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公祖師像

章公祖師像

章公祖師像即北宋章公祖師肉身,歷代供奉於福建省大田縣吳山鄉陽春村林氏宗祠普照堂的大殿之上,1995年農曆十月廿三日被盜,並被走私出境。2015年3月3日重現匈牙利自然科學博物館,目前章公祖師寶像由一名荷蘭私人收藏家收藏保管。

事件起因


章公祖師像
章公祖師像
2014年10月,匈牙利自然科學博物館舉辦“木乃伊世界”展覽,一尊標名為約公元1100年的中國佛僧肉身寶像作為最重要的展品被單獨安放在一間展廳。
2015年3月,有關這尊肉身佛像展出的消息傳到中國后,福建三明市大田縣吳山鄉陽春村的村民驚奇地發現,匈牙利的展品與他們供奉在普照堂並於1995年被盜走的宋代章公六全祖師肉身寶像極為相似。
2015年3月18日,《環球時報》記者與當地華媒記者劉文建趕赴博物館,通過陽春村提供的寶像細節信息實地近距離觀察,經過比對以及佛墊上“本堂普照章公六全祖師”的文字記載,認為展出佛像就是陽春村的遺失寶像。
2015年3月20日,《環球時報》記者經過特別許可再次進入博物館,拍攝大量細節圖片。

事件經過


撤展

一尊在匈牙利展出並突然被撤走的肉身佛像在中國引起極大關注。
2015年3月19日夜間,匈牙利自然科學博物館透露,他們夜間接到荷蘭博物館電話通知,應寶像收藏者的要求在第二天委派運輸車輛將佛像運回。
2015年3月20日,匈牙利當地僑團與陽春村近千村民兩地同時舉行敬拜章公祖師儀式。在博物館內的儀式完畢不到1小時,寶像被突然撤出立即運回荷蘭。
原來寶像為一名荷蘭收藏家所有,通過荷蘭阿森市的德倫特博物館對外展出,2014年已在荷蘭展出半年。

鑒定

2015年3月22日福建省文物局發布的消息,福建省文物部門初步確認,匈牙利自然科學博物館展出的“肉身坐佛”應是福建省大田縣吳山鄉陽春村1995年被盜的章公祖師像。

追討

章公祖師像
章公祖師像
2015年3月24日,由荷蘭德倫特博物館保管的“肉身坐佛”已被我國文物部門認定為“被盜文物”,國家文物局正積極協調開展追索工作。
2018年7月26日上午,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開庭審理了原告福建省大田縣吳山鄉陽春村民委員會、大田縣吳山鄉東埔村民委員會訴被告Oscar Van Overeem(音譯:奧斯卡·凡·奧沃雷姆)、Design&Consultancy B.V。(設計及諮詢私人有限公司)、Design Consultancy Oscarvan Overeem B.V。(音譯:設計諮詢奧斯卡·凡·奧沃雷姆私人有限公司)物權保護糾紛一案。三被告均由兩位中國律師代為應訴。
庭審進行了3個小時,雙方當事人各自陳述了訴辯主張,進行了舉證、質證,合議庭對雙方當事人的主體資格、涉案的“章公祖師”肉身坐佛的權屬情況、被告有無存在侵權等事實展開了法庭調查。
庭審中,原告當庭補充提交了一份新的證據材料,並申請進行司法鑒定和要求法院依職權調查,被告委託的訴訟代理人也申請再延長兩個月左右的舉證期限。為保障雙方當事人的訴訟權利,法庭宣布本次開庭休庭,第二次開庭時間將另行確定通知。

不予受理

2018年12月12日,荷蘭阿姆斯特丹地區法院發布書面裁決,表示對於中國福建村民向荷蘭藏家范奧維利姆追討章公祖師肉身坐佛像一案不予受理。

一審宣判

2020年12徠月4日下午,福建省三明市中級人民法院對原告福建省大田縣吳山鄉陽春村民委員會、大田縣吳山鄉東埔村民委員會訴被告Oscar Van Overeem(音譯:奧斯卡·凡·奧沃雷姆)、Design & Consultancy B.V.(音譯:設計及諮詢私人有限公司)、Design & Consultancy Oscarvan Overeem B.V.(音譯:設計諮詢奧斯卡凡·奧沃雷姆私人有限公司)物權保護糾紛一案進行公開宣判,判令被告奧斯卡·凡·奧沃雷姆在判決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原告福建省大田縣吳山鄉陽春村民委員會、東埔村民委員會返還案涉“章公祖師”肉身坐佛像。
三明中院審理認為,“章公祖師”肉身坐佛像在其誕生地、長期保存地是重要的信物,承載著當地眾多信眾的精神寄託。該佛像也只有回歸其誕生地和長期保存地,才能真正具有融入眾多信眾日常生活的生命力。“章公祖師”肉身坐佛像作為集體所有的傳世文物,於法而言,陽春村和東埔村村民對“章公祖師”肉身坐佛像的集體所有權受法律保護。作為祖師信仰的信物,於情而言,“章公祖師”肉身坐佛像應當返還給信眾村民。作為人類遺骸的文化財產,於理而言,“章公祖師”肉身坐佛像亦當回歸其原始文化氛圍和故土環境。在“章公祖師”肉身坐佛像被偷盜、未經中國政府許可非法出口到國外后,陽春村委會和東埔村委會有權代表集體行使所有權,跨境追索,要求非法佔有人返還流失的珍貴文物。據此,三明中院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作出上述判決。

法律依據


荷蘭肉身坐佛為章公祖師像
荷蘭肉身坐佛為章公祖師像
據相關資料記載文物返還領域的國際公約有兩個,1970年聯合國教科文組織通過的《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產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和1995年國際統一私法協會通過的《關於被盜或者非法出口文物的公約》。第一個公約中國和荷蘭都是簽約國,但荷蘭2009年7月17日才加入,對1996年收藏家購買佛像一事並無法律效力。而1995年公約還未得到荷蘭議會批准,也不具備法律約束力。

社會評論


中國政法大學國際法學院副院長霍政欣教授說,兩個國家之間如果有共同適用的國際條約,按照國際條約規定的途徑進行追索,是最為有效和便捷的方式。但就本案來看,中荷在文物返還領域沒有共同適用的多邊及雙邊國際條約。
不過,霍政欣教授說,中國進行追索的途徑是比較多的,比如通過兩國政府之間的外交協商,展開聯合調查,這也是比較容易操作的。中國政府也可嘗試請求第三方,如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促進文物返還的政府間委員會介入並斡旋,促使該件文物的返還。因為文物是跨國追索,必然面臨複雜的程序和證據、法律方面的困難,不可能一兩天就能追索成功。
2015年3月23日,擁有這尊坐佛的收藏者也向新華社發出聲明,稱所持佛像在1994年年末就出現在香港,試圖說明此佛像非章公祖師像。但是對方並沒有提供相關證據支撐,如果中方手上鐵證如山,證明這尊肉佛就是被盜佛像。應按照程序進行追索。荷蘭有媒體稱,如果證據確鑿,大多數荷蘭民眾希望將肉身菩薩歸還給中國。
荷蘭私人收藏者對荷蘭媒體說,如能證明該佛像確系福建村莊聲稱被盜的那一尊,他願意歸還這尊佛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