寧夏雜文學會
寧夏雜文學會
寧夏雜文學會,是由寧夏回族自治區雜文作者組成的學術性群眾團體。
寧夏雜文學會是由寧夏回族自治區雜文作者組成的學術性群眾團體。學會的宗旨是團結和組織全區雜文作者,堅持以經濟建設為核心,秉承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革故鼎新,激濁揚清,培養雜文作者,繁榮雜文創作,在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中,發揮雜文的積極作用。學會業務掛靠部門為銀川晚報社。
第一章 總 則
寧夏雜文學會是由寧夏回族自治區雜文作者組成的學術性群眾團體。
第二條 本學會的宗旨是團結和組織全區雜文作者,堅持以經濟建設為核心,秉承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貫徹“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革故鼎新,激濁揚清,培養雜文作者,繁榮雜文創作,在建設社會主義物質文明、精神文明和政治文明中,發揮雜文的積極作用。
第三條 本學會業務掛靠部門為銀川晚報社。
第四條 本學會依法登記,其活動受國家法律保護。
第二章 任 務
第五條 本學會的主要任務是:
1.積極推動全區雜文作者認真學習馬列主義和毛澤東思想和黨的方針政策,不斷提高自身的政治理論水平;
2.組織全區雜文作者加強業務學習,提高寫作能力,總結和交流創作經驗,適時編輯出版作者文集,評選和表彰優秀作品和著作;
3.採用多種形式加強同兄弟省市雜文組織的聯繫,積極介紹和推廣本學會成員的創作成果;
4.組織開展徵文、筆會等多種形式的活動,發揮學會的橋樑作用;
5.積極培養人才,發現人才,推薦人才,發展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壯大隊伍,發揮學會的整體效益:
6.開展為會員服務的各種事業活動。
第六條 凡承認本學會章程並符合會員條件者,經本會批准,成為本會會員。
第七條 會員條件:
一、個人會員
凡具有下列條件,經本人申請,學會同意后,可成為本會會員。
1.在市級以上公開發行的報刊上,發表5篇以上作品的;
2.團體會員的單位主要負責人;
3. 熱心雜文事業,積極為本學會開展工作並有一定貢獻的。
凡願意參加學會活動,並支持學會工作的各類企事業單位,均可申請並經本會同意后,即為本會團體會員。
三、通訊會員
凡在學術上有較高成就,願與我會聯繫、交往和全作,並要求加入我會的外籍雜文作者,由本人申請,本會會員介紹,經學會審查同意,可吸收為通訊會員。
第八條 會員的權利和義務
一、個人會員
1.有選舉權、被選舉權;
2.對學會工作有建議、批評權;
3.參加本會有關的學術活動和其它活動;
4.參加本會組織的或推薦的優秀作品評獎和學會工作先進的表彰活動;
5.優先取得本會編印的有關資料;
6.遵守會章,執行本會的決議,按期繳納會費,完成本會所交給的工作;
7.積極撰寫稿件,團結廣大作者,為促進我區雜文事業的繁榮而積極努力;
8.會員每年交納會費20元。
二、團體會員
1.參加學會的有關活動;
2.優先取得學會的有關資料;
3.可要求學會協助舉辦有關活動;
4.執行學會的決議及接受學會委託的工作;
5.按期交納會費,會費每年1000元。
三、通訊會員
1.優惠或免費得到我會出版的相關資料;
2.可應邀參加我會主辦的各類活動;
3.支持學會工作,主動寄贈學術資料,互通信息,完成學會委託的任務;
4.按期繳納會費,會費每年為100元。
第九條 會員有退會自由,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學會秘書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自動退會,由秘書處註銷其會籍;
1.逾期一年無故不繳納會費者;
2.連續三年不參加學會組織活動,不承擔會員義務者。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十條 學會的最高領導機構是學會理事會。本會理事經全體會員選舉產生。
理事會的職責:
1.決定學會工作的方針和任務;
2.審查學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3.修改學會章程;
4.選舉產生學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及其成員。
第十一條 理事會是學會的執行機構。理事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但連任理事人數原則上不得超過三分之一。理事會一般每年召開一次。
理事會的職責:
1.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2.制定學會工作計劃,總結學會工作;
3.管理所屬各頂事業;
4.監督經費使用和處理會務工作;
5.召開下屆會員代表大會;
6.進行獎勵和表彰活動。
第十二條 理事會及各工作機構的主要領導人因故離崗,其領導職務自動解除,理事會須另行遴選接替者。
第五章 經費
第十三條 經費來源
1.會費;
2.舉辦事業及活動收入;
3.有關部門、個人和團體的資助或捐贈。
第十四條 本會經費由專人管理,按照會計制度的規定建立帳戶,嚴格各項財經制度,遵守財經紀律,按年度向理事會報告財務收支情況,並接受理事會及主管部門的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五條 本會自行設計、製作會員證、會徽,並報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六條 本章程經理事會討論通過後實施,修改時亦同。本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