諸營置庫,收息濟貧乏。奈郡守奉行不謹,所惠失實,朕甚憫焉!更有斃於疫癘、水災與夫歿于軍者,遺骸暴露,尤不忍聞也。可行下各路清強監司,嚴督守臣宣制安撫。”
李悝的經濟改革,尤其是所實行的“平糴”法,啟發了一個名叫白圭的商人。經過反覆思考,他想出了一種適應時節變化的經商致富辦法,這就是“人棄我取,人取我與”(別人不要的我就拿來,別人要的我就給予)。
這裡有文一則以供大家對平糴之探究:陵夷至於戰國,貴詐力而賤仁誼,先富有而後禮讓。是時,李悝為魏文侯作盡地力之教,以為地方百里,提封九百頃,除山澤、邑居參分去一,為田六百萬畝,治田勤謹則畝益三升,不勤則損亦如之。地方百里之增減,輒為粟百八十萬石矣。又曰:糴甚貴傷民,甚賤傷農。民傷則離散,農傷則貧,故甚貴與甚賤,其傷一也。善為國者,使民毋傷而農益勸。今一夫挾五口,治田百畝,歲收畝一石半,為粟百五十石,除十一之稅十五石,余百三十五石。食,人月一石半,五人終歲為粟九十石,余有四十五石。石三十,為錢千三百五十,除社閭嘗新、春秋之祠,用錢三百,余千五十。衣,人率用錢三百,五人終歲用千五百,不足四百五十。不幸疾病死喪之費,及上賦斂,又未與此。此農夫所以常困,有不勸耕之心,而令糴至於甚貴者也。是故善平糴者,必謹觀歲有上、中、下孰。上孰其收自四,餘四百石;中孰自三,餘三百石;下孰自倍,余百石。小飢則收百石,中飢七十石,大飢三十石,故大孰則上糴三而舍一,中孰則糴二,下孰則糴一,使民適足,賈平則止。小飢則發小孰之所斂、中飢則發中孰之所斂、大飢則發大孰之所斂而之。故雖遇饑饉、水旱,糴不貴而民不散,取有餘以補不足也。行之魏國,國以富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