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單現金價值
儲蓄性人身保險單的價值
現金價值又叫退保價值,退保只退“現金價值”是保險這一行的規矩,不可改變。一般來說,只有帶儲蓄性質的人身保險具有現金價值,比如兩全險、壽險、萬能險、分紅險。現金價值的計算方式是:已繳保費-管理費-傭金-風險保費(承擔保險責任需要的保費)+剩餘保費生成的利息。簡單來說,加入投保人購買了儲蓄性質的人身保險,其交的錢就包括保險公司的管理費、保險公司給代理人或渠道的傭金、以及這筆保障的費用等等,即使後續投保人選擇退保,這筆錢是無法退回的。
所謂現金價值是指帶有儲蓄性質的人身保險單所具有的價值。保險人為履行合同責任通常提存責任準備金,如果您中途退保,即以該保單的責任準備金作為給付解約的退還金。
保單現金價值,是指帶有儲蓄性質的人身保險單所具有的價值。被保險人要求解約或退保時,壽險公司應該發還的金額。在長期壽險契約中,保險人為履行契約責任,通常需要提存一定數額的責任準備金。當被保險人於保險有效期內因故要求解約或退保時,保險人按規定,將提存的責任準備金減去解約扣除后的餘額退還給被保險人,這部分餘額即解約金,亦即退保時保單所具有的現金價值。
我們知道,隨著人的年齡增加,死亡率會上升。因此,您向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費本該隨年齡逐年增加。為了考慮上了年紀的人在更需要保障時因體力下降可能收入減少,繳不起保險費,保險公司一般採用均衡保費的科學方法將整個繳費期間應繳的保險費,“均勻”地分攤到整個交費期內,使得每年所交保險費有固定一個標準,不會隨年齡而不斷增加。年輕時“多”交一些,年齡大時“少”交一些。每年交的一樣多了。因此在保單生效后,“多”交的保險費便“存”在了保險單上,這部分“存”起來的保險費,便是壽險保單的現金價值。它主要來保證保險公司履行將來的給付義務。
因此,如果退保時,保險公司要按現金價值表,退還一筆現金。但在購買保險單的頭兩年,保險公司從承保制單、結算代理人手續費、員工工資等各項管理費用開支較大,如果此時退保,保險公司扣除各項手續費後退還的保險費將是很少的。即使以後中途退保,雖然保單現金價值會隨繳費年限不斷增加,也不可能高於保險公司的滿期給付的保險金。退來退去都是您自個的錢。因此,一旦購買了保險,擁有了保障,不到萬不得已最好不要放棄保障。否則,經濟上將會蒙受一定的損失。
現金價值是指投保人退保或保險公司解除保險合同時,由保險公司向投保人退還的那部分金額。
保單現金價值
1、投保人申報的被保險人年齡不真實,並且其真實年齡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年齡限制的,保險人可以解除合同,並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2、合同約定分期支付保險費,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險費后,除合同另有約定外,投保人自保險人催告之日起超過3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或者超過約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但是,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滿兩年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解除合同的,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3、以被保險人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回復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自殺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4、因被保險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採取的刑事強制措施導致其傷殘或者死亡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5、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內,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此外,《保險法》還規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疾病的,保險人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權利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傳統壽險的現金價值計算方法:
保單現金價值
這筆錢保險公司一般以提存方式進行,以免妨礙投保人的權益實現;但另一方面也會把部分保費收入累計起來用於投資,將所產生的投資收益用於未來的賠付。
壽險公司之所以要進行解約扣除而不是將全部提存的責任準備金退給被保險人,是鑒於以下幾個原因:
(1)死亡逆選擇增加。因為體弱者一般不會提出中途解約,而大量身體健康者解約后,勢必使被保險人的平均死亡率提高。
(2)影響資金運用,減少公司投入。由於中途解約,壽險公司必須抽出一定數量的金額及時支付給解約者,致使公司損失一部分投資利息。
(3)附加費用需要攤還。簽發保單的第一年超額費用因被保險人中途退保、解約而停止繳付費用,使一部分附加保費無法收回。
(4)辦理解約手續需要支付費用。
對於投保人和被保險人,現金價值有以下三種功能:
保單現金價值
2、保單貸款。一般具備保單貸款功能的保險單,允許投保人貸款的最高額度是以現金價值為分母的,大多數保單規定,投保人最高借款額度不超過該份保險合同的70%。
3、分紅。在分紅保險合同中,投保人每年享有的分紅是以現金價值為分母的。保險公司分紅不是按照的投保人全部所交保險費按比例分紅的,而是現金價值。如果業務人員沒有跟投保人講解清楚,往往在次年分紅時引起糾紛。
保險公司在以下情況出現時,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投保人退還保單的現金價值:
保單現金價值
2、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二年內被保險人自殺;
3、被保險人故意犯罪導致其自身傷殘或死亡,且投保人已經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
4、投保人解除合同,且已經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
此外,《保險法》還規定,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險人死亡、傷殘或疾病的,保險公司不承擔給付保險金的責任。投保人已經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向其他享有權利的受益人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雖然退保不僅不能讓投保人繼續享受保障,而且在金錢上往往有所損失,但退保的事還是常有發生,究其大部分原因是投保人無法繼續支付保費。其實,在了解保單具有現金價值后,你還應充分了解在這一基礎上衍生而來的三大功能:自動墊付、減額繳清和展期定期,一旦發生無力承擔保費的狀況,就可以稍加應對。
自動墊付就是當保費支付中斷時,保險公司會自動根據保單原有的約定,利用保單已有的現金價值支付未來若干年的保費,直到已有的現金價值用完。這樣的結果是雖然保障額度不會減少,但保單的現金價值會減少,除非投保人把自動墊付的保費補足,該保單的現金價值才會回升到原有水平。
而當投保人不願意繼續繳納保險費時,投保人可書面申請將當時保單已生成的現金價值作為躉繳用的保險費,向保險公司申請同類保險的“減額繳清”。顧名思義,如此一來保障的額度將會減少,而之後所需的所有保費也已一次性繳清,保險期間與其他保險內容都不做變更。當然,減額后的保單所具有的現金價值也將同時減少。
展期定期保險,即申請在不改變原有死亡保險金額的情況下,用保單已經生成的現金價值繳納保險費,使保單持續到相應時間。
不管哪種方式,其實都比草率退保強一點,因為這兩種方式好歹還能讓你之前買的保險還能繼續給你提供或多或少的保障。
同樣因為壽險保單具有現金價值,投保人在需要緊急用錢時,還可以想到用具有現金價值的保單作為質押來向保險公司申請借款。
但如此質押貸款是有條件的。不少長期的人身保險條款規定,投保人繳付保險費滿兩年以上,且保險期已滿兩年的,投保人才可憑保險單申請質押貸款。另外,貸款的金額不能超過保單當時現金價值的一定比例,這個比例各個保險公司有不同的規定,一般是 90% 左右。
保單現金價值的使用和管理涉及到的問題
現金價值是壽險保單具有投資性的根本原因,對保單現金價值的使用和管理涉及到的問題主要有:
現金價值是因終身壽險的繳費方式而在保單項下形成的一種積累,保單項下積累的現金價值在法律上是屬於保單所有人所有,並且這是一項不可沒收、不可喪失的權利。由於終身壽險保單的投保人在投保初期預付了一部分將來的死亡成本,當投保人退保時,投保人有權要求將其預付的超出保單成本的保費部分退還,積累現金價值的保單在投保人退保時將保單已積累的現金價值扣除手續費(一般保險公司對投保時間超過10年的保險單不再收取退保手續費)後退還給投保人,這就是保單的退保現金價值。
積累現金價值的保單不僅給保單所有者帶來儲蓄和/或投資收益,還給所有者帶來使用現金價值的便利,所有者可以保單為抵押,獲得抵押貸款,保險公司一般以現金價值的一定比例(80%為常見比例)為額度為保單所有人提供貸款。
終身壽險保單項下積累的現金價值及對現金價值進行投資帶來的收益往往是由保單的所有者或被保險人享受的利益,因此也被稱為壽險保單的生存利益。而定期壽險保單的投保人則不能享受這種生存利益。終身壽險保單實現的死亡保險保障往往是由保單的受益人來享受。
現金價值的增值是現金價值保單的核心問題,針對現金價值的增值而產生的各種不同的做法將現金價值保單分為終身壽險保單、萬能壽險保單和變額壽險保單三種主要類型。現金價值增值涉及的問題主要有:
(1)現金價值是由保險公司放在統一的總賬戶(該險種的賬戶)里進行投資管理還是設立獨立的賬戶進行投資管理。
(2)保單所有人是否對已積累的現金價值的投資具有決定權或選擇權。
(3)現金價值的投資收益是否有保證,現金價值的積累是按照固定的利率積累還是按照市場利率積累。
(4)保單項下積累的現金價值是否作為被保險人的死亡保險金的一部分。
(5)現金價值在積累中的各種風險如何承擔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